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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西藏农奴制
释义

中国西藏历史上存在的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奴对农奴主的依附关系为基础的黑暗、野蛮的社会制度。始于10世纪,到13世纪普遍确立,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运动时被废除。

简介

西藏农奴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业生产工具简陋,主要农业区仍用木犁、木锄,间或有铁铧木犁。收获量仅为种子的4~5倍。畜牧业牛羊的成活率分别约为50%和30%。手工业一般作为家庭副业,如捻毛线、织氆氇、畜产品加工等,工具和技术也很落后。城市手工业者对封建领主有人身隶属关系。商业不占重要地位。传统农牧产品交换,以物易物。农奴主阶级占西藏人口5%,包括三大领主(地方封建政府、贵族和寺院)及其代理人,他们占有西藏全部土地、山林和大部分牲畜、农具、房屋、其他生产资料。农奴阶级占西藏人口90%,人身依附于农奴主。可划分为富裕农奴、中等农奴、贫苦农奴等阶层。其中“差巴”和“堆穷”是农奴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差巴意为支差者,是领种地方政府的差地为地方政府和所属农奴主支差的人,地位高于堆穷 。堆穷意为小户,主要指耕种农奴主及其代理人分给的少量份地,并 为其支差的农奴。在 阶级分化中差巴可下降为堆穷,堆穷也可上升为差巴,差巴和堆穷破产后还会下降为奴隶。奴隶占西藏人口 5%,多半来自破产的贫苦农奴 。他们既无生产资料又无人身权利,完全被农奴主占有,用于家内劳役。

在农奴制条件下,地方政府占实耕土地的31%,贵族占30%,寺院占39%。“政教合一”的西藏地方封建政府,对贵族和寺院领主有封赐、没收和调整土地的权力,有对非耕地开荒的批准权及对土地纠纷的裁决权,还有对所有耕地摊派或增减差役的权力。

补:

藏族是我国多民族大家庭中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优秀成员之一,在伟大祖国的缔造与发展过程中做出过自己他光荣贡献。对藏族历代文化的记载,从唐、蕃初年起的一千三百多年来,就延续着难以数记的藏文文献。就是在汉文的历代正史中关于藏族历史文化的著述也代不绝书。十世纪以来,西藏出现了封建农奴制。但是在我国解放前的学术界,不可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西藏的历史和现状。

1956年,根据中央指示精神,派出八个调查组(包括西藏社会历史调查组)去民族地区进行社会历史调查。1958年由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组织所内外大批成员,成立十六个调查组分赴全国各少数民族地区作调查。同时着手编写少数民族史志丛书。其中以西藏农奴制为主要内容的《藏族简志》上,即是在这次调查基础上,于1963年写成内部发行的。不久发生十年动乱,对西藏农奴制的研究,陷于停顿。加上其它原因,在藏学领域中,对西藏农奴制的研究,步伐较慢。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前后,由于工作和形势的需要,公开发表过一批论文。1978年,西藏人民出版社出版王辅仁、索文清编的《西藏社会的飞跃》,其中二、三、四部分介绍了西藏农奴制。1984年,西藏人民出版社出版《西藏自治区概况》的第五、六两章着重阐述了西藏的农奴制度。但总的说来,有关西藏农奴制的著述还是不多的。就笔者读过的四、五十篇论著看,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概述。

