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王振民 |
释义 | 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1989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两次获得“清华之友──优秀青年教师奖励金”一等奖。2006年2月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中文名:王振民 国籍:中国 职业: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毕业院校:郑州大学 代表作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一种法治结构的解析》 人物简介籍贯1966年生,河南新密人 职称教授、博士生导师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学历背景1985毕业于河南省新密市第二高级中学 1989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 1989-1995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 其中于 1993-1995年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学习并进行研究工作。 工作经历 1995年8月到清华大学工作,先后担任法律学系讲师、副教授、副系主任。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2000年8月至2001年8月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做富布莱特(Fulbright)高访学者,研究美国宪法和高等教育。 获奖情况两次获得“清华之友──优秀青年教师奖励金”一等奖。 1999年9月被评为北京市优秀青年法学家。 2006年2月被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北京大学、中国教育电视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中华英才》半月刊社九家机构评为2005年度“全国十大英才”之“新锐英才”。 2006年获得清华大学2005年度“学术新人奖”。 主要社会、学术团体兼职北京市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理事、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公共政策委员会常务理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等。 2004年10月被“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选为其所属的“全球青年领袖论坛(The Forum of Young Global Leaders)”成员。 2004年12月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2006年2月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国内学术成果著作1.《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一种法治结构的解析》,独著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 2.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独著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 博士论文《论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1996年7月。本论文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第一篇面向全校公开答辩的论文,由校研究生院直接主持答辩。由7位著名专家学者组成的答辩委员会一致通过该论文,并给予很高评价。目前正在修改出版。 发表论文1.《武装力量在各国宪法中的地位》,北京,《中国军法》1992年第1期。 2.《政党立法与政党政治形式比较》,载《宪法比较研究论文集(一)》,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 3.《政治体制改革与我国社会控制系统》,载《宪政的理想与现实》,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5年3月出版。 4.《略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北京,《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 5.《由“议会主导”到“行政主导” ——评当代宪法发展的一个趋势》,北京,《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等2期。北京,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宪法行政法》1997年第6期转载。 6. 《由法律虚无主义到依法治国》,北京,清华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4期。 7. 《美国法律教育之观察》,北京,《中国律师》1999年第2期。 广州,《市场与法》1999年第二期转载。 8. 《对宪法修改的几点认识》,北京,《高校理论战线》,1999年第3期。 9.《论中国的大陆法传统及其未来的变革》,北京,《清华法律评论》1999年第2期,P 272-278。其英文本被译成葡萄牙文在巴西Revista Juridica(《司法评论》)2000年第2期发表。 10.《从美国法律教育看美国高等教育之结构》P92-95,北京,《清华大学教育研究》1999年第2期。 11.《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武汉,《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北京,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0年第1期转载。福建:《法学研究交流(内部资料)》,2000年第4期转载(复总第11期),2000年10月25日。又载《公法(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 12.《我国应制定自己的民权法》,载《公法》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 13.《办好法学教育,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 14.《宪法学是理论法学吗?》 ,北京,《法学家》2000年第3期。 15.《“一国两制”实施中的若干宪法问题浅析》,武汉:《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北京,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0年第5期转载。 16.《略论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年第1期。 17.《宪政精神初探》,北京,《清华法治论衡》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 18.《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政治体制改革》,北京,《高校理论战线》,2000年第12期。 19.《法院与宪法 —— 论中国宪法的可诉性》,载《司法改革评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0.《确立法治要从改革法律教育做起》,载《财经》,2002年第7期(总第57期),2002年4月5日。 