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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西方法学流派
释义

法学流派的定义:

所谓法学流派,是指对法学领域中某一重大理论或问题持相同或相近的观点而形成的群体。他们是有相同的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共同体,他们的观点可以片面,但是必须很深刻。法学流派的流,非流行的流,超俗是流派的本质而非庸俗;法学流派的流,也非流星之流,流派应当流芳百世,而非稍纵即逝。只有经过实践与时间的检验,最终默默地在社会实践中体现其价值,在解释现象中蕴含其实用性,在生活中萌发认同感,也许一个流派才真的形成了。

西方的定义:

所谓 "西方" 是指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形成的文化现象, 在地域上主要包括欧洲和北美。

西方的主要法学流派:

从方法的角度把西方的法学流派划分为两大类(包括非实证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两者主要的区别有:

1、研究对象不同。一个侧重于应然法;一个侧重于实然法。

2、研究方法不同。一个侧重于理性主意;一个侧重于经验主意。

·非实证主意法学(在研究对象中侧重于应然法;在研究方法中侧重于理想主义),包括:

1、自然法学

1)早期自然法学

2)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3)古典自然法学

4)新自然法学(包括:世俗的自然法学和神学的自然法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2、哲理法学

1)早期哲理法学

2)晚期哲理法学(包括: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在研究对象中侧重于实然法;在研究方法中侧重于经验主义),包括:

1、注释法学

2、历史法学

1)早期历史法学

2)晚期历史法学

3、功利主义法学

4、分析法学

1)早期分析法学

2)晚期分析法学(包括:现代分析法学、纯粹法学和制度法学)

5、社会法学

1)自由法学

2)利益法学

3)北欧法学(斯堪的纳维亚法学)

4)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5)实用主义法学(美国的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

7)法人类学

6、综合法学

7、经济分析法学

·其他法学派

1、批判法学

2、存在主义法学

3、政治自由主义法学

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

5、文学分析法学

6、女权主义法学

7、种族主义法学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1)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

1)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3)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

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PS: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但是,这种法律观只注意到法与国家密切联系,却忽略、否认和割裂了法与其他事物,特别是政治、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他们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工具性、独立性,却否认了它的价值性、目的性、依赖性。

3、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1)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2)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3)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 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4)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PS:社会法学派的观点,表明了他们坚持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立和斗争,以平衡各种利益。而且,他们还把法置于整个社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应当说,法律社会学有利于对法的内涵的理解,有利于扩展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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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3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