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洋古典音乐 |
释义 | 西洋古典音乐西洋古典音乐广义的西洋古典音乐是指那些从西方中世纪开始至今的、在欧洲主流文化背景下创作的音乐,主要因其复杂多样的创作技术和所能承载的厚重内涵而有别于通俗音乐和民间音乐。在地理上,这些音乐主要创作于欧洲和美国,这是相对於非西方音乐而言的。另外,西洋古典音乐主要以乐谱记录和传播,和大多数民间音乐口传心授的模式不同。 也有人认为“古典”是对应于“流行”而言的,因为这些音乐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能够引起不同时代听众的共鸣,故认为应当称之为“经典”(classic)的音乐。但如果细究古典一词,本意可以理解为古代留传下来堪称经典的音乐作品,但是一般来说,古典音乐是具有规则性本质的音乐,具有平衡、明晰的特点,注重形式的美感,被认为具有持久的价值,而不仅仅是在一个特定的时代流行。这也体现於“古典”(classical)与“经典” (classic)的不同。 西洋音乐(classical music)本来是专指德奥在1750—1830年间以海顿、莫扎特、贝多芬为代表的音乐,即“维也纳古典乐派”的音乐(或翻译为“维也纳古典主义音乐”)。这就是狭义的古典音乐。从这个狭义的古典音乐概念出发,我们可以向前追溯到巴赫、亨德尔,乃至更早的天主教、基督教的宗教音乐,向後延伸到浪漫主义、民族乐派,以及20世纪西方的现代音乐。这些都是广义的古典音乐,也就是基于这个传统的,无论是继承和发扬这个传统,还是试图以创新来突破这个传统的音乐创作尝试,都可以归入古典音乐之内。而在这个传统外独立发展的音乐,虽然有借鉴和影响古典音乐创作的,但是一般也不归入古典音乐之内,比如爵士乐、摇滚乐,以及东方一些民族的音乐。 古典音乐作为音乐中类别的称呼,是相对于轻音乐、通俗音乐等类别而存在,它本身并没有严格明确的解释或者定义。在轻音乐范围,有时也采用“古典”的概念来指某些经过时间检验,被人们奉为楷模的轻音乐作品,如古典轻歌剧、古典爵士乐等,这里的 classical 理解为“古代+经典”,更为合适一些。 欧洲音乐家年表维瓦尔第(1678——1741)意大利作曲家、小提琴演奏家 巴赫(1685——1750)德国作曲家、管风琴演奏家 海顿(1732——1809)奥地利作曲家 韦伯(1786——1826)德国作曲家、钢琴家、指挥家 肖邦(1810——1849)波兰作曲家、钢琴家 亨德尔(1685——1759)英籍德国作曲家 莫扎特(1756——1791)奥地利作曲家 贝多芬(1770——1827)德国作曲家 舒伯特(1797——1828)奥地利作曲家 瓦格纳(1813——1883)德国作曲家、剧作家 欧洲音乐流派古典主义音乐流派(上面已介绍) 浪漫主义音乐流派。形成于19世纪的欧洲。代表人物是韦伯、舒伯特、柏辽兹、肖邦、李斯特、瓦格纳等。这个时期创造了多乐章标题交响曲、交响诗、交响音画、狂想曲、随想曲等音乐题材。 民族乐派。兴起于19世纪中叶俄罗斯、东欧和北欧各国。主要代表人物是斯美塔那 、德沃夏克、格里格、格林卡、鲍罗丁、柴科夫斯基等。民间流派作品大量运用民族民间音乐素材,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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