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香港市政局 |
释义 | 介绍香港市政局(1883年—1999年12月31日)是香港政府为香港市区(港九)提供食 物卫生、清洁街道、文娱康乐设施、管理食肆等市政服务的法定机构,亦是香港三级议会的一部份(第一级为全港性的立法局、第二级为区域性的市政局/区域市政局、第三级为地区性的区议会),执行部门为市政总署(前称市政事务署),1960年至1986年4月1日也为新界地区提供服务。市政总署署长同时担当市政局行政总裁。 政制演变 市政局成立初时称为洁净局(英文:Sanitary Board),只负责清洗街道等卫生工作。至1936年改名为市政局。负责的工作亦不断增加,并接纳从不同界别选举的代表进入市政局。市政局议员每月举行公开会议,处理服务相关法律附例和财政事务等。市政局是香港首个有民选议员参与决策的公共机构,战前原有两个民选议席,二次大战刚结束时民选议席废除,其后逐步增加。政府的地方行政政府工作小组在1966年11月发表报告书,建议成立数个地方市议会或区议会,具有广泛的行政与咨询职能。议会内民选议员与委任议员的比例会是三比一或三比二,每个议会共有议员30至40人。而市政局地方政制委员会在1969年3月发表的地方政制改革报告书,建议分阶段扩大市政局的职权范围、修订选民资格和增加民选议员数目。但是市政局的建议,在当时并未有全部落实,至1973年市政局改组前,民选议席增至10个。 1973年市政局改组,正式确立了该局自1935年起逐步承担的公众卫生和文康服务的功能。改组的依据和方式,见1971年10月发表的一份白皮书。市政局议员的人数定为24人,其中12人在一个有限度选举权的制度下以全港为单一个选区经投票选出,另外12人为委任议员,并没有官守议员。议员又推行一套会见市民计划。市政局享有财政自主权,其收入主要来自差饷,其次是来自牌照费、租金和各类收费;市政事务署仍旧是市政局的执行部门。 合资格的选民1982年起,市政局的选举中合资格的选民,包括凡21岁或以上同时居港至少满7年的人。候选人必须居港满10年。选区按人口和地理因素来划分。选举以“票数领先者取胜”。市政局的选民则局限于居住在市政局辖区内的人,即市区主要范围的居民才合资格,但议员人数亦同时增加至30,包括15名民选及15名委任议员。1985年9月,立法局56名议员中,12名是由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及区议会全体成员组成的选举团选出,选举团成员须已登记为选民,并已在香港居住最少10年。1991年,市政局则转为功能界别,选出一名成员进入立法局。在1995年举行市政局选举中,除区议会代表外,所有地方选区议员均以“单议席单票制”和“票数领先者取胜”的选举办法选出。市政局共有41名议员,其中32名是由地方选区选出。投票年龄由21岁降低至18岁。 解散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英两国政府无法就议员过渡问题达成共识,导致原市政局解散,由行政长官委任全体原有议员及一些新议员组成临时市政局。 2000年1月1日,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推行市政服务改革,与负责新界地区市政服务的同类机构区域市政局一同解散,两局服务经统合后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和食物环境卫生署。由于市政局议员经市民公开选举所组成,而新成立的局署并未有任何民间代表参与及监察,董建华将两个市政局解散的决定,被视为香港民主的大倒退。 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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