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襄樊市企业联合会 |
释义 | 简介襄樊市企业管理协会、襄樊市企业家协会(简称企协)是1984年经批准成立的由襄樊市经委负责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两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来的办会模式和活动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充分发挥雇主组织的作用,更好的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襄樊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根据中企联(2005)6号文件精神和“两会”理事会成员的意见,决定对原“两会”进行调整组建。原襄樊市企业管理协会更名为襄樊市企业联合会,原襄樊市企业家协会名称不变。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业务管理指导关系不变。 市委、市政府对“两会”的调整组建工作非常重视,市有关领导多次指示要把工作做好。目前“两会”调整组建工作已基本完成。2006年6月5日在襄樊名人城市酒店会议中心召开了襄樊市企业联合会、襄樊市企业家协会调整组建大会。会议通过了新的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的协会领导机构,进一步讨论明确了在新的形势下协会如何开展工作,从而使新的协会更好的履行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宗旨,为襄阳的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新的“两会”是以全市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企业集团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从事经济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自愿参加的联合性社会团体。 新的“两会”将成为企业和企业家与政府和外界沟通的桥梁与纽带。及时向政府和外界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并向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 新的“两会”将成为企业、企业家的学校。组织会员学习、宣传、研究党和国家有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先进管理知识和管理理念。 新的“两会”将成为企业家之家。为企业家提供沟通、交流、合作的平台和场所。 “两会”以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宗旨,融实践性、学术性、社会性、服务性为一体,围绕培训、交流、信息、咨询、融资、维权、自律等方面开展工作。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团的名称:襄樊市企业联合会、襄樊市企业家协会(对外简称襄樊企协) 英文名称: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r of Xingfan 第二条 本会是襄樊市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企业集团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从事经济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自愿参加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本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方与劳动者的关系,努力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企业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襄樊市经济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襄樊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襄樊市春园西路4号市经委院内(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研究党和国家有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二)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并向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 (三)组织交流国内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先进经验和管理创新成果。 (四)开展培训、调查研究,提高企业、企业家(雇主)的素质; (五)为会员提供企业维权、管理咨询,传递经济、科技、人才等各方面的信息; (六)组织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雇主)、先进行业管理成果评奖活动; (七)拓宽服务范围,增强“自立、自治、自养”能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企业团体会员、民间组织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企业团体会员:是指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企业集团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申请并获得批准,可成为本会的企业团体会员。 民间组织团体会员:是指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县、市、区民间组织团体,经申请并获批准,可成为本会的民间组织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在职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本会企业团体会员的负责人,民间组织团体会员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士,经申请并获得批准,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名誉会员:本会聘请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有关部门负责人、全市有影响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名誉职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企业改革及经营管理工作中卓有成效,在全市企业界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登记、颁发会员证等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会的建设与发展,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企业之间互相支持,加强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理事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表彰奖励协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兼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已经2006年6月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地址:襄樊市 春园西路4号 襄樊市经委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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