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词条 | 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
| 释义 | 协会简介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93年,经福建省财政厅和厦门市财政局同意设立,经厦门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享有独立社团法人的权利,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财政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协会章程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09年12月08日 (1993年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8年12月22日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xiamen Institu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XMICP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经福建省财政厅批准成立,为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由厦门市注册会计师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财政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18号振兴大厦1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 (二)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接受委托,组织本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四)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对会员开展诚信教育,进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在行业内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六)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厦门市财政局委托,构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信用档案,受理会计师事务所在厦门市执业资格备案申请;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在厦门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单位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或依照原考核规定符合入会条件,经申请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审议和决定理事会提请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厦门市财政局审查并经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特邀常务理事和特邀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议和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本会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厦门市财政局审查并经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厦门市财政局审查并经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部门设置方案; (三)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秘书处各部门以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缴及标准在会费管理办法中另行规定。会费管理办法由本会秘书处拟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厦门市民政局和厦门市财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厦门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并报厦门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厦门市财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厦门市财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厦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厦门市财政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厦门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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