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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土地整理
释义

含义

1、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另,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整体规划,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来源:张占录、张正峰主编:《土地利用规划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

2、广义土地整理一般可分为两大类,即农地整理与市地整理。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土地整理的重点在农村地区。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调整农地结构,归并零散地块;(2)平整土地,改良土壤;(3)道路、林网、沟渠等综合建设;(4)归并农村居民点、乡镇工业用地等;(5)复垦废弃土地;(6)划定地界,确定权属;(7)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3、狭义土地整理指农地整理,土地整理包含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即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利用的要求,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调整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增加可利用土地数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确保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效率的良性循环。

内容

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发布的《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指出,“土地开发整理”包含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项内容。

这三项内容的分类主要是依据其实施的侧重点不同,下面进行简单描述。

土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土地复垦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和自然灾害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利用的活动。

土地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将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成宜农地的活动,本文中指开发成农用地,如旱土、水田等。

三者的区别与联系

参照全国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

联系:均是通过一定手段挖掘土地的固有潜力,扩大农用地中的耕地空间与利用深度。

土地开发:侧重于对宜农土地的开发成耕地或农用地,即把非耕地变成耕地。

土地复垦:侧重于使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破坏的农用地、耕地、林地,使其恢复到原先的地类。把破坏的耕地恢复成耕地。

土地整理: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

国外土地整理的经验

在不同国家,由于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土地整理的内涵不尽一致。世界上提出土地整理较早的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法国、俄罗斯、加拿大等,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关系,实现土地规划目标的实施过程称为土地整理;日本称为土地整治或整备;韩国称为土地调整;台湾地区称为土地重划。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土地整理的内容和目标是有所区别的。

德国是开展土地整理比较早,土地整理制度建设较完备,土地整理理论与技术较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土地整理在改善农林业生产条件、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景观、促进农村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联邦德国《土地整理法》,土地整理分为常规性土地整理、简化土地整理、项目土地整理、加速土地合并和自愿土地交换五种类型。

1.常规性土地整理

常规性土地整理的目标是改善农林业经济的生产和作业条件,并促进土壤改良和土地开发。通过全面重新安排不动产、整顿和修建道路网、更新村庄、兴修水利以及各种土壤保护、自然保护、景观维护的措施来实现整理目标,并协调整理过程中不同参与主体的权益,尽可能地为乡村地区的发展和进步创造有利条件。常规性土地整理项目由上级土地整理机关批准立项,其涉及范围可以只包括一个村或乡镇,也可以横跨几个村或乡镇。

2.简化土地整理

简化土地整理能够缩短整理时间,减少土地的浪费,特别是降低所需费用。因此特别适用于已进行了土地整理但需要进一步合并土地的地区,也可用于与公共工程项目相联系的用地调整。简化的土地整理项目可以在几个村庄、乡镇的一小部分,甚至独立居民点的范围内进行,也可以在已经完成土地整理的乡镇进一步归并地产,以便改善农林经济的生产和工作条件。简化的土地整理项目由农村发展管理局批准立项,并决定所采用的简化程序和方法。

3.项目土地整理

项目土地整理目标包括以下3个方面:(l)通过土地整理在公路、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将被征用的土地分摊给较大范围内的地产所有者负担;(2)消除或减轻农业用地耕作条件方面存在的缺陷;(3)实施建设项目土地征用计划,避免强制性地征购土地。

项目土地整理的立项审批文件由上级机关签发。对于建设项目所占用的项目整理土地,由建设单位进行货币补偿,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土地整理费用以及建设项目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其他补偿费用,补偿数额由有关法律规定。

4.快速土地合并

土地合并就是将分散的地块进行调整、归并和整合,主要是对权属的调整和地块的合理补偿。实施快速土地整理的前提:一是已经存在完善的道路网络,不需要重新修建道路;二是不需要进行大规模的水利设施建设,包括灌溉设施和排水系统。因此,快速土地合并的目标是:(1)尽快改善农林经济中的生产和作业条件;(2)为实施自然保护和景观保持创造条件。

快速土地合并由农村发展管理局批准立项,其范围一般局限于地产所有者的地产或部分地产,不包括居民点建筑物,也不需要辅助的道路和水利建设措施。在快速土地合并中,参加者之间的补偿问题尽量通过协商办法加以解决。

5.自愿土地交换

土地交换是指不同的土地所有者分别将自己的地块在一定对等条件下进行相互交换的行为,在其过程中,往往先要进行交换地块的评估,最终进行等值的交换,而不是等面积的交换。自愿土地交换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改善农业土地利用条件,用快速、简化的方法合并农用土地;二是为自然保护和景观保持创造条件。其适合于在个别地产主之间要消除零碎地块、没有建设项目、只需少量测量工作的情况。自愿土地交换也由农村发展管理局批准立项。

对土地所有者来说,不存在要求进行土地整理、土地合并或自愿调换土地的法律权利。对于已经提出的申请,农村发展管理局根据申请登记的先后次序决定是否列入工作计划。只有自愿调换土地不需要纳入农村发展管理局的工作计划。土地整理类型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土地整理的具体内容、目标和《土地整理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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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9:5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