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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咸阳市国土资源局
释义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5号),设立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负责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组织实施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参与报省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开展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监督检查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重大权属纠纷和违法案件;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市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配置和节约利用土地责任。拟订全市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确定;对评估的宗地价格确认、备案。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统一征地管理工作。

(七)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全市耕地保护与鼓励耕地开发措施,确保全市耕地面积占补平衡;负责由省、市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监管工作。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探矿权和采矿权登记发证和转让的申报、审批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办法;依法管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授予、出让和转让;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论证及审核工作;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九)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负责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上报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制定全市矿产资源的发展规划。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预防及治理的责任。制定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水质评价工作;承担地热水资源勘探、开发利用的审批及监管工作;参与地下水、地热动态监测,保护地质环境;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方面突发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费用的征收、使用和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专项经费、行政管理经费、国土整治等费用的使用情况。

(十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7个:

1、秘书科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承办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局机关文秘、办公自动化、信息公开、机要保密、对外宣传及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事务工作;承担局系统安全保卫、信访稳定及应急管理工作。

2、人事科

承担局机关党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险工作;承办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核、选拔、任用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局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承担局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教育、计划生育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3、发展规划科

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审核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参与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审核;参与国家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和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计划的审查;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4、耕地保护科

拟订耕地保护、土地整治及农用地转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耕地开发、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用途管制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征用的指标管理及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县市区土地统一征用工作。

5、地籍管理科

拟订全市地籍调查、土地调查和动态监测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地籍权属调查、土地评等定级,并对其成果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承担或参与调处跨市、县及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并受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

6、土地利用管理科

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招标、拍卖等工作;负责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办法;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负责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土地评估价格的确认,监督管理土地评估事务所。

7、矿产资源管理科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办法、标准、规程;调处探矿权、采矿权权属纠纷,保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承担权限内矿产储量、采矿企业立项报告和闭坑报告的审批工作;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负责采矿权的审批、出让、转让、出租的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水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和核定的开采限量,负责全市用于商业经营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采矿许可证的审核及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地下水、地热的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国土高新分局)。

五、其他事项

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科级建制,实行市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局双重领导,以市高新区管委会管理为主,业务受市国土资源局指导,配局长1名,副局长1名。

信息公开指南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权利人可以在咸阳市国土资源信息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本局(咸阳市玉泉西路)办文窗口查阅《咸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咸阳市政府门户网站

2、咸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触摸屏系统和LED大屏幕。

3、相关新闻媒体,如咸阳市政府网、咸阳日报等。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局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承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受、登记、分办工作。

本局的受理地址为:咸阳市玉泉西路咸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公开权利人向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在咸阳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电话、当面等口头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3、申请的处理 (1)审查

①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②公开权利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本局自收到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信息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监督方式

公开权利人可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本局监察室申诉或投诉,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办事承诺

(一)对法定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受理承办制度。凡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土地登记发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等,均实行窗口接待、封闭运行、接办分离、限时办结。

(二)土地预审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预审意见。

(三)用地指标的发放,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上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查;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供应,自接到土地审批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土地用途变更,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局内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土地估价备案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资产处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拿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五)初始登记受理:窗口即日给予口头答复,土地权利人要求书面答复的3个工作日答复;受理后15个工作日审查符合规定的,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工作;不符合登记规定的5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六)采矿权的延续变更,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探矿权的勘察调查项目7个工作日办结;采矿、探矿权的年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新设立的采矿权、探矿权的审核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上报省厅。

(七)向社会公开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对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八)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受理要件不全不予受理的当面答复,土地权利人要求书面答复的3个工作日答复;受理后审查认为符合规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或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说明不予注册登记的理由。

(九)对信访、举报等群众反映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线索,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职责范围立即进行分类处理,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十)国土人员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不准接受任何礼品、礼金,自觉遵守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树立国土资源良好形象,为咸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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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0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