西方人笔下西藏农奴制

法国藏学家亚历山大·达维·尼尔在她的《古老的西藏面对新生的中国》中说:旧西藏,所有农民都是终身负债的农奴,他们身上还有着苛捐杂税和沉重的徭役:“完全失去了一切人的自由,一年更比一年穷”。在西藏,所有农民都是终身负债的农奴,在他们中间很难找到一个已经还清了债务的人。……这样一来,所有农民就自然而然地要受到高利贷的盘剥。他们不得不向地方上的豪强如宗本、某位领主的管家以及附近寺院的总管借钱、借粮、借牲畜,这都要偿付很高的利息,偿还的至少要比实际借到的高出一倍,如果是借钱,每个月光利息就是百分之十。难道用来年的收成就可以还清高利贷者的债吗?这完全是不可能的事。如果还不起债,还得请求债主们让他们继续借下去,或者续借未还清的那一部分。由于拖延偿还期限,利息早已提高不知多少倍,即使得到宽限,仅有的粮食以及保存下来的其它食物,几乎从来也不够全家吃到来年收获时节。在毫无办法的情况下,他们只好再借,借口粮,借种籽……。如此下去,年复一年,永无完结,直到临死的时候也不能从债务中解脱出来。而这些债务就落到了他儿子的身上,可怜的儿子从刚一开始种田生涯起,就受到这些祖传的债务的压榨,而这些债的起源早已是遥远的过去的事了,他根本不知道这从什么时候说起。我旅行时身上穿的是藏袍,开口讲的是藏语……因此他们很直率地同我说话,毫无隐瞒地向我诉说着他们的痛苦与穷困,以及压在他们身上的苛捐杂税和沉重徭役。沉重的徭役还常常迫使他们在农忙时节离开田野,这些无偿的义务,实际与一切压在藏族人头上的其他重负并无区别。到处都在为官府施工,修筑道路,建造房屋等等,五花八门。所有这些繁重的劳役都压在可怜的村民身上,他们既无工资,也得不到饭食。而除了官府强制分派的工作外,农民们还得无偿地为那些手持差票的过往客人运送行李和货物,还必须为他们及其随从提供牲畜,饲料和食粮。……像所有他们的同类人一样,这些农民都是可怜的农奴,他们没有权利也根本不可能离开家乡,去寻找另外的土地和不过份的苛刻的头人。他们中间有几个人也曾经逃到邻近的地区去,但最后还是被头人从新家抢出来,带回村子,吃了一顿棍棒被判罚巨额罚金。由于非常惧怕头人对其亲属施行的惩罚,那些想逃的人也不敢再逃了。因为一人逃走,所有亲属就得遭殃。头人会遣责他们没有阻拦出逃者,那么,逃跑者的兄弟、叔舅、表亲等人就会被头人抽打一顿,然后再替他偿付罚金。 由于上述原因,这些可怜的人们只能永远呆在他们贫穷的土地上。他们完全失去了一切人的自由,一年更比一年穷……

西藏的民歌这样唱:“山上有没主的野兽,山下没有没主的人。”为什么农牧奴不能离开土地?

现代人类学家梅尔文·C·戈尔茨坦,辛西娅·M·比尔通过实地研究,在他们的《今日西藏牧民--美国人眼中的西藏》指出:“西藏的制度通过把劳动力配置在这些领地上使领主大获其便”。

拉格雅帕·伊荷强的牧民家庭拥有自己的牲畜,可按自己的意愿进行管理和处置。但是他们不能随便离开这片土地,或带着牲畜到另一个领地去,即使那里欢迎他们也不行。……拉格雅帕·伊荷强实行的这种封建式“领地”制度在西藏的农业区也并行不悖,它确保了宗教界和贵族上层人物(以及政府本身)拥有一定的劳动力来开发他们所控制的土地。从本质上说,所有的土地都属于拉萨的西藏政府,但是几百年来,都划归贵族家族、大活佛及寺庙所有,以此作为其修缮费和维持生计的来源。由于光有土地,没有劳动力来耕作或放牧,不管是农业耕地还是牧区草地,都不能成为生活资料,因此西藏的制度通过把劳动力配属在这些领地上使领主大获其便。从本质上看,给予领主的领地与中世纪欧洲、沙俄和封建日本时代的采邑非常相似。

残酷的法律反映了残酷的制度,残酷的制度产生残酷的法律。 查尔斯·贝尔在《西藏志》里说,西藏仍在封建时期,其贵族握有大权,势力浩大,贵族与僧侣,共同盘据政府中的重要位置,其财产之巨大,亦不弱于寺院。贵族对于佃农,可以行使官府权力……没收牲口,罚款、笞杖、短期拘禁以及其它一切处罚,贵族皆得随时行之。

大卫·麦克唐纳在他的《西藏写真》里写道:

