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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网络婚姻法
释义

根据网络的特点而制定的网婚管理规范,意在规范网婚环境,尽量避免因不正当网婚对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婚姻、家庭、人际等方面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第一部最系统、最完善的网络婚姻法是天涯婚礼堂斑竹集数年经验集体创作,并不断修订、完善的《天涯婚姻法》,被搜狐等无数社区、网站转载,其中部分段落被收录进多部学者著作和网络文学著作之中。

简介

天涯婚姻法

(2002年10月18日天涯婚礼堂斑竹蝶衣翩跹与拉卓神父协商通过

2002年10月24日由拉卓神父整理并发布

2005年5月19日由拉卓神父修订并经全体斑竹表决通过

2006年2月28日由拉卓神父主持修订并经全体斑竹表决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六章 版务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回页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涯社区《社区基本法》前提下设立的用于维护天涯社区范围内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

本法所承诺之法律保护范围仅限于天涯社区。

第四条

婚姻之事不可儿戏,决定登记结婚前,请务必慎重考虑,对方是否真正适合自己,两个人是否能维持一段真挚的感情。若不能确定,请洁身自好,不要拿婚姻当游戏。

第五条

若申请人在现实中已有配偶或恋人,切勿在婚礼堂征婚、应征、或与他人申请登记;已知对方在现实中有配偶或恋人的,如非其配偶或恋人本人,请勿与之在婚礼堂应征及申请结婚登记。

第六条

当事人在虚拟婚姻仍有效的情况下欲与其他人进行现实中的结婚登记,请及时到婚礼堂说明原因,申请取消原婚姻关系。

第七条

对于网络婚姻对申请人现实生活中婚姻、交友等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婚礼堂不负担任何责任!请大家洁身自好!

第二章 结婚

第八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九条

性别要求,提倡异性婚姻,但不反对同性婚姻。

第十条

年龄限制,男女双方均不得低于18周岁。因无法查证,望申请时理性对待,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由此引发涉及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婚礼堂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结婚申请及审批程序

1)双方确定自愿登记结婚,申请前须认真学习《天涯婚姻法》,了解相关事项,并确认是否符合结婚条件;

2)向婚礼堂递交结婚申请;

3)结婚申请须单独开帖,并将题目写成以下样式,以便于斑竹操作: [结婚申请]***和***

4)结婚申请应包括的内容:申请双方的社区资料,和双方均同意此申请的明确表示,即双方均须在帖内回复表示知情且认可此申请;

5)若经过斑竹审核后,认为申请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则由斑竹在申请帖标题尾部用绿色字体标注[已通过];如经斑竹审核后,认为申请双方还不具备结婚条件,则由斑竹在申请帖标题尾部用棕色字体标注[未通过]并封帖处理;

6)如申请双方通过婚礼堂审核,则需向婚礼堂缴纳手续费。收费标准为:申请双方每人发送大红包一个至“婚礼堂基金”ID或通过天香博彩银行给“#801 婚礼堂基金”转帐1200分。允许配偶或他人代为缴纳。费用缴纳完毕,将缴费记录(即完整的天涯消息记录或完整的转帐消息)附于结婚申请内,以便于斑竹核实;

7)斑竹确认收到手续费后,即可给申请双方发放天涯婚礼堂结婚证书,并将申请帖标题尾部[已通过]更改为红色加粗字体[证已发],最后在已婚登记资料和基金帐本内记录备案并签名;

8)申请费缴纳后,若三日内未得到办理,可向斑竹发消息询问。

第十二条

复婚申请及审批程序

1)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须到天涯婚礼堂进行复婚登记。

2)申请复婚者只需按照结婚申请相同的格式发帖申请,同时提供原结婚证书编号,以便斑竹操作;

3)若经过斑竹审核后,认为申请双方符合复婚条件,则由斑竹对原来的结婚申请帖子作“允许回复”处理并记录,并在申请帖标题尾部用红色加粗字体标注[已办理],最后在已婚登记资料和离婚登记资料内登记记录;如经斑竹审核后,认为申请双方还不具备复婚条件,则由斑竹在申请帖标题尾部用棕色字体标注[未通过]并封帖处理;

4)复婚无需缴纳手续费;

5)离婚三个月内不予以办理复婚申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批准:

1)申请双方中其中任意一方在社区注册不足三个月,上站次数不满100次的,特殊情况除外(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特殊情况由婚礼堂斑竹认定,但一年内不得离婚);

2)申请双方中任意一方为社区初级用户;

