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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习水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释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力度,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为创建“平安习水”、“和谐习水”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07年5月8日至8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人民政府成立习水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袁健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罗利强(县人民政府国教办主任)

余长洋(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封月培(县安监局局长)

何建新(县监察局局长)

贺 佳(县建设局局长)

王茂佳(县教育局局长)

冯泽民(县经贸局局长)

罗勤生(县文体广电局局长)

袁吉伟(县卫生局党组书记)

金 刚(县工商局局长)

袁 明(县旅游局局长)

冯世富(县公安局副局长)

钟 文(县质监局副局长)

朱开进(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消防大队,朱开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重点

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三合一”建筑(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者经营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50户以上村寨、文物古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三、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阶段(5月8日至5月31日)

安监、监察、教育、建设、经贸、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检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要组织开展对农村50户以上房屋密集大村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制定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汇总后抄告当地公安机关。

公安消防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要在去年10月以来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消防监督抽查,对属于此次专项行动重点的单位、场所开展监督抽查。实施抽查前,应当将抽查的范围、内容、要求、时间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消防执法的声势和氛围,引导社会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自查、整改职责。对于抽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督促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者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

(二)核查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县消防大队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进行逐一核查,并依法送达法律文书责令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建立执法案卷,跟踪督促整改。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县消防大队要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报请将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核查阶段结束后,由县消防大队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并将工作开展和验收情况于2007年8月20日前书面上报县人民政府。

四、工作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

1、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经营单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者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责令立即改正。

(三)“三合一”建筑

1、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责令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防火分隔,采取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等措施,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置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并责令其限期将住宿人员迁出。

2、对于逾期不解决“三合一”问题,又未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除依法进行查处外,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50户以上村寨

1、村民委员会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未组建义务消防队、制定防火公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村寨配置的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的,应当责令限期进行改正。

2、农户违反规定堆藏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用火用电不规范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3、村寨未按规定开辟防火线、设置消防供水设施、配备消防器材的,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五)文物古建筑

1、违反有关规定在文物古建筑内设置娱乐场所、旅店、招待所、食堂或者其他使用明火场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改变使用用途。逾期不改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2、在文物古建筑内及毗连古建筑私自乱搭乱建棚、房,破坏古建筑防火间距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3、文物古建筑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责令管理使用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应当报请政府协调解决。

4、由于历史、产权原因有单位、个人使用,存在使用明火现象的古建筑,要督促文物管理部门加强管理,规范用火用电行为,确保消防安全,并提请政府制定保护规划,逐步实施搬迁。

(六)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断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依法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责令无条件改正;对于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5、县消防大队要全面排查建筑灭火系统及消防设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单位,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系统设置不当、产品不符合《气体灭火系统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400-2002)要求,使用假冒伪劣灭火剂以及中高压容器的准入、使用、报废不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体灭火系统,要责令限期拆除、更换;对因维护保养不当而不能正常运行的气体灭火系统,要责令其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正确选择灭火药剂和系统型式,限期全面修复。对逾期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广泛发动

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考核和奖惩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明确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任务,加强工作协作、配合,避免相互推诿。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及时帮助、指导公安派出所解决在消防监督检查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工作实效。

(三)强化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县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各乡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阶段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进行通报并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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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4:4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