西藏最严重的刑罚为死刑,而喇嘛复造灵魂不能转生之臆说,于是最重之死刑外,又加之以解体干颅之惨状。其最普通的刑法,凡遇死罪,能将犯人缝于皮袋之内,而掷于河中,以俟其死而下沉,皮袋在河面之上,约5分钟开始下降,后视其犹有生息,则再掷沉之,迨其已死,于是将其尸体,由皮袋取出而支解之,以四肢和躯体投之河中,随流而去……。断肢刑,用于冒犯及抗拒之确有证据者,而小贼在旷野抢劫,亦用此刑。断肢刑系将其手与足切断,四肢当切断时,务须缚紧,以免血迹之溢流……断肢之外,又有一种剜眼之凶刑,或用凹形之煨铁,置于眼内,或用滚油,或开水,倒于眼内,均足使其眼球失去视力,然后将其眼球用铁钩攫出……囚犯一入监狱,罕有能避死而生存者。即能生存,亦因种种摧残,而损失丧其本原。罪囚及嫌疑犯,常幽于潮湿、黑暗、污秽及有害于卫生之土牢中,永远不见天日。西藏官府,对于罪犯,每日只发些微之口粮不足维持其生活……。且西藏之罪犯,又间有鞭笞及痛拷之刑。又制一种绞链,以锁其手足,且判定其期限,至期始开释之,以复其自由。有时亦用枷刑,配以铁锁。最重之笞刑,可以至一千鞭。甲本及高等官吏,始能实行最重之刑法。受笞打之刑者,两手分开,面孔贴地,由施笞刑之二人,各携皮鞭或柳条,以笞挞其大腿之两臀……

《十三世达赖喇嘛传》里写道:西藏的刑法是严厉的。除了罚款和监禁外,鞭笞也是常事。在审判过程中,受到鞭打的不仅是被判有罪的人,而且还有被告甚至见证人。对严重违法者,既使用颈枷也使用手铐。颈枷是戴在脖子上的一块沉重的方木块。对杀人犯和惯偷惯盗,则使用铁制脚镣。对很严重的罪,诸如谋杀、暴力抢劫、惯偷或严重的伪造罪等,则要剁手(齐手腕),割鼻,甚至挖眼睛。而挖眼睛又多半用于政治上的滔天大罪。往昔那些犯有谋杀罪的人被装进皮口袋,缝起来,给扔进河里。

受理刑事案件的地方官是一个地区的首脑,即宗本,还有庄园主(当案件只涉及他们的佃户时)。另有四名地方长官负责处理圣城及其近郊的案件。这些地区行政长官中,有一名可以随意鞭打被告人,高兴打多少鞭就打多少鞭,高兴几时打就几时打,只要不将其打死就成。当被盗财产尚未找回之时,被告人往往被鞭打好几次,以诱使他说出被盗财产藏在什么地方。宗本所科罚金是有限度的。他除了每年一次将小部分提交政府外,其余大部分归他本人 。

崔比科夫在《佛教香客在圣地西藏》里说:偷窃所受到的惩处最为残酷,象在世界各地一样,犯这种罪的人多为居民中的穷人。在拉萨,每天都可以看到因贪图别人的财产而受到了惩罚的人,他们被割掉了手指和鼻子,更多的是弄瞎了眼睛的、从事乞讨的盲人。其次,西藏还习惯于让罪犯终生脖套圆形小木枷,脚戴镣铐,流放到边远地区和送给贵族或各宗长官为奴。强大的僧侣势力掌管一切,但僧侣也有高低之分,过着天上地下的生活。即使是在寺院里,普通僧人也随时面临着刑罚,甚至死刑……

埃德蒙·坎德勒在他的《拉萨真面目》说:

西藏没有强大的中产阶级。控制着封建领主的是僧侣。因为西藏人虔信他们那种形式的佛教,强大的僧侣势力掌管一切。即使是佛陀本人,没有僧侣也无能为力。这个地方实行的是封建制度。喇嘛是太上皇,农民是他们的奴隶。……这些穷人和那些小佃农毫无怨言地为他们的精神上的主人干活,对这些人他们怀有盲目的崇拜。虽然他们要将自己微薄的收入的十分之一强的那部分交给寺院,但他们并没有不满情绪。必须记住的是,每家每户至少要送一人去当喇嘛。

