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威海市网络文化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威海市网络文化协会于2005年1月17日成立。是由威海市从事互联网服务行业经营者、管理者和服务者自愿结合组成的,经威海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行业内信息交流、人才培训、学术研讨等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以弘扬先进文化为己任,促进我市网吧等网络文化市场繁荣发展。 协会的主要业务:组织会员学习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引导和监督网络文化行业遵守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威海市网络文化行业自律公约;接受社会举报,抵制低俗之风;开展网站评议,弘扬网络文明之风;集中会员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网络文化的调研工作,探索行业发展规律;加强网络文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和交流;组织本行业参与交流与合作;开展对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促进网路文化人才引进;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入会程序一、凡符合《威海市网络文化协会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威海网络文化事业发展贡献力量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服务者等,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应先从协会网站下载《入会申请表》,详细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与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起,送交协会秘书处。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团体会员书面批复,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即为协会会员。 自律公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网吧行业内不正当竞争及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威海市网络文化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威海市区范围内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网络维护公司。 第二章 职责和纪律 第四条 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遵循“守法、公平、诚信、团结”的准则,切实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五条 严格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自觉遵守《威海市网络文化协会章程》。 第七条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文明用语、礼貌待客、热情服务、文明经营。搞好场所环境卫生,营造健康文明、环境优雅、整洁卫生的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章 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守则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认真负责,挂牌上岗。 第九条 网吧收银员的职业准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敬业,恪尽职守。 (二)严格审核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证件,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并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保存。 (三)随时了解本网吧上座率等情况。对长时间上机的消费者进行提醒。 第十条 网吧巡视员的职业准则 (一)不定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巡视,发现有登陆色情、淫秽、暴力、反动网站,宣传封建迷信、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二)网吧巡视员应劝导和制止上网消费者吸烟、裸背等不文明行为和举动。及时发现并排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网络维护人员的职业准则 (一)不得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不得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窥探或窃取上网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二)及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管理措施进行维护和更新,保证安装正版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管理措施。确保经营单位时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控和监督。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的需求对聊天、游戏等软件及时更新。 (三)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得存在欺诈、隐瞒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的行为。不得无理的推诿或拖延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的服务请求。 第四章年 违约惩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由市网络文化协会给予惩处。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反者网协将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1000-2000元的罚款,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严惩。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不挂牌上岗等违反行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每次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以网络文化协会的名义,在协会网站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一条的,经公约执行机构查实的,每家次处以2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拒不接受公约执行机构处理的,取消威海市网络文化协会会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威海市网络文化协会负责解释。 协会章程总则 第一条 名称:威海市网络文化协会 英文译名:Weihai Network Cultural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WN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我市从事互联网服务行业经营者、管理者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行业内信息交流、人才培训、学术研讨等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以弘扬先进文化为己任,促进我市网吧等网络文化市场繁荣发展。 第四条 威海市网络文化协会,接受威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和威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山东省威海市世昌大道8号。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威海市网络文化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指导我市网吧等网络文化经营业主进行自我监督、自我管理; (二)积极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宣传贯彻有关网吧等网络文化经营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探讨网吧等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发展规律和内在机制,开展相关经营和管理业务培训,培养新型的具有开拓意识的经营人才和管理人才; (四)积极推广和介绍会员的工作及研究成果,总结交流经验,为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提供信息服务; (五)依法兴办协会附属的相关文化产业。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与本会业务相符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服务者等。 第九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各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在其入会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团体会员书面批复,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即为协会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后,取消或停止其会员资格。 (一)受到国家法律制裁者; (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者; (三)破坏协会工作者; (四)参加非法组织者。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增补、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批准协会的方针、任务,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审查并经威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驻会机构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的工作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驻会办事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经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协会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性事务。 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开展与行业相关的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和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威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威海市民政局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威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审查同意,并报威海市民政局核准后方能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威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威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威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2011年 4 月19 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威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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