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咸宁市国土资源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文200132号、咸发200117号)文件精神,组建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部门简介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职能。 2、原市地质矿产局的行政职能。 3、原市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4、原市煤化局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5、原市国资局承担的国土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 6、原市城建委承担的地热水资源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地下水资源(除地热水、矿泉水外)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 (三)转变的职能1、实行政企分开,国上资源局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2、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修订和评估工作,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转让工作,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核准工作,国家和市基础性、公益性的地质勘探、矿产勘查等事务性工作,交局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3、将土地整理与复垦的技术设计和实施、土地统征包干、土地市场交易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土地登记委托局直属单位承担。 (四)强化的职能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是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国土资源局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土地、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土地资产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保障全市人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组织制订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勘查二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市 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 (三)监督检查县(市、区)乡(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参与调处跨县(市、区) 及有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四)组织落实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估价、登记等工作。 (六)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订和实施乡(镇)、村用地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七)组织市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土地定级估价、备案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承担报市、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审查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确认矿产资源储量讦审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市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新菜地开发基金。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 (略)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4名,工勤事业编制为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正科9名,副科6名)。 纪检(监察)、老干部等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编制总额内。 其它事项市国土资源局对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市国土资源局的同意,其副职的任免要征求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 矿产开发管理科职能依法进行市采矿审批登记发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定;负责全市矿业秩序整顿,调处采矿权属争议、纠纷,保护合法采矿权益;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负责全市矿山企业年报编报工作;组织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全市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和地质勘查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地质勘查活动和矿业权评估、转让的监督管理,依法调处各类地质勘查争议、纠纷。 科长:周洪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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