荣赫鹏在《英国侵略西藏史·拉萨印象记》里写道:西藏各寺院各自成一市镇,皆以坚固之砖石筑成,各有无数房舍、厅堂及禅院。街市虽湫隘不洁,而寺院则皆宽广。……余因时日匆促,观察肤浅,所得印象,无可称道,惟日僧川口氏之名著《旅藏三年记》,则能发予所未发,……据川口观察,“藏人作喇嘛之主要目的,不过藉此争名夺利耳。至于寻求宗教真理,从事救人济世,则绝非若辈所愿为。若辈所希求者,无非逃避现实人生之苦痛,而享受今生与来世之逸乐生活耳。”川口氏对于西藏宗教生活之观察,真可谓透彻无比,为众生服务之说,在藏僧心目中,实不值一顾也……至于此辈喇嘛道德上之素养,川口对之亦无好评。终身不娶之僧侣贵族,大都另有所欢,而低级军人僧侣生活之放荡,尤不堪问。普通迎神赛会之场,直是人欲横流之所。……彼贵族僧侣貌似谨愿,而暗中营私舞弊,诡诈多端,盖皆假仁慈之面具以作恶者。……高级僧侣生活极安适,各有私人第宅或庵堂,且有雇佣仆役七八十人者。低级僧侣生活殊恶劣,其穷苦之状信如川口所云,“有非言语所能形容者。”各僧徒须自谋生计,课业又过于繁忙不容更事以供给其日用所需。彼等惟茶不须付资,但无佐饮之品;常两日不能得食,其惨苦有如此也。

高踞旧西藏权力机构之巅的达赖喇嘛是如何实施统治的?

《佛教香客在圣地西藏》中写道,满清于1751年确立了卫藏管理新制度。居于新制度首位的是由四名噶伦官员(或叫沙布帕)组成的会议,这四名噶伦是最高政府当局从本地人中加以任命的。……除他们之外,被任命的还有五名代本,三名第巴和一名堪布。代本是高级军事长官(一千名士兵的指挥官),相当于我们的将军。第巴是管理委员会某些部门的官员。堪布是宗教事务的主管人。所有上述高级官员应聚会共同解决西藏事务,他们要服从达赖喇嘛和拉萨的驻藏大臣。这种管理体制的构成一直保留到今天。这种管理体制(通常称之为“代巴顺”)的首脑,即达赖喇嘛。 《十三世达赖喇嘛传》中说,达赖喇嘛在世俗方面的任务殊属不易。最高权力机构以他为首组成,然后是噶伦,当时有三位噶伦,后来却只有一位。再下是噶厦和译仓,噶厦和译仓之下才是国民议会或称国会。

达赖喇嘛……有比口才或无线电更厉害的东西,因为他能在今生与来世里进行赏罚。“你下一辈子是人还是猪,难道对你没什么关系吗?达赖喇嘛能保你投胎成人,当大官,或者更好一些,在一个佛教兴盛的国度里当大喇嘛。” 对一个西藏人来说,没有比来世的投胎更重要的事了,那是因为:如果他今生不幸,又没有人来替他排除这种不幸,他就甚至有可能被打入地狱一千多年。在这样一种环境里, 达赖喇嘛权力之不可抗拒,便可想而知了。

西国贫奴制的发生发展与衰亡

从历史上探讨西藏农奴制发生发展的论文有刘忠、李凤珍、牙含章。申新泰、仁青、王玉平等同志的十余篇①。这些论文分别阐述了从九世纪晚期到十三世纪经过数百年的演变,在西藏形成了领主庄园制的农奴社会。这一时期的封建社会,是发展的,较吐蕃时期的奴隶制来说,是进步的、是推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种新的生产关系。西藏的封建领主占有制,指对领地的占有和对农奴人身的不完全占有。这和吐蕃时代的土地为藏王所有,奴隶的人身为奴隶主完全占有相比,无疑是一个跨时代的进步。促进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这个变革过程,是公元842年,达玛赞普被佛僧所弑后,吐蕃奴隶制政权内部分裂至灭亡后的一两百年间完成的。这一时期王田的地权下移,财富分散,私有制不断向前发展,同时一部分奴隶主贵族,在奴隶和属民大起义的形势下,在所属的庄园和村落之内,被形势所迫实行了带有让步怀柔性质的变革,使奴隶制逐步演变为封建农奴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而更为主要的是把那些自由农、私有农民变为农奴。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贫富分化日趋激烈,一些富人、私有者变成巨贾大富。他们聚敛财富、购置土地,成为新兴的大土地所有者,在奴役村民的基础上建立起许多在庄园。

总之,从十世纪开始,由西部的阿里地区,沿雅鲁藏布江到以日喀则、拉萨、山南为中心的一带地区,在经历了奴隶平民大起义之后,原来吐蕃时期保留下来的居民点不断扩大,另外在一些宜于农耕的河谷地区,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居民点。农业生产有了新的发展,交换关系有了扩大,但整个地区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政权。

