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昌都分院 |
释义 | 分院概况昌都位于西藏东部,地处横断山脉的金沙江、澜沧江、怒江流域地区,是川、滇、青三省进藏的重要门户,是藏东政治、经济、文化与交通中心。昌都在汉魏时期称康,是康巴人主要的聚居地,也是康巴文化的发祥地。康巴藏族体格魁梧彪悍、性格豪放粗犷,素以勤劳勇敢、忠信诚义、热情好客、能歌善舞著称。这里的唐卡绘画艺术、雕刻石刻艺术、经版木刻艺术造诣高深;藏戏、锅庄、热巴、弦子等民族舞蹈独具魅力,已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于海拔落差巨大,高原性气候特征十分明显,因此形成了它独特的自然风光和别具一格的秀美景色。卡若遗址、嘎学岩画、小恩达遗址和仁达摩崖石刻等众多的历史遗迹举世闻名;然乌湖、谷布神山、茶马古道、怒江峡谷、来古冰川以及古老的盐井盐田奇异壮美,处处展示出三江流域的无限神韵。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昌都分院坐落于澜沧江源头扎曲河畔,始建于1964年12月,在文革中一度撤销建制,1979年恢复重建。目前,昌都分院内设办公室、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处)、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林业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计划财务装备处、检察技术处、政研(编译)室、法警支队15个职能处(室)局,另设后勤服务中心。分院下辖11个县基层人民检察院。 在地委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昌都分院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昌都实际,积极建立和探索检察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格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近年来,分院先后获得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的全国检察机关“两房”建设先进集体、计财工作先进集体、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枪支管理工作先进集体;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授予的全区检察机关先进集体等。此外,分院还多次获得了地区民族团结先进集体、综治工作先进集体、综治工作评比第一名、政法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2005年5月还被自治区党委、政府授予了2001年至2004年全区综治工作先进集体。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在新的起点之上,昌都分院审时度势,紧密结合构建小康、平安、和谐昌都的工作大局,提出了争创西部先进院的奋斗目标,全地检察干警正以饱满的精神、昂扬的斗志、开拓的精神迎接检察工作新的挑战。 部门职责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殉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侦查范围引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在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2、放纵走私案; 23、商检殉私舞弊案; 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索院立案侦查。 本院地址邮编:854000 地址:西藏昌都县西路嘎东街365号地区检察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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