21.《大学何为——对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些思考》,载《清华大学发展研究通讯》,2002年第9期(总183期),2002年4月22日。北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外管理导报》 (Global Management Review),2002年第6期正式发表。 22.《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区的违宪审查权》,载肖蔚云等:《依法治澳与稳定发展》,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出版,2002年3月。 23.《“一国多府”在美国》,上海,《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4期。 24.《WTO与对内开放》,北京,《清华大学发展研究通讯》,2002年第26期(总200期),2002年10月16日。北京,中国科学院:《科学新闻》,2002年第23期转载。 25.《从哈佛法学院看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香港,《信报财经月刊》(Hong Kong Economic Journal Monthly),2003年1月,总第310期。 26.《再论中国宪法的可诉性》,北京,《中国法学》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特刊,2002年12月9日。 27.《有限政府与违宪审查》,载高鸿钧等《法治: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28. 《全球化、“一国两制”与中港办学》,香港,《信报财经月刊》(Hong Kong Economic Journal Monthly),2003年5月,总第314期。 29.《宪政与国家的富强稳定和统一》,《团结》2003年第四期。 30.《认真对待宪政》,载《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74-82页。 31.《迷失的“法治”》,《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年10月第十期。《报刊文摘》2003年10月13日摘录。《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4年第一期摘录。 32.《从修宪透视中国宪法》,香港,《中国评论》2004年2月号。 33.《香港未来政治发展之思考》, 香港《信报财经月刊》( Hong Kong Economic Journal Monthly) , 2004年5月,总第326期。 34.《 略论中央和特区的关系——国家主权和高度自治》, 香港《中国法律》 2004年12月号。 35.《关于宪政若干问题的研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总第113期),P14-1 36.《“一国两制”是政治宽容精神的体现》,香港《紫荆》2005年10月号。 37.《07/08政改立法属授权立法 ——试论特区就两个产生办法修改而进行的本地立法的性质 》,香港《紫荆》 2005年11月号。 国外(境外)学术成果国外(境外)发表论文1. 论文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cept on Government and the People’s Congresses System in China(《政府观念的变化与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表于The Powers and Functions of Executive Government(“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职能”),Melbourne University Press, Australia, 1994。 2. 论文One Country Two Systems:Its Historical Background,Present Operation and Future Development并发了言(一国两制:历史背景,实际操作和未来发展)。发表于亚太法协会刊LAWASIA: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比较宪法), July 1995, Vol. 1 No 11, Australia 3. 论文On the Civil Law Tradition in China and its Future Development, Legal Forum(《法律论坛》),London, England, February, 1998。 4. 中译英:《中国政府的法制信息工作》(The Legal Information Work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作者:江道琪, 国务院法制局信息中心主任)发表于Law-On-Line Special(法律专线特刊) ,Hong Kong University, April 1995。 国际会议论文1. 1996年6月赴香港参加由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举办的Legal Information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法律资讯和信息技术”) 的研讨会, 提交文章The Scope of Chinese Law and the Possibility of Putting Chinese Law On Line(《“中国法律”的范围及使其上网的可能性》)(英文)的发言,阐述了中国法律资讯的基本内涵和框架以及开展上网服务的问题。 2. 1996年6月参加由墨大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在澳大利亚联合举行的Citizenship, Liability and Government (“公民权、责任和政府”)的学术会议,提交文章The Nationality and Citizenship in the futur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担任小组主持人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国籍问题发了言,受到好评。 3. 1996年12月12-16日赴香港参加有香港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国际会议Conference on Trends in Contemporary Constitutional Law,提交论文From the Parliament-led Government to the Executive-led Government—A Trend in Contemporary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并发了言。 4. 1997年8月与武汉大学法学院李龙教授、北京大学赵震江教授组团代表中国法学会参加在阿根廷举行的The 18th World Congress of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Philosophy of Law and Social Philosophy(“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第十八届世界大会”),兼作翻译,提交题为On the Civil Law Tradition in China and its Future Development(《论中国的大陆法传统及其未来的变革》)(英文)的论文并发了言,受到中国法学会和与会代表的好评。 5. 1999年5月25日至29日提交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二十一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校长研讨会”论文“办好法学教育,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 6. 