3)申请双方或任意一方已有配偶的;

4)申请双方或任意一方与原天涯配偶离婚不满六个月的;

5)申请中缺少对方签名的;

6)对网婚态度不端正的;

7)非自愿的;

8)未按规定缴纳手续费的;

9)使用非本人ID的;

10)其他不适于结婚的情况。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申请双方或任意一方被举报重婚经调查属实的;

2)申请双方或任意一方已有现实配偶或恋人被揭发经调查属实的;

3)利用马甲试图重婚被发现经调查属实的;

4)使用马甲与自己或他人结婚被发现经调查属实的;

5)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斑竹撤销的。

第十五条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礼堂提交相关证据,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六条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七条

凡经过正式婚姻登记者,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维护。

第十八条

凡已知对方已有合法配偶却对对方进行骚扰,经警告无效的,按破坏、扰乱他人婚姻行为予以相应惩罚,情节严重者将封杀其在婚礼堂的发言权,并酌情在相关版面通告惩罚结果。

第十九条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婚外恋及重婚等情况,证据确凿下,受害方有权提出无条件离婚,对此出现的纠纷及离异补偿,过失方应接受合理范围内的惩罚(具体情况视情节轻重分析)。任何一方不得捏造证据并以此向对方索要财物。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言论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二十一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夫妻二人通过共同努力所得的财产;

2)夫妻二人约定的共同财产;

3)他人赠与行为中言明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4)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担任社区职务所得的工资、奖金;

3)一方通过博彩、赌博、参与社区活动获得的收益(注:博彩与赌博的收益分配应参考资金来源而定);

4)一方个人知识产权的收益;

5)他人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债务的,由双方共有财产偿还。

第四章 离婚

第二十四条

总则

地球上,两个人相遇不容易。不论是现实还是虚拟的网络中,曾经两厢情愿终成眷属的你们,如果不是爱的联系,恐怕也不大会走向婚姻。在现实中,恐怕骗婚试婚等等复杂因素会更多的存在,而在网络,尤其在天涯,这样的情形恐怕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如果仅仅因为一些柴米油盐的事就闹着离婚,想必双方心里都不会好过的。当然,如果真是因为感情破裂到不能再复合不能再容忍的地步,那么,允许离婚。

第二十五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经协商后须向婚礼堂提交离婚申请。斑竹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且无其他家庭财产的争议时,批准离婚。

第二十六条

离婚申请及审批程序

1) 双方确定自愿申请离婚,并认真学习《天涯婚姻法》,了解相关事项,并确认是否符合离婚条件;

2) 向婚礼堂递交离婚申请;

3) 离婚申请须单独开帖,并将题目写成以下样式,以便于斑竹操作:[离婚申请]***和***

4) 离婚申请应包括的内容:原结婚证号;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明确表示,即双方签字;离婚理由。

5) 若经过斑竹审核后,认为申请双方符合离婚条件,则由斑竹在申请帖标题尾部用黑色加粗字体标注[离婚体验]并在离婚体验登记帖内记录;如经斑竹审核后,认为申请双方还不具备离婚条件,则由斑竹在申请帖标题尾部用黑色加粗字体标注[未通过]并封帖处理;

6) 如申请双方通过婚礼堂审核,则夫妻双方开始进入离婚体验期。

所谓离婚体验,即双方在离婚体验阶段暂时保留婚姻关系,但可以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在体验期间体验离婚后的生活情境,并理性思考双方感情是否已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经过一定时间的体验期之后,如果双方确认感情破裂无法挽回,则可在原离婚申请帖内向婚礼堂提出离婚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体验期下限为一周,上限为一个月,即体验一周后双方经过协商可酌情撤消离婚申请或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双方申请撤销离婚申请,斑竹在标题尾部用黑色加粗字体标注[已撤销]并封帖处理,最后在离婚体验登记帖内记录;

但如果过了一个月双方仍未表态,则视为默认撤消离婚申请,斑竹在标题尾部用黑色加粗字体标注[未通过]并封帖处理,并在离婚体验登记帖内记录,满一个月后再度申请离婚者须再次进行离婚体验。

但存在婚姻关系的一方无故消失者(包括注销ID),以及一方或双方在现实中另有配偶或恋人经确认者 , 或当事人在虚拟婚姻仍有效的情况下欲与其他人进行现实中的结婚登记,申请取消天涯婚姻关系者,不在此列。

如经过离婚体验后,双方确认感情破裂,则由斑竹把申请帖标题尾部用黑色加粗字体标注[体验通过];

