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土地登记人考试 |
释义 |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组织的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认定考试。共考4科:《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介绍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简介 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 土地登记代理人英文名称:Land Registration Agent 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 一、考试依据文件人事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 二、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四)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六)2002年12月18日前以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试科目设置共考4科:《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四、考试组织实施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五、报名办法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考条件按照《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 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四)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 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 1年。 (六) 2002年12月18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两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并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即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工作经历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补充资料201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6月19、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人事、劳动保障 )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有关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 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按照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中增设珠宝评估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3]19号)规定,珠宝专业的考试每2年举行一次。由于考务安排的原因,原定于2010年举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专业的考试调整到2011年举行。 三、未列入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其他专业的日期另行通知。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抓紧筹备,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排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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