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 |
释义 | 《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是国家卫生部、农业部鉴于近年来国内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有所抬头而联合制定的有关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的指导文件,以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定期通报全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间和动物疫情,及时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疫情。 文件概述国家卫生部、农业部鉴于近年来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炭疽以及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已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联合制定了《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该合作机制提出,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建立部门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全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间和动物疫情,及时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疫情时,根据疫情情况,双方共同组织专家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防治对策建议;建立专家定期会议制度;共同研发新发传染病的检测和诊断手段;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制定相关病种的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异常情况、检测结果;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 正文内容为进一步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卫生部、农业部根据双方工作特点,建立以下合作机制。 一、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卫生部、农业部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司局长担任。协调小组负责防治工作、疫情处理以及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 二、建立部门例会制度卫生部、农业部建立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地点可轮流选择在卫生部和农业部举行。会议目的是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根据不同时期双方工作重点,确定重点需要控制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病种,确定双方业务部门合作工作机制。每次例会前,双方提出会议计划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后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编写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疫情通报(一)定期通报。双方按月通报全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间和动物疫情,内容包括发病地点、发病数、死亡数。 (二)不定期通报。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疫情,在接到疑似或确诊报告后24小时之内互相通报,内容包括发病地点、发病时间、发病数、死亡数。 四、督导检查(一)定期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督导检查频率。督导检查方案由双方组织专家共同制定。 (二)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疫情时,根据疫情情况,双方共同组织专家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防治对策建议。 五、监测(一)双方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制定相关病种的监测方案,并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 (二)在监测工作中,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采集所需标本进行实验室分析。卫生部门主要开展人类疾病监测和检测,农业部主要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卫生部、农业部相互通报检测结果。根据工作需要,双方相互提供所需菌毒种、相关标本及试剂。 (三)双方共同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例》,对病料保存和毒株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泄漏和扩散。 六、专家资源共享(一)充分利用和发挥专家的作用。卫生部和农业部建立专家定期会议制度,研究讨论防治工作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并根据需要组织双方专家对疫情进行分析预测。 (二)双方互派专家进入对方领域的专家组或专家委员会。 七、研究加强合作研究,双方共同研发新发传染病的检测和诊断手段,并根据疫情及研究进展,相互提供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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