7) 申请双方一旦通过离婚体验,则需缴纳离婚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发送哈达十根至“婚礼堂基金”ID或通过天香博彩银行给“#801 婚礼堂基金”转帐510分。允许配偶或他人代为缴纳。费用缴纳完毕,将缴费记录(即完整的天涯消息记录或完整的转帐消息)附于申请内,以便于斑竹核实。

8) 斑竹确认收到手续费后,即可给申请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并将申请帖标题尾部[体验通过]更改为黑色加粗字体[已办理]并封帖处理,同时对原结婚申请帖进行封帖,最后在离婚体验登记帖、离婚登记资料和基金帐本内记录备案并签名;

9) 手续费缴纳后,若三日内未得到批准,可向斑竹发消息询问。

第二十七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婚礼堂斑竹居中调停,或直接向婚礼堂提出离婚诉讼。斑竹受理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起诉方提供确凿理由证明原婚姻失败或个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于起诉日期开始,七天之内,如被起诉方无法提供足够证据予以反驳,则婚姻自动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斑竹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令对方不能忍受的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已久未沟通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因一方无故消失、注销ID等原因造成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在一方申请离婚后,斑竹应通过天涯消息通知另一方,一个月内如果另一方不反对(包括无应答),婚姻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

一方已死亡的,另一方可向婚礼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斑竹调查后如情况属实,批准其申请。

第三十条

自结婚生效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六个月内不予批准离婚申请。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一条

婚礼堂斑竹有权根据本法及《社区基本法》规定对违规行为给予警告、通告批评、封发言权的惩罚。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与相关斑竹进行理性协商。对协商结果不满意的,可到意见投诉版块发帖说明情况,请相关管理员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将被处以警告、通告批评、封杀婚礼堂发言权的惩罚,情节极其严重且态度恶劣者,永久剥夺其结婚权利:

1)反复结婚离婚,或结婚不久即离婚,视婚姻如游戏,经劝说无效;

2)申请双方或任意一方重婚,被举报且经调查情况属实;

3)申请双方或任意一方已有现实配偶或恋人,被揭发且经调查情况属实;

4)利用马甲试图重婚,被发现且经调查情况属实;

5)使用马甲与自己或他人结婚,被发现且经调查情况属实;

6)有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于网婚后又在现实中登记结婚的新人,婚礼堂将一次性给予双方各十个红包的贺礼,以表祝贺。

第六章 版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帖子管理

斑竹有权对不符合规定或不规范的帖子及其内容进行修改、删除、限制回复处理。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与相关斑竹进行理性协商。对协商结果不满意的,可到意见投诉版块发帖说明情况,请相关管理员处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帖子将做删除处理:

1)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2)灌水;

3)广告;

4)重复转载;

5)剽窃;

6)与婚礼堂主题无关;

7)带有恶意人身攻击内容;

8)发帖者本人申请;

9)含有其他违规内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帖子将做限制回复处理:

1)征婚帖征婚成功(结婚);

2)离婚申请帖经斑竹批准;

3)含有影响安定团结的激烈争论;

4)发帖者本人申请;

5)含有其他不规范内容。

第三十五条

帐户管理

1)婚礼堂基金由婚礼堂前斑竹蝶衣翩跹申请开户。此后由专门负责管理基金的会计斑竹掌管。会计斑竹离任时须将此密码移交下一任会计斑竹,新会计斑竹接到密码要及时更改密码。

2)此基金为天涯婚礼堂所有,用于接收和保管新人结婚及离婚手续费以及来自大家的友情赠送,所有经费都将用于婚礼堂建设和各项活动支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此基金。

3)会计斑竹要经常检查基金,每次收入及支出款项后要及时将金额增减情况录入账目。

4)申请人在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缴纳的手续费和多缴纳的手续费,婚礼堂不予退还,因此在缴费前请仔细阅读《天涯婚姻法》。

5)该账目如有漏记、错记现象,请给会计斑竹发消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法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基本法》相关规定,当本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基本法》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基本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双方一旦发出结婚或离婚申请,将被视作已经认同以上条例。

第三十八条

婚礼堂保留修改完善天涯婚姻法的权利,以及拥有对已有条款的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0点起生效。2005年5月19日颁行的《天涯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声明:《天涯婚姻法》是天涯婚礼堂历任斑竹智慧的成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及任何目的对本法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抄袭或转载。如确有需要,可与婚礼堂现任首席斑竹联系,经授权后方可使用,否则婚礼堂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以舆论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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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9: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