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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吴少雯
释义

吴少雯,1964年出生,杭州市西湖区原建设局副局长兼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一期)指挥部工程部副主任、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二期)指挥部总师办副主。2009年2月9日,吴少雯因为伙同他人向工程中标单位收受贿赂988.4万元,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

贪污受贿

从2002年9月,吴少雯开始担任杭州市西湖区建设局副局长,2003年兼任西湖区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一期指挥部规划工程部副主任,2006年起兼任该工程二期指挥部总师办副主任。在此期间,他负责湿地工程规划设计、工程项目招标等工作,可以说是大权在握。

吴少雯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受贿的900多万元,都是在工程招标之后,中标的单位所给的“好处费”。不过,吴少雯一般自己并不出面联系那些企业和单位,他有两个“得力”助手,夏志玉和张建成。夏、张两人都是初中文化的无业人员,这次他们也因为受贿受审,而向他们行贿的叶再阳和杨良富也站上了被告席。

2004年4月,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一期)清淤护岸工程对外招投标,于是夏志玉联系上了叶再阳,并将他介绍给吴少雯认识。吴少雯为能使叶中标,不仅让他参与西溪湿地清淤疏浚工程工艺和施工方案的设计、招投标的计划及招投标的条件设置等,还与叶合谋在招投标中采用围标、串标,并采用排挤其他竞标对手的非法手段。事成后,夏志玉先后11次从被告人叶再阳处收取“好处费”计人民币307万元,并分给吴少雯157万元,而吴则将这些钱购买商铺、车位,以及支付装修费等。

从2004年到2008年,被告人吴少雯单独或结伙被告人夏志玉、张建成共同收受他人钱财计人民币988.4万元。

贪污记录

2003年底至2008年2月,西溪湿地一期清淤护岸工程上,吴少雯13次收受“好处费”247万元。

2006年初,西溪湿地二期河诸街C1-C标段的工程上,吴少雯收受“好处费”25万元。

2003年底至2008年2月,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烟水鱼庄古建筑项目、西溪湿地二期蒋村集市(C2-B)标段工程和花蒋路工程1标段项目上,吴少雯收取“好处费”204.7万元。

2004年至2005年11月,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沿山河工区1标段、西溪梅墅、梅竹山庄、西溪水阁、西溪草堂古建筑标段项目工程上,吴少雯收受45.7万元。

2004年至2008年1月,西溪湿地一期、二期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上,吴少雯收取85万元。

2004年至2005年10月,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上,吴少雯收取220万元。

2004年至2007年8月,西溪湿地一期沿山河工区绿化工程上,吴少雯收受人民币及消费卡计2万元。

工程窝案

2003年底至2008年2月,吴少雯在担任杭州市西湖区建设局副局长兼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指挥部规划工程部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分别伙同夏志玉、张建成等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88.4万元。夏志玉参与共同受贿人民币681.7万元,张建成参与共同受贿人民币204.7万元。叶再阳行贿计人民币347万元,杨良富行贿计人民币45.7万元。

被判刑 案发后退还赃款327万

2008年5月14日,吴少雯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案发后,吴少雯、夏志玉、叶再阳等人退出赃款以及用赃款购买的房产、车辆等,目前退赃款计人民币327万余元及轿车2辆已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少雯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夏志玉、张建成犯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和15万元。而被告人叶再阳和杨良富则犯行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9年2月5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少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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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9:4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