1999年7月12日-16日参加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的国际宪法学协会第五届世界大会(The Fifth World Congress of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nstitutional Law),主题:“宪政、一体化和民主”。提交论文题为《中国宪法最近的修改(The Recent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in China)》, 并作会议发言。当选国际宪法学协会理事会理事。 7. 1999年9月6-7日参加由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举办的“一国两制下的司法合作”研讨会。提交论文《 “一国两制”下中国宪法面临的新课题 》 。 翻译及译校1.1992年12月参与组织筹备由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宪法与民主政治国际学术研讨会”(Conference on Constitution and Democratic Politics)。这是中国举行的第一次大型的关于宪法的国际会议。会后负责出版论文集《宪法与民主政治》,任编辑部主任。该集子选入译作两篇:《中国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法律解释权问题》(作者:黄毓麟)和 《香港普通法的未来》(Hong Kong: Professor Raymond Wacks)。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1月。 2.中译英:《中国政府的法制信息工作》(The Legal Information Work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作者:江道琪, 国务院法制局信息中心主任),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法律专线特刊,(Law-On-Line Special) 1995年4月。 3.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翻译越南宪法(英文本),1993年。 4.1997年9月以来帮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审校四本译稿,分别为Labor Law(《劳动法》)(作者:Douglas L. Leslie, West Publishing Co.), Law and Economics(《法与经济学》)(作者:Robin Paul Mallov, West Publishing Co. 和Consumer Law(《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者:David G. Epstein, Steve H. Nickles, West Publishing Co. 1981)以及American Law Dictionary (作者: Peter G. Renstrom, ABC-CLIO, Inc., 1991), 正在陆续出版。 行政换届大会会议简介2008年7月18日下午法学院举行行政换届大会,法学院全体教师、员工参加了会议。清华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胡和平教授、校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曲庆与会并讲话。 会议由院党委书记车丕照教授主持。曲庆副部长宣读了顾秉林校长7月11日的任免决定,根据2007-2008学年度第27次校务会议决定,王振民教授担任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教授、黎宏教授、申卫星副教授担任副院长。王晨光教授不再担任院长职务,车丕照教授不再担任副院长职务。 会议议程校党委常务副书记胡和平代表学校讲话。他首先介绍了这次法学院行政换届酝酿协商、征求意见的过程,校党委和校行政充分听取了法学院老师的意见,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基础上做出了这个决定。他充分肯定了王晨光院长和上一届法学院行政班子的业绩,为法学院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希望王晨光教授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法学院的工作。他介绍了法学院新行政班子的情况,王振民院长1995年来清华大学工作,参与了法律学系和法学院的筹备复建工作,长期担任副主任、副院长职务,十分熟悉法学院的情况。他在学术研究上也取得了公认的突出成绩。学校认为周光权、黎宏、申卫星三位担任副院长是合适的。他说,国家的法治建设为法学院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希望法学院新班子能够抓住机遇,不辜负学校和老师们的信任,推动法学院的工作上一个新台阶。他也希望大家能够一如既往积极支持行政班子的工作,党政密切配合,共同把法学院的工作做得更好。 前院长王晨光教授在讲话中,感谢法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对他和上届班子的大力支持。法学院取得的成绩与全体老师的努力分不开。他表示一定支持新领导班子的工作,共同把法学院的事情做好。 王振民院长在讲话中,首先感谢校党委、院党委和法学院全体教师的信任,他代表新行政班子表示一定会团结全体教职员工,克尽职守,发愤图强,为建设一个与清华大学的盛誉相称、无愧于我们时代和历史的一流法学院而竭尽全力。他就法学院未来的工作谈了初步想法,包括教学工作、学生培养、科研工作、办公室管理工作、法学院未来硬件和物质建设等提出了意见。法学院将建立健全各种教学、研究和办公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他表示优秀的师资是学校最重要的资产,法学院将充分发挥每一位老师的作用,认真对待、处理老师们提出的问题。法学院还将加大引进人才的力度,继续吸引优秀学者来法学院任教。 车丕照书记最后也讲了话。他表示法学院一直有党政密切配合的传统,今后仍将如此,与行政新班子紧密合作,团结全体教职员工,为建设一流法学院共同努力。 昌黎县政府副县长王振民,男,汉族,中共党员,1962年1月出生,河北昌黎人,1980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 现任昌黎县政府副县长1978.10-1980.08 昌黎师范学校普师专业学习 1980.08-1982.10 昌黎县槐冯庄小学教师 1982.10-1987.10 昌黎县文教局教研室教研员 (期间: 1984.08- 1987.10 秦皇岛教育学院数学专业函授学习) 1987.10-1989.01 昌黎文教局人事股副股长 1989.01-1991.02 昌黎县委组织部干部 1991.02-1991.11 昌黎县委组织部组织组副组长 1991.11-1995.07 昌黎县泥井镇镇长 1995.07-1998.12 昌黎县泥井镇党委书记 1998.12-1999.10 昌黎县委组织部副部长(正科) 1999.10-2000.09 昌黎县财政局局长 2000.09-2000.11 昌黎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0.11-2003.03 昌黎县政府县长助理兼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1999.09-2001.12河北省委党校函授学院经管专业函授学习) 2003.03-2003.04 昌黎县政府副县长兼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3.04-今 昌黎县政府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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