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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王晋英
释义

概述

【 审理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王晋英 ……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天津市宝坻县人民检察院 ……

法定代表人:李维怀 ……

复议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

法定代表人:骆秀英 ……

【标题】王晋英因被错捕申请宝坻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颁布日期】1999/12/21

【实施日期】1999/12/2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国家赔偿

【文号】

【题注】

【正文】 【案情】

经过

1997年8月宝坻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抗诉宋国利强奸妇女一案过程中,发现宝坻县人民法院法警高原、审判员王晋英有徇私舞弊行为,向县党委汇报后,县党委指示由县纪检委牵头,县检察院配合对该二人进行审查。查询中,高原交待在宋案审判过程中,受人之托向王晋英行贿2万元,并多次宴请王晋英等人。1997年8月25日,王晋英被带到县纪检委接受审查,后以王晋英有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嫌疑于1997年9月1日晚移交县检察院侦查。宝坻县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9月2日对王晋英实施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转逮捕。

宝坻县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排除了王晋英受贿问题。认为王晋英在宋国利强奸妇女案一审开庭前接受了高原(另案处理)为帮助宋国利逃避法律追究的三次宴请,并有参与策划宋国利庭审翻供的事实。认为王晋英之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于1998年5月18日作出“宝检法撤字(1998)第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该案件,同年5月19日将王晋英释放。

王晋英于1998年6月22日以被错误逮捕为由,要求:1.天津市宝坻县人民检察院公开赔礼道歉,在天津市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挽回影响,一次性补偿名誉损失费100,000元,并负责衔接晋升;2.赔偿错误羁押268天所造成的工资、奖金等方面的损失34,385.5元;3.赔偿律师代理费8,000元,律师的其他费用8,000元;4.赔偿羁押期间及释放后医治疾病补偿费20,000元,精神损失费60,000元;5.赔偿影响女儿及治病补偿费20,000元,因其休学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并负责衔接其复学;6.赔偿爱人及亲属因此减少的工资、奖金等收入20,000元,医治疾病补偿费10,000元,其他费用8,000元,并负责协调安置工作;7.赔偿因违法搜查丢失、扣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元;8.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天津市宝坻县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6月22日作出“津宝检刑赔受通字(1998)第2号”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认为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复议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1998年9月21日作出“(98)津检一院赔复字第4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认为“请求人王晋英在办理宋国利强奸一案中,接受委托人的宴请和礼品,其行为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赔偿”。

王晋英不服宝坻县人民检察院通知和复议机关之复议决定,以原请求事项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王晋英认为由于天津市宝坻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错误羁押268天,使其身心遭受严重摧残,且已成疾,经济上造成严重的不可弥补的损失。认为天津市宝坻县人民检察院的不受理通知及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复议决定是违背事实及法律规定的,请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撤销,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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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3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