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安工程大学章程(暂行) |
释义 | 关于印发《西安工程大学章程(暂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机关党委、直属支部)、校属各单位: 《西安工程大学章程(暂行)》已经中国共产党西安工程大学第一次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西安工程大学章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广大师生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 2009年12月2日 中国共产党西安工程大学第一次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关于《西安工程大学章程(暂行)》的决议 (2009年12月1日中国共产党西安工程大学第一次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西安工程大学第一次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认真讨论了《西安工程大学章程(暂行)》(以下简称《章程》)。大会认为,《章程》体现了新型现代化大学建设的基本要求,符合《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大会予以通过。 大会要求,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章程》精神,依法加强建章立制工作,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全体师生员工在《章程》的指导下,行使《章程》所赋予的权利,恪尽《章程》所提出的义务,进一步团结起来,凝心聚力,聚精会神为建设新型现代化教学研究型大学贡献力量! 西安工程大学章程(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行全面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安工程大学,英文名称为Xi’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XP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金花南路19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教育部与陕西省共建,以陕西省管理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质量立校、科研强校、人才兴校、特色发展,建设具有纺织服装特色的新型现代化教学研究型大学,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的校训是“厚德 弘毅 博学 笃行”。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文化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学校设置工学、理学及其他学科,并根据国家要求、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适时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各类学位。 第三章 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工程大学代表大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实行常任制。党代会闭会期间,由中共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培养、考核和监督。 (四)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并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 (五)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学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六)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等活动。 (三)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其它需要校长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校长行使行政职权、履行法人代表职责,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依其工作条例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的主任一般由党委书记兼任。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评议机构。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学校委托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行使审议或决定权。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根据需要,学校可向隶属校区派出职能部门的延伸机构,实行延伸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节 学院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是组织实施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二级办学实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二)依据学校规定的原则,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组织实施学院教师的聘任与考核工作; (三)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方案;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成员由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根据工作需要,院工会主席、院办主任等可以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讨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对学院事务总负责。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并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及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下设系和研究所等机构,分别组织落实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尊重和爱护学生,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严谨治学,规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行为,倡导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与校友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正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根据需要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参与国内外学习的机会;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或资助; (四)在品德、学业和能力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稳定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接受学校工作指导和统一管理,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六章 经费 资产 后勤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校标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标是双圆相套的圆形徽标,圆形上方是中文毛体“西安工程大学”字样,下方为英文名称“Xi’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字样,内圆为“西”和“工”的艺术变形字体。 学校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中文毛体“西安工程大学”字样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校旗(待征集通过)。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校歌(待征集通过)。 第六十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中国共产党西安工程大学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是本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它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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