这一时期,由吐蕃王朝以来统治阶级所支持的宗教势力在不断发展。例如公元十世纪前半期,达玛赞普后代的一支,永丹的第六世孙意希坚赞在山南地区的桑耶一带,形成一个地方势力,自成一方的领主(即农奴主),并兼著名的桑耶寺主。意希坚赞也就成为西藏佛教复兴活动中的代表人物之一。到十世纪后半期,僧人仁钦桑布于996年,在阿里布让地方建成托林寺。这期间达摩赞普后代的另一支奥松的第五世孙名叫拉德的做了阿里古格的小王,即把他辖区布让一带的协尔东等三地作为“溪卡”(即庄园),封给托林寺主仁钦桑布做“却溪”(即寺庙庄园)。这是藏族历史上,溪成溪卡一词的最早出现,从此始,溪卡一词,就广泛地在西藏社会上使用了。

由这两个实例表明,山南桑耶的势力和阿里古格的势力虽然各据一方,相隔千里,但却具有很多共同之处,特别是他们把封建统治和宗教势力结合在一起,利用宗教思想统治劳动人民,可以说是西藏进入封建农奴制社会以后一个带普遍意义的特点。

此外还有一些比较富裕的自耕农民,在贫富分化中,慢慢上升为封建农奴主。如公元十一世纪时,藏传佛教噶举派的创始人玛尔巴,原是山南地区的一个自耕农民,他家有耕地,有牧场,本人经商兼营农牧业生产,又常去尼泊尔,印度等地买卖黄金和土特产品。玛尔巴同时又是一个宗教职业者,佛教经典的译师。他要求向他学习佛法的人,要向他献上自己的全部财产,还要替他服各种劳役。这种剥削又是通过宗教上以赎罪为借口形成的。因此,玛尔巴的所有信徒,实际上都成了他的农奴。

十世纪以后,西藏地区的土地可以买卖了。在吐蕃时期,由于土地都是王田,私人没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是不让买卖的,到十三世纪初叶,西藏封建农奴制度全面确立以后,土地成了封建农奴主的领地,买卖土地自然也被禁止了。因此十世纪到十二世纪的这一段自由买卖土地,、是奴章制向封建农奴制过渡的一个特定历史时期。

这一时期的个体自由农民,有权将自己的土地转让和赠送别人。如米拉日巴的母亲为了筹集米拉日巴去学咒术的费用,就将娘家送给的一块名叫“支见丹琼”的土地卖出了一半,用这笔钱,买回松耳石、白马、染草、皮革等贵重物品给米拉日巴做学费之用②。又如十二世纪前期,江孜的林热·白马多吉,把仅有的一块土地,送给一位人们称为“若曼”的医生,作为他向若曼学医的费用。可见这一时期的自耕农民可以把自己的土地,用陪嫁、馈赠、出卖等转方式让给他人。

同时,僧侣寺庙经商已成为普遍现象,出现了僧俗农奴主相结合的地方实力派。这些实力派经过长期的互相兼并和斗争,到十三世纪,使西藏出现了大规模的土地分封、调整、没收以及差赋的摊派和征调,促进了土地的领地化,村落的庄园化。这时,元朝统一中国。西藏成为祖国不可分裂的一部分,从而结束了数百年来的分裂动乱,广大农牧民得到休养生息,发展了生产,是西藏农奴制的兴盛时期。

封十三万户,既是元朝中央安排西藏地方行政机构的建置,也是对西藏各实力派通过封赐土地进行的安抚。明朝沿袭元制,倚重藏传佛教噶举派地方政权,实行对西藏各实力派“多封众建”政策,密切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明代至北京朝拜进献贵重方物的西藏头领和上层寺僧几乎没有间断过。仅“公元1588年,乌斯藏阐化王差国师锁南坚赞等一千名,进献珊瑚、氆氇等物”,明中央“给赴京并在边番僧各贡(者)赏绢钞”③。由上两例即可略窥其盛。明代又进一步发展了西藏农奴制度,加强了中央对西藏地方的统治。

