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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武汉市影视文化产业商会
释义

武汉市影视文化产业商会。英文名称:Wuhan Film and Television Culture Industry Joint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FTC。本商会由武汉市工商联、武汉市市委宣传部、武汉市广播影视局、武汉市民政局共同批准,于2010年11月21日在武汉市工商联正式挂牌成立。本商会是武汉市内从事影视文化行业的企业自愿组成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武汉市影视文化产业商会是国内首家“影视文化产业商会”。遵循市政府“一市一会”的办会原则,本市将不再成立其他同名称、同性质的协会或者商会。

随着影视文化产业的不断提升和发展,武汉市文化产业商会给同行业一个交流、服务、信息、合法维权为一体的平台,同时进一步推动武汉的经济发展,为武汉影视业做出应有的贡献。“武汉市影视文化产业商会”的成立,标志着武汉市影视文化产业在发展道路上迈入新的里程。一批有行业责任心的企业和艺术工作者,必将为带动武汉市影视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主要职能

跨界政企、优化生态、节约资源、融资推星、着重人才引导、构建企业后援、法律维权

机构发展

本商会由武汉森蓝广告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木菲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金视野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经过7个月共同筹备,由武汉市工商联、武汉市市委宣传部、武汉市广播影视局、武汉市民政局共同批准,于2010年11月21日在武汉市工商联正式挂牌成立。目前商会企业会员已达近百家。

商会章程

武汉市影视文化产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武汉市影视文化产业商会。英文名称:Wuhan Film and Television Culture Industry Joint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FTC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武汉市内从事影视文化行业的企业自愿组成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及个人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推动和促进武汉市影视文化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沟通武汉市影视文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的桥梁、区域间的信息交流平台、企业自律和行业约束的载体、加强与国际国内合作的渠道。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会址为:武汉市建设大道737号华银城A1座1502室(筹)。邮编:4300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武汉市影视文化行业的管理工作,促进会员单位守法自律。建立武汉市民营影视文化产业的行业标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 收集、分析武汉市影视文化行业的发展动态,组织开展会员单位间的情况交流与信息沟通,促进会员单位间的技术及文化的合作;组织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武汉市影视文化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和建议;

(三) 举办武汉市影视文化行业的艺术作品评比及优秀艺术工作者的评选活动;

(四) 面向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提供行业相关的培训、咨询、宣传、协调等方面的服务;

(五) 协助单位会员的健康发展和开展武汉市影视文化行业相关的公益事业;

(六) 承担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委托的工作,开展会员单位需求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 具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是武汉市影视文化行业的相关经济组织;

(四) 在武汉市影视文化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

(二) 经本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享受商会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得商会提供的刊物及相关信息资料;

(四) 对本商会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 有权要求本商会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服务和帮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疑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 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服从商会协调、维护商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支持并参与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 对商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 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商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企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解除:

(一)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需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办理退会手续,交还会员证;

(二) 会员单位企业破产或自行停业者,解除会员资格;

(三) 由单位推荐的会员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合担任会员的,由推荐单位提出解除建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予以解除;

(四) 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五) 单位会员两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中担任理事会成员的单位一年不交会费取消所担任的理事资格;

(六) 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本商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按照本会章程和自身的特点开展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4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2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府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对商会机构人员进行考核,表扬奖励贡献突出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商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的会费;

(二) 社会组织或团体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财务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政府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政府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武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21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武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结构及第一届理事单位

张会军 北京电影学院院长 名誉会长

李杏元 原武汉广播影视局局长、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全国政协委员 名誉会长

张 勇 武汉森蓝广告发展有限公司 会 长

胡大楚  原武汉电视台副台长、武汉电影电视中心主任 秘书长

程小萍 武汉广播影视周报 副会长

余章冰 武汉博特公司 副会长

陈 戈 武汉木菲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副会长兼执行秘书

林峰 武汉广电高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副会长

陈 新 武汉新联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副会长

李显武  湖北凤天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副会长

王 迅 武汉美伸演出器材有限公司 副会长

侯云鹏 力方武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副会长

贺华伟 湖北美艺高文化传媒 副会长

谭丽莉 武汉市东方.天保丽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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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