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
释义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是天津市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为正厅级全职能局。负责天津市的国税征收、上交国库及税收政策宣传工作。内设16个办公处,5个直属机构和4个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1.办公室 2.政策法规处 3.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4.所得税处 5.收入规划核算处 6.纳税服务处 7.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8.财务管理处 9.督察内审处 10.人事处 11.巡视工作办公室 12.教育处 13.监察室 14.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 15.机关党委办公室 16.离退休干部处) 直属机构(1.稽查局 2.第一稽查局 3.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4.直属税务分局 5.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办法。 (二)根据本市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经济税源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市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六)负责本市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 (八)负责本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九)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负责本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和征管范围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5.出口产品退税; 6.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7.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9.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0.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2.车辆购置税; 13.中央税、共享税的滞、补、罚收入; 1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内设机构1.办公室拟订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组织起草和审核市局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密码、保卫等工作;承担面向社会的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其他行政事务;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科研工作规划、方案;承担税收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专题研究等工作;收集、整理税收资料;编辑税务内部刊物、地方税志。 2.政策法规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税收政策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定期进行清理、评估和反馈;承办局外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牵头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及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工作;承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 3.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等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拟订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参与编制年度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内退税计划;组织实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4.所得税处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5.收入规划核算处牵头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免抵调库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组织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组织落实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制度;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对外发布税收收入数据。 6.纳税服务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 7.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研究提出专业化征收管理和税收征管规程完善的建议;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组织、协调实施综合性纳税评估;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组织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制度;组织实施本系统信息技术体系建设和监督、验收;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技术标准、业务需求、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 8.财务管理处拟订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等办法;审核汇编部门预算、决算;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清理等工作;承担着装管理工作。 9.督察内审处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督察落实税收执法检查结论和各类审计结论。 10.人事处组织落实干部人事制度及税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承担人事、机构编制和公务员管理工作;承担工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等工作;承担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及监督等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情况;办理出国政审事项。 11.巡视工作办公室组织落实巡视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拟订年度巡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监督检查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落实、协调、督办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议定、决定事项。 12.教育处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承办教育培训项目的开发与管理;承担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和培训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指导、检查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13.监察室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级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情况;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组织协调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 14.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指导、协调、检查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安排)的执行;组织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处理国家(地区)间的有关税务事项;牵头组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解释和处理具体业务问题;管理机关和系统外事工作。 组织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对大型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工作。 15.机关党委办公室(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 负责党群工作;组织实施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考察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承担统战工作。 16.离退休干部处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工作经验交流,协调本系统离退休干部活动。 直属机构1.稽查局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督办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办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牵头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指导、协调系统税务稽查工作;承担直属税务分局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工作。 2.第一稽查局承担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工作。 3.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组织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承担车辆购置税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纳税服务等工作;组织实施车辆购置税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等办法;组织实施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对核定各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提出建议;管理车辆购置税票证。 4.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属于市级固定收入的行业或企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5.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海洋石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1.信息中心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组织本系统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运维;参与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参与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技术标准、业务需求、资金使用等工作;组织本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与实施。 2.机关服务中心承担机关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本系统后勤服务工作。 3.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政策及管理制度,承担行业执业资格、资质审核认定及考试、培训工作;监督、检查行业执业情况。 4.集中采购中心组织落实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拟订年度采购计划,办理具体采购事项;规范本系统政府采购业务管理,防范和化解采购风险。 区、县局机构设置及职能根据天津市行政、经济区划及职能配置原则,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设置21个区、县国家税务局,为正处级全职能局,主要负责区、县国家税务局职责范围内的征收、管理、稽查工作。 根据工作职责,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相应设置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 ? 