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香港公营机构 |
释义 | 香港公营机构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出资成立及营运,负责特订公共服务或政府认为需要较多社会人士参与的工作,但不属政府部门的半官方机构。这些机构有些根据法例成立(在这情况下又可称为法定机构),有些则不是。它们的职能虽然和政府部门相似,但不属于政府体系,成员皆不属香港公务员,较政府部门有较多的自主权,但主要决策者均由政府或行政长官邀请社会人士担任(多为义务性质)。 多数公营机构的运作由政府支付,不过部分也有能力收费以自负盈亏,少数机构(如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更长期有盈余。另外部分具公司性质,以商业原则经营(如九广铁路公司)。部分由政府成立的公司已上市(如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由于上市公司的盈利由投资者均分,政府只能以持股量分得盈利,而且为免干预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政府不能以公众利益的角度完全控制该些公司,故多数人都不把这些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公司当成公营机构。 注意:公营机构和公用事业是有分别的。后者是指提供重要的公共服务的机构(如电力、电信、运输等),它们可能由私人拥有,并以盈利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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