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香港法院系统 |
释义 | 香港法院组织系统分为三级: (1)基层法院组织。由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 (2)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 (3)终审法院。 区域法院原称地方法院,全港按地区设4所,管辖一定范围的民事、刑事案件。 裁判署法庭原称裁判司署,全港设9所,是初级刑事法院,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先经此法庭受理,作初级审讯。 高等法院原称“最高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对民事、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 终审法院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最高审级,即香港的诉讼案件以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最终的判决和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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