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夏祥文 |
释义 | 夏祥文,44岁,硕士研究生文化,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局原局长。夏祥文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陶某某等29人的贿赂款共计112.4万元。2011年6月14日,市三中院对涪陵区规划局原局长夏祥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夏祥文犯受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72万元。当庭宣判后,夏祥文当庭表示要上诉。 个人履历1999年1月25日,任涪陵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2002年3月13日,任涪陵区城市规划管理处处长。 2007年4月16日,任涪陵区规划局局长。 犯罪经历夏祥文于1999年1月25日任涪陵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涪陵区质监站)站长,三年后他出任涪陵区城市规划管理处(以下简称涪陵区规划处)处长。2007年,夏又出任涪陵区规划局局长。夏祥文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陶某某等29人的贿赂款共计112.4万元。 其中一次是在2003年7月5日,夏祥文与夏祥权、陈奕光、陈林森(三人已判刑)成立重庆市涪陵区巨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谋用低价购买土地使用权,再高价倒卖给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川渝涪陵分公司修建加油站,从中牟利。 2003年至2004年期间,夏祥文等人在涪陵区两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与中石化涪陵分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获利共计人民币387万多元。其中,夏祥文个人分得人民币70万元。 法院审判2011年6月14日,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夏祥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72万元;并对夏祥文犯罪所得人民币18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夏祥文对公诉机关指控受贿罪未提出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针对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夏祥文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一审宣判后,夏祥文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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