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无锡市温州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无锡市温州商会,成立于2005年9月,由在无锡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温州籍工商界人士依法自愿联合组成,截止目前拥有会员单位300多家,净资产总额达150多亿元,涌现出了像东方国际、天宇置业、五洲国际、东方钢材城、龙升幕墙、好艺家国际家居、欧翔机车、金泰国际等一大批市场典范和行业领袖。 无锡市温州商会接受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市民政局监督指导,同时接受温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商会确立了秘书处等常设机构,并成立了由商会副会长兼任领导的党支部、会员部、宣传部、经贸部、协调部、公益部、财务部、后勤部八个职能部门,其基本领导结构有会长1名,秘书长1名(兼),常务副会长8名,副会长19名,理事57名。目前由东方国际轻纺城董事长黄永杰和德力西集团无锡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建华分别担任会长和秘书长。 无锡市温州商会建设目标是:突出学习商会,服务商会,创新商会,奉献商会,开展各项工作坚持有水平,有特色。 无锡市温州商会工作目标:1 努力争先创优,有效推进了商会规范化建设2 加强商情沟通,有力强化了商会实力型功能3 致力慈善事业,切实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4坚持服务之本,逐步拓展了商会工作新领域 5当好桥梁纽带,较好完成了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6积极化解矛盾,切实维护了会员利益和社会稳定 7加强组织建设,为商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组织保障 8走访会员企业,引导会员企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无锡市总商会温州商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由在无锡市(包括江阴市、宜兴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温州籍工商界人士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是党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是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直属的会员组织。其工作指导思想是:实行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按照互敬、互谅、互助、合作的原则,促进商界、会员之间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为创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坚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促使在锡温州籍工商人士健康成长,促进其企业健康发展;努力把本商会打造成无锡、温州两地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坚持‘学习、服务、创新、奉献’八字工作方针,努力创建和谐商会。 第四条本会接受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监督指导,在业务上同时接受温州市政府对外协作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本会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国际饭店1020室。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本会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教育、引导会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依法经营。 (二)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会员和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宣传无锡和温州两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及时了解、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和发展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市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的优势互补和经济建设服务,为两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四)加强会员和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和营销渠道;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做强做大。 (五)协调各方关系,妥善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当会员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提供服务和帮助。 (六)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服务性事业。 (七)积极参加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受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吸收一批思想品德好、企业经营好、奉献精神好、社会形象好的温州籍商人,提升商会的影响力,打响“温州人”这一品牌,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 (九)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温州人艰苦创业的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十)积极主动与全国各地温州商会联系,开展联谊活动,大力宣传商会精神。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符合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在锡温州籍人士兴办的团体、企业和温州籍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会员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爱国爱乡、不搞宗派、不信邪教; (四)在本商会所在地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本商会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并上报市工商联批准; (三)由无锡市工商联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其排忧解难; (三)享有本会提供各种服务和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按商会理事会议决议通过的规定交纳特殊会费; (六)不组织、参加一切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活动; (七)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会员经提醒三个月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者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并报市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政策; (三)审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及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 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对会长提名的秘书长进行表决;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其主要职能是:主持开展本团体日常工作,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理事会议负责。会长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其职能是:主持开展本团体日常工作,负责具体研究解决重要日常工作事项。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党爱民、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的经济实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热心为商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四条与中共无锡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协商产生本会会长候选人;与无锡市工商联协商产生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候选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候选人通过必要的审查后,提交理事会选举通过,方可任职。必要时可增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长任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分别须经理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上述表决报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会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协助或代表会长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三)根据分工负责抓好日常工作,检查、落实会长办公会议议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或代表会长召集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协助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的情况; (三)凡兼任商会职能部门领导的副会长,负责处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是本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会长提名产生。秘书长人选可以由商会理事会成员兼任,也可以外聘。秘书长根据会长授权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交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捐赠资助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的发展,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会员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和召开有关会议的费用; (二)编辑出版刊物、资料的费用; (三)购置本会的固定资产、日常办公经费和专职人员工资; (四)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经费开支按无锡市总商会温州商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每年的收支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注意向无锡市工商联报告并接受指导。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与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协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之内,报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无锡市总商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本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献于慈善机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无锡市工商联(总商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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