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无锡市冶金工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无锡市冶金工业协会是由全市从事冶金工业生产、经营、科研、设计、建设、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通过加强行业内的纵横联系、信息交流和相互协作,以科学发展观研究我市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市场营销、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人才交流等有效途径。建立全市冶金工业信息平台,为政府有关部门和全市冶金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行业规范、行业准入、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机制;努力发挥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市冶金工业健康、协调、快速发展。 协会的主管单位为无锡市工商联。本会是经无锡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团体法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议定的事项开展工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无锡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业务范围: 1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宏观调控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各种制度,落实相关产业政策。 2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法规等政策,提出有关论证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提供意见和建议。 3 、建立我市冶金工业信息平台,组织收集、整理、发布国内外冶金工业的发展趋势、科研成果、技术进步、市场动态、经济技术等信息,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编辑出版有关冶金行业的期刊和资料。 4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组织会员研究制定本行业发展公约、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代表本行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5 、向政府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协助会员单位争取有关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维护全体会员单位的正当权力和利益。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6 、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并组织会员贯彻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自律、行业规范、行业准入、行业协调、行业代表、公信证明等工作。 7 、组织会员开展技术协作、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努力促进无锡市冶金工业的技术进步。 8 、组织会员开展有关业务培训、参观学习、技术交流、人才交流工作。开展对会员单位的咨询、诊断、评估、引资、融资等方面的服务,筹办各种形式的展览会、定货会、洽谈会等,促进我市冶金行业与国内外同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9 、组织会员单位定期召开协会理事会议,总结和部署协会工作。 10 、完成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承担政府授权、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机构设置秘书处负责协会领导的秘书工作; 牵头组织、安排协会的综合性会议; 负责机要文电和政府、企业来文的收发、登记、运转、催办和保管; 负责以协会名义的行文及相关行文管理; 负责协会印章的保存管理及各部印章的刻制和使用情况的监管,负责协会文印工作; 负责协会文书档案、综合资料的整理、保管; 负责协会重大事项的上传下达和协调工作; 负责编发筹办协会会刊。 综合服务部进行企业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的调研工作; 负责对国内外钢铁生产情况的收集、分析和预测; 负责做好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规划协调协会内部信息网络; 参加企业改组、改制上市、改善管理、实施兼并破产以及组织结构调整中企业组建集团、资产重组的有关咨询服务工作; 负责协会内部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负责协会工作计划的编制和综合性业务报告的起草; 负责协会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和中层干部管理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 负责职称评定和冶金行业专家信息工作; 财务管理部审核冶金行业月、季、年度财务指标快报,监测、分析冶金行业财务和经济运行情况,提出调控措施和建议; 调查研究冶金行业执行国家信贷、税收、价格、成本政策情况,组织开展对标挖潜、行业损害调查、价格协调等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归口管理协会各项经费(各项专项资金、会费收入、赞助收入、创收收入和事业经费)的收支管理; 负责协会及下属单位财务预、决算,指导财务管理工作; 负责协会本部机关财务、会计管理,经费收支、会计核算; 负责协会本部人员工资、补贴、医疗、劳保、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信息技术部负责无锡市冶金行业及所属会员单位的统计归口管理、指导工作; 负责行业信息化建设,推广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提高冶金行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和管理现代化水平,组织制定行业信息技术规范; 调查了解国内外钢铁市场和相关行业对钢铁产品的需求情况,帮助企业按市场需要,做好开拓市场和售后服务工作; 组织协调钢铁产品出口工作,协助钢铁企业做好反倾销起诉、应诉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企业进行工艺技术方面的联合开发、推广交流行业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开展钢铁生产技术有关咨询工作; 负责对口环保节能会工作,组织协调行业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工作,组织收集并向政府部门反映有关环保、节能政策; 调查研究钢铁工业品种质量发展,并向政府提出有关方针、政策建议,引导产品合理布局,促进冶金行业产品结构调整; 受政府委托,办理产品技术进步及产业政策的前期工作,以及新产品、新材料等方面科技项目的协调,科技成果鉴定,奖励申报和评定。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无锡市冶金工业协会,英文名称:WUXI METALLURG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 WMIA。本会同时为无锡市冶金商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组织机构。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冶金行业社团、管理机构、有关中介机构、企业(集团)和与冶金工业相关的科研开发、教育培训、经营贸易等方面的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全行业非营利性综合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教育引导本行业会员,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为行业的共同利益服务;依靠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的支持,组织、协调、指导冶金工业行业社团的工作,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致力于推进全市冶金工业的改革与发展;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通过为政府和会员(行业)的双向服务,在政府和会员(行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行业内发挥服务、组织、协调、监督、自律的作用,为实现无锡冶金工业的全面振兴和无锡经济的更大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是经无锡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江苏省冶金工业协会等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在无锡市震泽路恒华科技园12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规行约,协调我市冶金企业调整结构、开拓市场、同行议价、产品进出口等,促进平等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的前期性工作;组织和参与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国内外钢铁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信息;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或规范;开展行检、行评和质量监督工作;受政府、会员和社会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推动技术进步;组织推动有关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的专业和技术素质;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国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出版发行行业刊物、资料,组织开展行业宣传交流工作;承办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为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冶金行业社团、有关管理机构、企业(集团)和行业中介机构以及与冶金工业相关的科研开发、教育培训、经营贸易等方面的单位,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经本会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申请入会单位填写会员登记表后,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使用无锡市冶金工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名义和标志;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书。自交还会员证书之日起,即自动失去本会的会员资格。 会员如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若该会员对本会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定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需要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提名,选举和调整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五)根据会长提名,决定聘任秘书长;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九)推荐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中除第(二)、(四)条以外的职权,还同时行使如下职权: (一)决定本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免职; (二)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提名,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的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冶金工业社团工作,办事公正,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会长因特殊情况变动工作的,可由本会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接替人选,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或签发)有关重要文件; (五)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在会长领导下,副会长、秘书长分工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市级冶金行业社团开展工作; (三)领导常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常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常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年龄最高不超过60周岁。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资助的,接受市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任期届满或法定代表人届中离任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会2008年3月20日第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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