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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局
释义

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于2002年5月,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同时负责全市的测绘管理工作。前身土地管理局1988年成立,1995年3月经机构改革把建设局所属规划管理处合并到市土地管理局,更名为规划土地管理局,2002年5月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将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剥离,组建市国土资源局,原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并入市国土资源局。2005年5月,市国土资源局上划盟国土资源局管理。

基本情况

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现有职工176人,行政编制12人,其中大中专以上学历144人,助工以上职称45人;局机关共设行政办公室、财会审计股、土地利用股、地籍管理股、档案室、党办、土地规划股、执法监察股、矿产资源开发股、土地估价所、土地整理项目办公室11个职能股室,下设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乌兰浩特土地收购储备整理中心、乌兰浩特土地租金征稽处以及四个国土资源所(乌兰哈达、义勒力特、居力很、永联)8个三级事业单位;党组下设5个党支部,现有党员83名。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制订的有关法规、条例及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规章;研究制定有关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和办法;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办法。

(二)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道迹保护规划;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三)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协调生态退耕,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

(四)组织落实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管理、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五)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交易工作和政府收购管理及临时用地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镇、村嘎查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牧区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六)负责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依法对土地评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承担须经上级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按审批权限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核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的征收和使用;按规定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九)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矿产测绘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科技进步和推广科技新成果。

(十)负责乌兰浩特地区测绘的监督与管理。

内设机构

1、行政办公室

 主要职能:

一、研究制定办公室工作计划。

二、开展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调查研究。

三、组织局机关对外宣传和联络工作。

四、负责承办局内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和草拟重要文件。

五、负责局内文、电、印、信、劳资人事工作。

六、承办整理文秘、档案的卷宗装订、移交工作。

七、负责局内各类设施、设备和行政事务的日常管理和职工福利。

八、负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财会审计股

对行政事业费进行分配和监督,从资金上保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依据《审计法》《会计法》对全局各核算单位进行季度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及时、准确地将审计报告上报领导。

3、土地利用股

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办理各项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监督建设项目的开工与验收。

二、承担全市的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基础工作。

三、负责协调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的补偿费用的核算。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4、地籍管理股

一、贯彻执行地籍管理办法和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及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并拟定实施细则。

二、组织土地资源现状、动态、监测、地籍权属,变更调查及统计。

三、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

四、做好各种土地数字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5、档案室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按国家规范整理管理库存档案。

三、为局内工作提供档案利用,为社会用档提供有偿服务。

四、积极推进档案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提高科技含量。

6、局党办、工会、团支部

负责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与岗位培训。主持工会工作,完成市总工会下达的各项任务,安排职工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做好共青团工作,女工委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

7、土地规划股

8、执法监察股

 一、起草修改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按规定做出处理意见。

二、依法对城乡土地开发利用、复垦、整治、保护、权属变更、土地市场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协助司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四、会同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土地纠纷。

五、对局内工作人员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经常检查值班值宿和安全保卫情况及督促各部门卫生完成情况。

七、负责土地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八、负责各类案件的统计和建档归档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土地的全面巡查。

十、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9、矿产资源开发股

一、负责宣传矿产资源法,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二、负责全市探矿权、采矿权的登记与审批,矿山企业地质环境监督与管理。

三、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四、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10、土地估价所

一、负责乌兰浩特市地区土地定级估价工作,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等业务的评估管理和业务咨询工作。

二、评估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持该宗地土地使用证及法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或委认书)等有效证件申请。

三、受理估价委托及明确估价的基本事项。

四、工作人员进入实地进行勘察的按照有关资料进行价格评估。

五、提供最后评估结果及收取有关费用。

11、土地整理项目办公室

事业单位

1、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测绘法》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受理土地违法行为。

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四、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对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督工作。

七、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

一、负责乌兰浩特地区测绘管理工作,对测绘队伍进行登记,资质审查、审批。

二、负责地籍测绘与地籍图的编制。

三、负责土地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土地、矿产各种图形制作及处理与更新工作。

四、负责土地变更调查图与土地利用规划图的编制。

五、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科技进步的成果。

3、土地收购储备整理中心

一、代表政府对乌兰浩特地区闲置存量土地和增量土地进行收购、置换或征用。

二、对收购土地要按照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的计划,对企业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它需调整城市存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储备。

三、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成片农用地转用和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备。

四、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加强与财政、金融等部门的协调,管理运作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五、做好储好土地的净地开发和投入市场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储备土地的招标拍卖工作。

六、对土地进行复垦、整理,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宣传。

4、乌兰浩特土地租金征稽处

一、宣传贯彻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行使政府征收土地租金的行政职能。

三、收取其它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审批程序

1、编制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2、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土地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等技术指标。

3、计算供地地块招拍挂底价。

4、向社会公布招拍挂出让土地信息。

5、竟买者报名并召开招拍挂会议。

6、确认中标者并与其签定招拍挂中标确认书。

7、制定规划设计条件书并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中标者按照确认书签定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

9、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0、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核发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合格证。

办公地址

名 称: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局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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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3: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