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宪法精神 |
释义 | 1、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精神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是由中共十二次代表大会之后颁布。中共十二大的政治报告中,具体阐明了社会主义的特征,那就是(I)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2)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政权;(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社会主义的这三个方面的本质特征在现行宪法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从政权性质来看,宪法第l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所以工人阶级领导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工农联盟是我国政权的基础。工人阶级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它与序言第10段所说的“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精神是一致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模式,宪法序言第6段写道,“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中国的实际是,在工人阶级领导下,还存在着比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宪法序言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学说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在建国初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都称我国为人民民主或人民民主专政。60年代初起,在一些文件中逐渐用“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特别是“文革”时期,什么“无产阶级专政万岁”啦,“念念不忘无产阶级专政”啦,成了流行的口号。1975年四届人大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并采用了“全面专政”这样的极“左”词句。后来,1978年颁布的宪法也仍沿用“无产阶级专政”。直到1982年起草现行宪法时才恢复人民民主专政的用语。彭真同志在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所作《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讲到了人民民主专政。他说:“现在的规定,确切地反映了我们的国情和阶级状况,也可以防止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歪曲和滥用”。人民民主专政的规定是科学的正确的。再从经济结构来看。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此规定,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第7条还规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基础”与“主导”决定着整个经济以至我国政权的根本性质。同时,宪法第11条还肯定了个体经济以及私营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第18条又规定了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合法地位,从而构成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53条把“爱护公共财产”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这表明我国宪法把保护公共财产放到了首要的位置。近来有些人希望修改宪法,增列“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此类意见似不足取。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删去了原来的关于“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以保证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而快速发展生产力也是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再从意识形态来看,宪法序言第7段明确规定,国家总任务的实现必须“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第24条规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还规定国家提倡五爱教育,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西方国家从不把意识形态问题写进宪法,以掩盖他们的阶级本质。而我们公开将马列主义及精神文明建设载诸宪法。这不仅是对宪法的历史性发展,亦是我国宪法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鲜明表现。 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首先表现为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视。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宪法第3条规定民主集中制。它表明我国不采用西方那样的“三权分立”制度。宪法以大量的条文(约80个条文)规定了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的国家机构。发展民主,就是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教训”。因此,该决议强调:“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为了落实六中全会决议精神,1980年秋冬在着手草拟宪法时,曾考虑了许多有关如何使人大增强权威的方案。但都缺乏可行性。最后找到的办法是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扩大常委会的职权,使之行使国家立法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和重大事务的决定权。与全国人大相比,常委会人数较少,可以经常工作,便于开展研究,深入讨论问题,更好地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现行宪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发展民主的新措施,主要有:(l)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的职务;(2)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3)国务院,各部、委等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4)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委员长会议;(5)在组织体制方面,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在农村恢复了乡、民族乡的建制,还把中央军委作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列入宪法,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载入宪法,等等,从而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更加完善。宪法在完善人民代表制度的同时,还致力于发展代表制民主以外的各种形式:例如第2条规定: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又如宪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以及第lll条关于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等等。贯彻宪法的这些规定,将更好地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为第二章,显示了对民主、自由与人权的重视。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表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的特点。我们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相比,在权利自由的广泛、真实和平等性方面,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都远胜于他们。我国宪法的法制精神集中表现在宪法序言及第5条。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外,整部宪法至少有37处用了“依照法律规定”或“依法”的字佯,表明了我国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必须依法办事。 2、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精神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是维护我国统一的根本政策。宪法序言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指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序言中有6处谈到“中国人民”时,都用了“中国各族人民”以示团结。宪法第4条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少数民族同汉族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人。为了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宪法第59条规定,在全国人大中,“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第65条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这些规定,使少数民族能同全国人民一起,平等地决定和管理全国性的大事。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第4条)。宪法第三章第六节还集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宪法还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4条)。同时,宪法第134条还具体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民族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起诉书、判决书、布告等文书应用当地通用的文字。为了促进全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宪法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并帮助少数民族培养干部和各种专门人才。实现祖国统一,必须解决历史遗留的台湾问题、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宪法序言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采用“一国两制”,成立特别行政区,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台、港、澳问题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的地方行政区域,所以根据宪法第62条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由于宪法规定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台港澳则可以成立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为此,它必须有宪法授权,把特别行政区作为例外来处理。宪法第31、第62条的有关规定就是为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及其制度提供宪法依据,使它具有合宪性。 3、改革开放的精神现行宪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4年之后颁布的。在三中全会确定的正确路线指引下,宪法贯穿着改革开放的精神。 宪法序言第7段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这个规定含有改革的意思。到了1993年,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宪法时,又在这个规定的前面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从而使这个精神完全凸显,非常明确了。宪法第14条规定:要“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这里虽然用了“完善”、“实行”、“改进”等字眼,但实际上指的是要求对现行的经济管理体制和制度进行改革。在对外开放方面,宪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这个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我国开放政策的充分体现。吸引外资,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宪法第18条充分体现了开放精神。 