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排名表 |
释义 | 香港特别行政区排名表(英文:Hong Kong SAR Order of Precedence)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内所设的一个象征性地位排名,这个排名表主要在一些需要区别阶级身分的场合,例如安排大型庆典的嘉宾座位编排、介绍顺序等使用。 简介香港特别行政区排名表(英文:Hong Kong SAR Order of Precedence)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内所设的一个象征性地位排名,在现实中,如果行政长官不在港,其职务并非如下表所指,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代行,而是依次由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代行。这个排名表主要在一些需要区别阶级身分的场合,例如安排大型庆典的嘉宾座位编排、介绍顺序等使用。 排名表1.行政长官 2.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3.政务司司长 4.财政司司长 5.律政司司长 6.两会主席与行会成员: A.行政会议召集人 B.立法会主席 C.其他行政会议成员 7.主要官员或局长[2] 8.终院与高院部份法官: A.终审法院常任法官 B.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 C.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9.其他立法会议员 10.总领事 11.宗教领袖 12.大紫荆勋贤 13.大学校长 14.高院部份法官: A.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 B.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 15.部份特派官员: A..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主席 B..申诉专员 16.领事主管或名誉领事 17.首长级第六级或以上官员 18.区域法院法官 19.区议会主席 20.获颁金紫荆星章的人士 21.太平绅士 22.区议会其他成员: A.区议会副主席 B.其他区议会议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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