词条 | 销售大包干 |
释义 | 定义大包干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农村推行了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中的包干到户就是我们俗称的“大包干”。中共中央1982年一号文件指出:“包干到户这种形式,在一些生产队实行以后,经营方式起了变化,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包干大多是‘包交提留’,取消了工分分配,方法简便,群众欢迎”。用群众的话说,就是“大包干、大包干,直来直去不拐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因此,“大包干”的经营方式,不仅彻底打破了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支配产品、统一经营核算、统一收入分配的“大锅饭”体制,而且使农户真正变成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经营主体。“包干到户”的经营方式,是农村经济改革在农业经营体制方面所取得的最重要的制度性成果。 销售大包干所谓销售大包干即销售费用大包干 指差旅费核算时,销售费用全年大包干,差旅费用可以按核定标准处理差 一、销售包干原则上应包括企业销售人员工资、资金、旅差费、办公经费,相关的会议费及与销售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二、计提销售包干费应以销售回款额(包括增值税)为依据。清收回历年陈欠贷款的,可并入回款年度计提基数;对以物抵债的,以变现的实际数额为准记入回款额。 三、企业实行销售费用包干办法后应按规定的包干办法如实计提发放包干费,不得弄虚作假多提包干费,否则在计征所得税时不予扣除。提取的包干费用年终决算后结余部分应并入当年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 销售大包干个人所得税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必须以每位销售人员实际取得的收入(包括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取得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加点收入、差旅费补助、通讯费补助、交通费补助、个人承担的业务招待费、异地房屋租赁费补助等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减除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有关销售费用扣除额以后,按税法规定(不得比照特定行业)计算征收;企业发放给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人员的收入,若超过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销售大包干费用税前扣除限额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销售大包干费用扣除限额,其超额部分不得作为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人员计算销售费用税前扣除额的基数。销售人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关政策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取消“计税工资”没有上限。只要是合理的就可以。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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