公元1652年,清朝顺治帝册封五世达赖罗桑嘉错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即西藏佛教的领袖。封固始汗为“遵行文义敏慧顾实汗”,要“作朕屏辅、辑乃封圻”,即领有西藏封地的、有政治权力的汗王,统治西藏,辅助藏传佛教格鲁派的发展。1656年固始汗卒,在清王朝的大力扶持下,藏传佛教教主五世达赖的政治作用日益加大,清查了格鲁派和其它教派的寺院,规定了寺僧人数,确立了寺院的组织制度和经济制度,对寺院属民进行了清查,让每个寺属庄园向格鲁派寺院集团交纳一定数量的实物地租。同时把西藏的土地和农奴分为三大部分。一、分给寺院和高级僧侣的称为“却溪”,二、分给世俗贵族占有的称为“格溪”,三、分给西藏地方政府的称为“雄溪”。这就是西藏三大领主的庄园。

在一些论文中可以看出西藏农奴制是怎样从发生发展走向腐朽没落的线索。十八世纪。西藏发生多次动乱。1717年蒙古族准噶尔部首领策妄阿拉布坦,与固始汗曾孙拉藏汗争夺西藏地方统治权,兵陷拉萨,杀拉藏汗。1727年爆发了前后藏大农奴主争权夺利的卫藏战争。1750年朱尔默特那木扎勒谋叛。1791年廓尔喀入侵。这一系列的动乱和外患,都把深重灾难转嫁到农奴身上,农奴主加重了对农奴的剥削,使西藏民不聊生,农奴制度走向衰落的边缘。但是要看到康、雍、乾三朝对西藏的统治是强有力的,很快平息了内乱和外敌的搔扰,制定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等积极的措施,加强了清中央对西藏地方的统治。

十九世纪中叶,外国殖民主义的炮舰打进了中国的大门,并逐步蚕食西藏,乃至兵燹扫荡。腐败的清王朝在帝国主义面前,步步退让,使西藏社会也沧入半殖民地状态。辛亥命前后,帝国主义者在农奴主阶级中豢养了一批亲英分子。部分大农奴主和帝国主义勾结的过程,也就是加重对西藏压迫掠夺的过程。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愈发走向腐朽和没落。由此百万农奴愈发陷入遍地饥馑之中,反帝国主义,反封建农奴制的斗争,层出不穷,敲响了西藏农奴制的丧钟。

13世纪中叶,西藏正式归入中国元朝版图。此后,历届西藏地方政权的领袖人物,都必须经中央王朝的正式封赐 。

在全部土地被三大领主占有的情况下,农奴主分配给农奴一块瘠薄的“份地”,农奴除了长年在农奴主的“自营地”上无偿劳动外,还要负担名目繁多的差役和捐税。在牧区 ,大部分牲畜被农奴主占有。牧奴虽占有一些牲畜,但由于是在农奴主的牧场上放牧,所以农奴占有牲畜的数量,便成了农奴主支派差税的依据。农奴为了领得“份地”,而投在农奴主自营地上的剩余劳动,构成了劳役地租,这是西藏农奴制社会中封建地租的基本形式。除此之外还有劳役、实物 、货币三者兼有,而以劳役为主的混合地租。大致计算,无论是堆穷向农奴主庄园自营地支差的份地,即“内差”份地 ,还是差巴向地方政府支差的份地,即“外差”或“差岗”份地,以及另一部分专支地方政府兵差的份地,其剥削率均在70%左右。在牧区,牧租剥削率约在50%以上。西藏的农奴主都放债,债利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除通常借债外 ,还有强迫借债,即债主强迫把债务摊派给农奴。多半是强行放给盐、茶,而收回粮食、土特产。农奴主的放债,不单纯为索取债利,还为了避免农奴逃亡,把农奴捆在庄园里,以进行长期剥削。西藏农奴主对土地的占有及对其他重要生产资料的垄断,是他们残酷剥削农奴的基础,也是强制农奴人身依附于农奴主的重要条件。早在17世纪后半叶,达赖五世颁发的村地文书即明确规定:人(农奴)和水、草、森林 ,是跟随土地一并封给农奴主的。农奴主可随意出卖、抵押 、转让或处死农奴。嫁出或外赘一个农奴要换进一个农奴。农奴主还强迫那些未直接为其支差的堆穷缴纳人役税,以示人身依附关系。

民主改革前,西藏政府虽分僧官和俗官两个系统,但他们都出身于贵族,政府实质上是封建贵族专政的“政教合一”政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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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0:5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