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1987年10月,是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受无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无锡市民政局指导管理。 协会成立以来,在中共无锡市委和无锡市人民政府的关心支持,在无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无锡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坚持“沟通政企关系,竭诚为会员服务,优化无锡投资环境”的宗旨,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不断做好协调、指导、服务的各项工作,努力增强服务功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会员企业的认同,多次被无锡市民政局评为先进社团,曾受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表扬。无锡市协会在全国同级城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是成立最早的城市之一。市协会代表曾参加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代表大会,并受到江泽民、李鹏、吴邦国、李岚清、吴仪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04年12月胜利召开,选出了协会新的组织机构,并聘请市政府分管外资工作的领导为协会名誉会长,市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为协会顾问。在五届理事会的领导下,协会将真正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之家。 协会会员的义务与权利 权利: 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协会工作可提出建议、质询、批评;要求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可申请退出协会。 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参加协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入会对象和手续 1、入会对象:凡是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和国外境外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驻锡机构,承认协会 章程,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2、入会手续:认真填写入会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后将申请表邮寄或送达协会秘书处。 协会章程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2004年12月17日 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 WUXI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EMENT(缩写WAEFI)。 第二条协会是由无锡市内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外商在无锡市从事投资业务和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及其他有关组织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经政府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并受无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民政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在无锡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协会工作接受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协会的职能: 协会应是宣传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形象的舞台;代表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利益的平台;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和建议的窗口;获取政府法律法规信息的中心;协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困难的绿色通道;为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机构;联系政府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桥梁。 第六条协会的具体工作: (一)宣传政府改革开放、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无锡市的投资环境; (二)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表彰先进; (四)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会员申诉,帮助协调有关事宜,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举办各种培训、研讨、讲座; (六)出版“外商投资企业动态”和编印《法规选编》,宣传改革开放成果,介绍会员动态,报道协会工作,提高协会和会员的知名度; (七)组织会员参加各类展览、展销和考察活动; (八)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相互了解与沟通,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九)加强与海内外有关经济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吸引外资服务; (十)负责召集全市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每季度一次的工作例会。 (十一)做好外资(独资)企业归口管理工作,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1、在无锡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和外国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驻锡机构,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涉外律师事务所),拥护协会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均可申请加入协会为单位会员。 2、本市所辖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台胞投资企业协会、联谊会,拥护协会章程,愿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均可申请加入无锡市协会为团体会员。 3、承认协会章程,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社会人士,可加入或被邀请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要求协会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申请退出协会。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按期缴纳会费(指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 (三)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申请参加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经会长办公例会批准,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有关手续和发给会员证,报理事会备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按通常规定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在会员中民主协商提名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与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二)制订、修订协会章程; (三)听取、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报告; (四)选举、组成理事会;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 第十二条协会领导机构是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与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增补、罢免理事有提名和建议权。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可调整、增补部分理事,但数额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二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代表,被委托的代表行使理事职权。 理事调离所代表的会员单位,即自然不再担任理事职务,缺额另行补选。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总人数的50%左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的第(一)、(二)、(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为会长办公例会成员。会长办公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规定的(一)、(二)、(五)、(六)、(七)项职权。会长办公例会一年至少召开二次,对理事会负责。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延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管理与登记机关批准方可任职。会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例会。 第十七条协会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为其助手,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例会决定。 第十八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政策、法规;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例会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其决议会员代表大会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例会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荣誉职务。荣誉名衔和人选由会长办公例会决定,提请理事会确认。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一条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与团体会员的会费,每年缴纳一次; (二)会员、有关单位或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三)协会举办的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协会遵守无锡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财务核算的有关规定,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财务,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并报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协会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终止时,应由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并成立专门小组按规定清理与处理债权债务,在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剩余财产按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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