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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湘潭市环境保护局
释义

单位简介

湘潭市环境保护局成立于1975年,是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全市环保系统现共有干部职工300多人。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省政府、省环保厅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章、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水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依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定,审核、审批辖区内建设项目,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全市环境监察和环保执法。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稽查及使用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限期治理项目的督查,负责排污许可证登记、核准、审批、发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制定辖区内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小城镇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负责核与辐射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移审核,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监督管理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核。负责电磁辐射的监督管理及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好全市在线监测网络,统一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和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公报及重大环境信息。

(九)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指导环保产业发展及重大环保科研成果、环保新技术交流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发展。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提出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市委、市政府、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交办工作的督办落实;

负责组织拟定全局月度、年度工作计划,综合性文件、年度工作总结等重要文件;

负责全市综合性环境保护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例会和重大活动的文秘和会务组织工作;

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

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调度、督办督查工作;

负责文件、文印、印章、介绍信的管理、文书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工作;

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重大情况的信息通报和联络工作;

负责组织环保史志编辑、局年鉴编撰、环保综合信息的汇总、发布及上报工作;

负责局机关计算机管理,公用电话管理和其他公用物资、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工作;

负责区级、市级、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局机关院内行政管理和安全保卫、绿化、社会治安工作;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监督排污费、污染治理资金、科技设备资金的管理使用;

负责本局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日常工作;

负责局机关车辆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机关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负责组织市绩效考核工作目标部分的组织协调、资料收集、汇报材料起草等工作;

负责县(市、区)环保目标管理检查、考核工作;

负责各类报刊、杂志内部刊物的发行、征订工作;

负责临时工的选拔、管理、教育等工作;

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工人事科

负责做好全局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政治理论教育和专业知识学习的统一指导协调工作;

负责局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关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负责局系统人事、机构编制工作和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及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负责市绩效考核的整体协调和自身建设考核部分指标落实以及考核资料收集、汇报材料的起草等工作;

负责省、市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日常工作;

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会议考勤、年度内部绩效考核工作;

负责城市区环保局副科级以上干部的管理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工作;

负责局系统劳动工资、人事统计、职工的教育培训、局系统的就业服务工作;

负责办理局系统人员的调动、转正定级、职务任免、工资调整、奖金补贴变动、离退休手续办理等工作;

负责本局的养老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局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评的日常工作;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承办全局出国留学、培训、访问、考察人员的选拔、政审等工作;

负责全局妇委会、计划生育、“610”、关协的日常工作;

负责“双联”、“小康示范村”建设方面的工作;

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室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方针、政策、规定、指示;

负责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负责党规、党纪的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环保行政执法的纪检监察工作;

受理对监察对象的举报、控告及查处工作;

督查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和廉政责任制贯彻执行;

参与局系统财务的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市绩效考核自身建设目标涉及到的有关工作;

负责纪检监察的日常工作;

负责局机关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负责行政许可方面的纪检监察工作;

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污染管理科

负责组织拟定全市水、气、声、渣、放射性等污染防治的规章、办法和措施;

负责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老污染源、点的监督、控制、管理;

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监督管理与组织实施;

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市管的污染源、点和污染防治设施;

负责全市老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负责污染源达标方面的规划制定和研究工作;

负责危险物品进口、出口、转移的审批管理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污染事故的隐患检查,并参与现有企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工作;

负责城市环境、区域和流域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

组织指导企业环保指标考核工作;

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

负责市绩效考核工作目标涉及到的污染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

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爱卫”、文明城市建设的环保考核工作;

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工作和上市企业环保情况的核查工作;

指导全市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项目审批科

负责全市新建项目的环保审批工作;

负责全市环保规划、资源开发项目及城市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的环境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的自然生态保护工作;

负责各种新建项目和新污染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参与建设部门的联合办公及项目审批工作;

参与市政府组织的政务中心全程代理和再就业工程“绿色通道”的环保审批工作;

负责市绩效考核工作目标涉及到的项目审批的有关工作;

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产业科

负责本市空气质量达标、城市集中饮用水源水质达标信息的采集、汇总、分发、分析等工作;

负责全市新建项目的环保“三同时”验收、管理工作;

负责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方面的研究工作;

负责市绩效考核工作目标涉及到的有关工作;

负责环境质量统计及信息工作;

负责全市环保产业管理工作;

协调监测站开展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作;

负责全市环保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和管理工作,以及环保科研、科技的日常工作;

负责全市环保对外国际合作交流工作;

组织协调全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联系协调监测站、科研所工作;

负责环保标准的落实与实施;

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制宣教科

负责审查本局有关环境执法规范性文件草案;

负责组织拟订贯彻实施国家、省颁发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实施办法;

负责市绩效考核工作目标涉及到的有关工作;

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咨询工作;

负责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面的工作;

负责同政府法制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联系协调工作;

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并协助市人大、市政府开展环保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负责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的办理工作;

负责环保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局行政处罚审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管理相对人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本部门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和环保规范执法工作;

负责全市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法制工作人员的法制培训;

组织环境法制调研,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本市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产业等政策;

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环境监察支队

负责全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认真积极地对辖区范围内所有的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转、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的完成情况、履行排污申报登记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与现场环境执法,严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对农村养殖业污染、“18小”的反弹、生态保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开展自然生态保护的环境监察工作;

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处理和环境污染纠纷的调处工作;

负责对环境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负责环保12369举报热线和环保110投诉的处理工作;

负责市绩效考核工作目标涉及到的有关工作;

定期对县(市、区)环保局的环境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负责环境监察信息交流、汇总、管理等工作;

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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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3:4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