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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先例约束力原则
释义

概念

十九世纪上半叶确立起来的“先例约束力原则”(Rule of Precedent)是指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否则,就谈不上判例法。这种先例约束力原则,对普通法和衡平法都同样适用。

内容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

a. 上议院(House of Lord)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过去,上议院本身也要受它所作出的先例的约束,但1966年枢密大臣宣布,以后上议院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使上议院可以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改变它以前所作出的先例。

b. 上诉法院(Court of Adpeal)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

c. 高级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binding effect),对高级法院的其他各庭以及王冠法院(Crown Court)也有很大的说服力(persuasive effect)。必须指出的是,即使是具有先例约束力的高级法院的判决,也并不是整个判决的全文都构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英国高级法院的判决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法官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另一部分是法官在解释判决的理由时所阐述的与该判决有关的英国法律规则。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只有法官作出该判决的理由才能构成先例,才具有判例法的约束力。

补遗

2009年10月1日上议院(House of Lord)正式被联合王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取代。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无权审理来自苏格兰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概由苏格兰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iary)审理,因此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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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9:2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