自从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1993年修改宪法以来,我国改革开放迈开大步,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立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今年九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实践了宪法第27条关于“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的规定,从而把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推向前进。 4、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精神实事求是乃我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的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路线。在我国的现行宪法中,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的精神有着充分的体现。(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许崇德) 宪法是公民权利宣言书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宪法是公民权利宣言书。具体来说有四项: 1.保障公民权利。我国现行宪法是以人权,即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一种制度安排。为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反映了保障公民权利是建立国家机构的前提,国家机构是用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工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则更进一步在国家根本法的层面上,要求我们树立三个理念:一是权利本位理念,改变过去那种总是注重社会本位,法律总是把个人的人格和权利附属于其所属的社会团体,崇扬国家的权力而淡化个人的权利的状况。二是依法维权理念,改变过去那种把人民的权利诉求建立在依赖道德关系、行政裁量、社会运动的基础上,树立起依赖常规化、程序化的立法活动、司法诉讼和行政管理理念。三是公民社会理念,它强调公民个性的张扬和参与社会管理。就公民的个性来看,宪法是公民生活的基本规范;就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来看,宪法又是公民的生活方式。 2.限制公共权力。我国现行宪法从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设置了各种控制措施,以免权力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权利,并且着眼于权力的规范、监督和制约,以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这就要求我们理解三个原则:一是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确认了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关系中,是个人权利构成国家权力的基础。直接掌握国家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只有社会权力的主体——社会共同体的全体成员,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二是官权民授原则。宪法的实质是人民授予政府及其官员权力的契约,是授权法。正是通过宪法的授权,领导干部才掌握了公共权力。三是权力制约原则。我国宪法上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对公共权力进行分解,以免权力过于集中,失去控制。一方面是把公共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同的权力由不同的部门行使,各部门各司其职,而且互相监督;另一方面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权力分解。为了健全一种既相互制约和监督,又相互配合和支持的权力体制,着重是要理顺人大权力、政府权力和司法权力以及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之间的关系,明确权力配置和权力流程。 3.增进公共福利。宪法的实行不仅是要防止政治权力对人的生命财产的侵犯,而且在于为广大公民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而建立法治秩序、提供机会、创造条件、排除障碍,从而促进公共福利不断增长。我国宪法对增进公共福利作出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发展公益事业;二是改善人民生活;三是建立社会保障。 4.实现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增进公共福利的目的之一在于维护社会公正。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要着重把握四个方面:一是保障公民在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人格尊严上的公正;二是保障公民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对高收入者征收高额累进税,对低收入者给予福利津贴,通过个人收入的再分配体现公正;三是保障弱者,体现社会公正;四是保障司法独立,实现社会公正。二、深刻理解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的特点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共十四条),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时代气息浓郁。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与时俱进。一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二是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三是在统一战线基本构成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这一新概念的提出,突破了传统的阶级分析方法,确立了社会主义社会阶层构成的新理论,并将以此科学分析我国各种政治力量及其政治态度。与此同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符合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实际情况;赋予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则是国际元首外交的客观要求;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原来的3年改为5年,使各级人大任期一致,可以更好地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 2.概括科学。一是关于政治文明的规定。宪法中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更具科学性,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 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对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都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关于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的规定。宪法原来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征收的规定,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是使用权的改变,对这两种情况进行区分,理顺了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财产关系。三是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因骚乱、战争、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紧急状态常常威胁到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一般都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因此,宪法必须规定并规范紧急权力。宪法修正案把“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便于应对各种危机,更加科学。 3.以民为本。一是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把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上升为国家,突出了人本精神,对于保障人权,推动我国的宪政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完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如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职责;用“财产权”取代了原条文中的“所有权”,明确了“私有财产权”的概念,私有财产权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了一切合法的私有财产都受保护,公民的生活资料受保护,公民的生产资料也受保护;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三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宪法中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将有力地推进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更好地保障公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 全方位推进宪法的贯彻实施大家强调,学习宪法,重在贯彻实施、贵在贯彻实施,要全方位推进宪法的贯彻实施。为此,大家从三个层面提出了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1.依法制权。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大大小小的公共权力和各种资源,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对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现象时有发生并难以及时纠正。光靠政治觉悟、道德标准来行使权力,显然是不够的,最根本的是要靠法律制度的规范。因此,推进宪法的贯彻实施,要害是依法制权:一是在思想认识上,要使各级领导干部都懂得权力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必须限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二是在制度安排上,要合理配置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要分开,中央、地方的权力也要合理配置。三是权力要受到监督。党的领导干部要接受党内监督、民主党派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等。特别是要发挥新闻监督的作用。 2.依法行政。公职人员要认真学习宪法知识,切实把握宪法基本精神,牢固树立“法无明文不可为”的行政理念,明确自己执法的权限和程序。如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公职人员不执法或滥执法,都要受到追究。因此,推进宪法的贯彻实施,关键是依法行政:一是执政为民,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之要在于为民;行政之要在于依法。不依法行政,不管愿望多么良好,都可能背离执政为民的理念,好心办坏好事。二是加快发展,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发展必须按规律办事,必须按规矩办事。切不可为了发展而不顾条件,不讲政策法规。不依法办事,不仅不能促进发展,而且必然影响发展。三是解决矛盾,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解决矛盾和问题的根本方法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越是复杂的地方,越是复杂的问题,越是完成复杂的任务,越是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决不能对着群众情绪干,对着法律法规干。 3.依法办事。这是就每一个公民而言。领导机关要依法办事,公职人员要依法办事,普通群众也要依法办事。推进宪法的贯彻实施,就要把依法办事推进到各个方面、各个层面去。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带头学法、守法,坚决按宪法和法律办事,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宣传进社区入村户、进车间入班组、进学校入课堂,提高全民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提高全民遵守宪法和用宪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李官生王征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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