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文化体育业 |
释义 | 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1.文化业 是指从事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注1: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注2: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注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 (3)其他文化业。是指从事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及其他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注: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体育业 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注: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税收: 凡以观众身份参与听、视和游览等项活动的行为,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凡亲自参与某项活动并以自娱自乐为主要目的的行为,应属于娱乐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如射击场举办正式射击比赛的门票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接纳零星顾客进行实弹射击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税;公园的门票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内游乐设施的业务收入按“娱乐业”征税。 三、文化体育业的应税营业额 文化体育业的应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经营文化业、体育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其中包括演出收入、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乐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同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1、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经营游览场所的营业额为取得的门票收入。 3、广告的播映、文化体育场所的出租按服务业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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