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从概念上讲,严重不良行为与不良行为在反社会规范这一点上没有区别,但存在程度上的差别。而程度上的差别又可能改变行为的性质,使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处理由家庭或学校的干预扩大到司法机关的干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读物或音响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
注: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的差主要在:次数与对社会的危害
青少年不良行为特点
(一)违反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和有关行为规范
(二)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生活
(三)对社会、他人和本人造成一定的危害
(四)由青少年实施 (青少年不良行为与犯罪有根本的区别)
相关法律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