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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乌鲁木齐河
释义

乌鲁木齐河(Urumqi River),发源于天山天格尔峰下的乌鲁木齐河源1号冰川,横穿乌鲁木齐市区,最后流入准噶尔盆地南缘北沙窝,全长214公里,流域总面积约5000平方公里,年均流量2.35亿立方米。上游段称大西沟,从乌拉泊折向北流穿过乌鲁木齐市区至米东区四十里城的44公里为中游,称乌鲁木齐河(或和平渠),再下面的60公里则称老龙河,流向准噶尔盆地。

主要作用

乌鲁木齐河是乌鲁木齐市的主要水源,经过近百年的开发利用,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的治理,建成了承载近百万亩农田灌溉、百万人口生活供水的混合型乌河灌区。通过兴利除害,兴建了引水、输水、蓄水、配水、管道供水等一大批骨干水利工程,形成了相互联通、互相调节、联合运行的格局。“八五”期间,乌河水土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引进高技术发展多种经营,努力增加水利经济发展后劲,乌鲁木齐河的水利事业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经过长期的辛勤耕耘,乌鲁木齐河水利工程由过去的单一化向科学化、信息技术化方面迈进。目前,乌河水利工程主要有南山山区“费尔干式”引水枢纽;青年渠总干渠;乌拉泊水库;红雁池水库;和平渠;东线、西线城市供水工程;干河子水源地(机井19眼)等9个大型水利工程,缓解了首府乌鲁木齐水源紧张,同时也为乌鲁木齐市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乌鲁木齐河流经市区的主要部分叫和平渠。和平渠是新疆解放初期人们在原来乌鲁木齐河流经的地方人工修建的,所以现在看到的乌鲁木齐河是人工河床、河岸。在一些地方,为了防止水分蒸发,和平渠成了暗渠。经过有计划的调节,乌鲁木齐河已经成为我国较大城市中利用最好的河流。

经济动物养殖

乌鲁木齐是离海洋最远的城市。20世纪80年代中期,乌河人在抓好水利建设的同时,利用红雁池发电厂温流水开展工厂化流水养殖罗非鱼,在红雁池水库建成了东南亚最大的罗非鱼和特种水产养鱼,红雁池水库成为自治区首府最大的商品鱼生产基地,年产活鱼1300吨。同时,他们还利用乌拉泊水库坝渗水养殖虹鳟鱼,建立了年产虹鳟鱼50吨的乌拉泊养鳟场。红雁池水库开展水库网箱养鱼和水库养鱼,活鱼产量占乌鲁木齐鱼产量的50%以上。通过20年的发展,养殖净水面积不断扩大,现在养殖的品种有:草鱼、鲢鱼、鳙鱼、罗非鱼、鲤鱼、淡白水鲳、胡子鲇、虹鳟鱼以及其他水产品等。

调水工程

乌鲁木齐西山地区长期存在吃水、用水难的问题,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都受到了较大程度的影响。1993—1995年,西山自来水厂建成,解决了西山地区四万居民的生活用水及工业生产用水。母亲河的水也延伸到了经济技术开发区,这一举措为发展水商品经济奠定了基础。为了解决苇湖梁发电厂技改工程项目用水,东线供水集团公司也成立了。乌鲁木齐河成为了乌鲁木齐真正意义上的母亲河。

污染与治理

乌鲁木齐河是乌鲁木齐市民的主要水源,后峡位于乌鲁木齐河上游大西沟中段峡谷,多年来,后峡污染一直是乌鲁木齐市民的一块心病,环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政府部门的关停计划,近年来一些企业开始有计划地通过技术改造、关闭淘汰落后产能、植树造林、离退休人员整体外迁进市等举措,进行环境治理、环境保护工作。位于乌鲁木齐河上游的重工业企业,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表示今后在后峡将不再新建厂房。由于乌鲁木齐河横穿该企业在后峡的厂区,目前,厂区内紧依河床的最后两座老厂房已停用,并计划2011年上半年拆除,厂区内紧依河岸的区域建设规划为绿地、游园和运动场。该厂一千多户离退休人员已经搬迁至乌市西山该厂自建小区内,后峡厂区内千余名职工的生活垃圾已经实现压缩运输、生活废水实现中水回用。经过五年的环境治理,困扰后峡多年的环境污染问题已得到明显的缓解和改善。

2008年以来,多次在后峡周边拍摄到雪莲、林地苔藓等曾在后峡消失的植物。随着乌鲁木齐河的治理,又在河里发现了高山无鳞鱼,2008年以来,每年四、五月份,开始有候鸟在流经后峡的乌鲁木齐河畔停留、觅食。

相关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1109 【实施日期】 19971109 【名称】 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11月9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乌鲁木齐河河道。 第三条 开发利用乌鲁木齐河河道应当全面规划,服从防洪总体安排。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依法对乌鲁木齐河河道实施统一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河道主管机关实施河道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乌鲁木齐河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对在河道管理和防汛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章名】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六条 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范围: (一)从源头依连哈比尕尔山天格尔峰胜利达坂一号冰川起,至青年渠二十九公里退水闸,以两侧岸坎为界,无岸坎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界; (二)青年渠二十九公里退水闸经乌拉泊水库至兰新铁路桥和青年渠二十九公里退水闸至兰新铁路桥的老河床,以两侧岸坎为界; (三)兰新铁路桥至红雁池电厂铁路桥,两侧以设计洪水位线为界; (四)红雁池电厂铁路桥至新医路口,两侧以防洪堤或防洪界桩外侧的护堤地为界; (五)新医路口至卡子湾一孔铁路桥两侧以防洪界桩外侧的护堤地为界; (六)卡子湾一孔铁路桥至米泉小水渠,两侧以规划的堤防外侧边界线为界。 第七条 乌鲁木齐河河道的管理范围和护堤地宽度的具体界线,由市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立标定界,予以公布。 【章名】 第三章 河道管理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行洪、输水、安全等要求。滩地的利用,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规划、土地、城建、环境保护、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制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修建通过或跨越河道的各类地面和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在立项前须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书面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河道主管机关依据国家防洪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 第十条为 保护河道安全,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占用护堤地;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设施,弃置阻碍行洪的固体废弃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作物(护堤、护岸林木除外);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挖坑、扒口、掘草皮、打井、开渠、爆破、钻探、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 (四)损毁堤防、护岸、闸堤等水工程建筑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设施;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青年渠二十九公里防洪堤、乌拉泊水库至卡子湾一孔桥段采砂、采石、取土、建房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六)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涵闸闸门。 第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二)爆破、钻探;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它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快速路、城市供排水工程设施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河滩快速路的管理。 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城市供排水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的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破堤开口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标准修复或承担维修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环境卫生的管理,保持河道整洁卫生。’ 第十六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由河道主管机关做出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对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和排涝等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依法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八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金及临时占用滩地的,应向河道主管机关交纳管理费。 第十九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章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河道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或承担清淤费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其违法损害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设施,弃置阻碍行洪的固体废弃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作物的(护堤、护岸林木除外); (二)在提防和护堤地建房、挖坑、扒口、掘草皮、打井、开渠、爆破、钻探、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的; (三)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设施的;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青年渠二十九公里防洪堤、乌拉泊水库至卡子湾一孔桥段采砂、采石、取土、建房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的;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爆破、钻探的; (六)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存放物料和修建房屋、市场及其他设施的; (七)未经批准或者未按国家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取石、淘金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阻碍河道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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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5 0:5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