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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通信线路
释义

通信线路是保证信息传递的通路。目前长途干线中有线主要是用大芯数的光缆,另有卫星、微波等无线线路。 省际及省内长途也是以光缆为主,另有微波、卫星电路。

高校专业设置

基本信息

专业名称:通信线路

专业代码:590308

培养目标

通过系统学习和实践环节考试考核合格的本专业学生,将培养成为现代通信运营企业及相关企业的光纤传输设备安装维护、光电缆线路施工维护、通信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专门人才;培养成为通信运营企业、通信设备制造业一线需要的生产、销售、技术支撑和维护及技术管理等应用型专门人才。

培养要求

掌握模拟与数字电路电子类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扎实的现代通信技术知识,具有电缆、光缆设计与施工,线路工程设计的能力,以及在光纤通信设备、电源设备安装、调试与维护及其相关领域从业的综合职业技能。

主要课程

英语、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电路与信号、通信电子电路、数字逻辑电路、数据库应用;数字数据通信原理、光缆线路工程、光纤通信原理与设备、通信线路工程、接入网技术、通信电源、通信工程概预算;交换技术、AutoCAD、移动通信原理、市场营销等。

专业概述

市内通信的局间连接一般用光缆传递信息,也有用微波电路;通信局到用户间,主要是以电线电缆线路为主,到小区的宽带也用光缆加电缆连接。

通信线路(communication line)

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邮电、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各种通信线路设备。

通信线路设备

架空线路

——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 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埋设线路

——地下、水底、海底、管道电缆,入孔、标石、 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发信天线、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无线线路

——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 发信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无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及其它附属设备。

通信线路法规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1982]28号

第一条

通信线路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信任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国防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使通信畅通无阻,必须确保通信线路安全。

第二条

邮电、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各种通信线路设备,都适用本规定。通信线路设备包括:

(1)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2)埋设线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电缆、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3)无线电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信号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及其它附属设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工作的领导,经常开展保护通信线路的宣传教育工作。必要时,应组织沿线各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组织进行护线联防。

通信线路遭受自然灾害或战争的破坏时,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通信部门进行抢修。

沿线的机关、厂矿、部队、学校、公社、生产队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责任。对破坏通信线路、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各单位和人民群众有权制止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或通信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各级通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加强对通信线路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巡回检查,经常进行护线宣传,与沿线各单位密切联系,搞好护线联防,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

通信部门需要改变其他单位原有设备、设施时,除抢修通信线路障碍等紧急情况外,应事先取得有关单位同意,事后按原标准负责恢复,并负担所需费用。通信部门架设通信线路通过林区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五条

偷盗电杆、电线、电缆等通信线路设备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都是犯罪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

第六条

废品回收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年275号文件精神,不得收购盗窃分子出售的通信线路器材。发现盗卖、变卖通信线路器材的非法行为或可疑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电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准在危及电杆、拉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8)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不准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拴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第八条

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

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枝,通信部门应会商有关部门无偿剪除。对已影响通信线路而未修剪的树竹,通信部门可以修剪。

第九条

通信线路的建设,应考虑线路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尽量避免对现有建筑设施构成影响。凡在市、镇、县城和工矿区内新建通信线路,应纳入市镇管线综合规划,尽量和道路及其他管网同步建设。 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应尽量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农田,所需要的土地无偿使用。

在通信线路施工和检修时应爱护农作物和林木;在施工中损坏青苗、林木,应按规定赔偿。

第十条

通信线路一般不得迁改。其他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通信线路时,应先经通信部门同意,迁改工程所需费用和材料由提出迁改的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坏线路、阻断通信的,应责令其承担修复线路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虽未损坏通信线路,但已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通信部门应进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公安机关应配合通信部门进行劝阻或制止。

第十二条

对保护通信线路、阻止损坏事故、协助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追回被盗通信器材和协助抢修通信线路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通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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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3:2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