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
释义 | 习水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各项措施和工作任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各项措施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以及县人民政府内设机构和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等组成。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等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县长、常务副县长外出期间,按副县长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九条 县长、副县长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分管副县长需要向县长汇报或向有关副县长通报情况的,应及时汇报或通报。副县长处理的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及时报告县长或常务副县长。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常务副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任、局长在县长、副县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招商引资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治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社会事务、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相关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接待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参加县长信访接待日活动接访群众。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的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县人民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1、组成人员: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人武部主官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长(主任)和省、市驻习工作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扩大范围召开。 2、主要任务:讨论通过《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等。 3、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参加。县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向县长请假。 4、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和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1、组成人员: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人武部主官和县政府办主任组成,县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政府办副主任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列席会议的人员,应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经批准由部门副职参加。 2、主要任务: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通过人事任免;讨论通过规范性文件;研究决定计划编制,确定与调整预算;讨论决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通报和讨论县人民政府其他事项。 3、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汇总,主任负责审核,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会议议题应提前印发,分送参加会议的人员。汇报提纲或文件应提前三天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特殊事项一般应提前一天。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严格按照预先确定的议题议事,原则上不临时动议。 4、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方可举行。县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 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人武部主官和县政府办主任组成,县政府办副主任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党委、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讨论需报县委决定的重大事项;讨论、研究本地区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以及其它政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的负责人应能代表或反映所在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决策性意见。 (四)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由县长或副县长按照分管工作的需要召开。必要时可由县长或副县长委托县长助理、县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或受委托人签发。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会议的几项规定 (一)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提交县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其请示件会前应由县政府办公室对口副主任、主任审查并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向会议提出汇报的问题,请求决定的事项和提出的建议,部门和单位必须有充分的调查和准备,应力求协商一致,意见不一致需县人民政府研究的,须如实反映各方情况。 (二)参加县人民政府会议人员的发言应力求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条理清楚、事实准确、论据充分。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工作部门应及时传达贯彻,认真组织落实,并向县人民政府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三)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因特殊情况确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四)县人民政府召开的涉及乡镇、部门的大型会议由县政府督查室和效能办实行签到登记制度,对不按要求参会、无故不到会或迟到早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全年综合目标考核检查。 第八章 请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对口副主任、主任或副县长审核,由县长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或撤销(合并)、涉及全县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动,应向县委请示或报告,并严格执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于主管工作的重大决定、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各工作部门应定期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重大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应按程序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报告应先经县人民政府讨论或经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核。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均应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后,按程序呈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其中涉及工作交叉的公文,需经涉及分管的副县长审批。重要问题,分管副县长应送县长审批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由县长签署;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签署;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其它公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经有关副县长审核后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加快网络化和无纸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督促检查 第三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县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督查室具体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的督查工作。 第四十条 督查工作范围: (一)上级领导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效果; (二)县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副县长召开会议作出决定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和领导批示需要督查、落实并报告结果的事项; (六)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以及影响全局工作、需要督查的重要问题或事项; (七)行政执法的督查工作; (八)其它督查事项。 第四十一条 及时办理和反馈督办事项的要求: (一)对需要由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理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督查室发出督办通知书。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督查室在收到督查反馈结果后,编报书面文件分送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三)对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督查室与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督促解决。 (四)县政府督查工作与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挂钩,纳入年终考核。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应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三个月安排一次。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下乡镇检查工作一律到乡镇食堂就餐。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外出的,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区)乡镇长(主任)外出的,应向县长请假,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不得接受其他部门和乡镇的送礼和宴请,对外交往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