1.内设机构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为10个,另设离退休干部科(挂靠人事教育科),级别为正科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为5个,分别为办公室、税政科、收入核算科、纳税评估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级别为正科级。 (1)办公室 拟订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卫、保密、密码等工作;承担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 (2)政策法规科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局外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承担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税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工作。 (3)税政科 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税源管理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4)收入核算科 牵头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出口退(免)税计划、年度免抵调库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承担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 (5)纳税评估科 负责纳税评估制度的贯彻和实施;依据上级部署和本辖区征收管理现状制定纳税评估计划,并指导纳税评估计划的实施;确定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和预警标准;对本辖区重点管理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工作;搜集、整理、发布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负责向稽查部门移交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纳税人涉嫌偷、骗税问题。 (6)征收管理科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相关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单位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承担12366热线、网站纳税服务栏目、短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7)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拟订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承担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年终清算工作;组织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骗税工作。 (8)财务管理科 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承担本单位基本建设、资产管理、着装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 (9)人事教育科 组织落实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人事档案、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等人事工作;承担科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及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情况。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学历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 负责本单位的党建、党群工作;承担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考察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承担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 (10)监察室 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挂靠人事教育科) 承担本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同时承担政策法规科、财务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离退休干部科有关职能,并承担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税政科同时承担征收管理科有关职能。 2.直属机构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行政区划设置)是区、县国家税务局的直属机构,级别为副处级,业务上接受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指导。 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天津市河东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3)天津市河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4)天津市南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5)天津市河北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6)天津市红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7)天津市塘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8)天津市汉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9)天津市大港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0)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1)天津市西青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2)天津市津南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3)天津市北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4)天津市武清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5)天津市宝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6)天津市静海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7)天津市宁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8)天津市蓟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主要职责: 制定稽查计划,下达稽查任务;负责稽查案源管理工作;负责发票协查工作;实施稽查并完成稽查执行工作;负责稽查案卷的审理、归档工作;组织稽查案件的复查工作;负责听证案件的举证工作;与政府、司法、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其他税务机关进行协调联系;咨询、核实、查证的稽查案件疑点问题,移送涉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打击偷、抗、骗税违法行为;负责反馈加强税收管理和税务稽查的意见。 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机构设置: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设置6个内设机构,级别为正科级,分别为综合科、案件审理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案件执行科;塘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5个内设机构,级别为正科级,分别为综合科、案件审理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设置4个内设机构,级别为正科级,分别为综合科、案件审理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 (1)综合科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稽查工作;负责拟定年度税务稽查工作计划及培训计划;负责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软件系统的应用和管理;负责组织安排稽查案件的复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听证工作;负责组织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重大案件的上报和稽查统计报表;负责税收案件的举报受理、转办工作。 (2)案件审理科 主要职责:负责对税务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税收检?榍榭龅母床楦瓷螅话炖硖?ぁ⒏匆榈挠泄厥孪睿?涸鹚咚习讣?挠λ吖ぷ鳎桓涸鹨扑退拔裎シò讣?挠泄毓ぷ鳎桓涸鸹慵??砘?楦骰方谛纬傻母髦肿柿希?⒕砉榈担??垂娑ū9埽桓涸鹱芙岱治鐾怠⑵?鞍讣?墓媛珊褪侄危??吹湫桶咐?胺治霰ǜ妗? (3)检查一科 (4)检查二科 (5)检查三科 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主要职责:负责本单位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稽查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执行工作。 (6)案件执行科 主要职责:负责对选定的稽查对象实施日常稽查或专项稽查;负责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催缴入库工作;负责稽查后的告知和审理要求各种证据材料的补充工作;负责对在稽查过程中发现达到立案标准而未立案的案件提请有关部门补充立案。 3.派出机构税务所是本区、县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为非全职能所,级别为正科级。税务所主要负责税源管理工作。 (1)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塘沽区、大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第一税务所、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第四税务所;汉沽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第一税务所、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 第一税务所负责办理税务登记事宜;受理申报纳税;行政许可和非许可项目的受理、备案和审批;发票发售和管理;发票代开;纳税人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处理;咨询服务;纳税人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涉税事项公告的发布;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第二税务所的管辖范围是重点税源纳税人、涉外税收纳税人及有出口业务的纳税人。负责涉税事项的调查、审核;申报纳税的催报催缴;清理欠税;负责纳税人户籍管理、税收分析、税源动态监控、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出口退税和涉外税收业务管理;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第三、四税务所的管辖范围是一般税源纳税人(涉外税收纳税人、有出口业务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负责涉税事项的调查、审核;申报纳税的催报催缴;清理欠税;负责纳税人户籍管理、税收分析、税源动态监控、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2)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3个税务所,同时南开区国家税务局按照经济区划设立科技园税务所;汉沽区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1个税务所;塘沽区、大港区、东丽区、北辰区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3个税务所;津南区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4个税务所;宁河县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5个税务所;西青区、宝坻区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6个税务所;静海县、蓟县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7个税务所;武清区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8个税务所。 按属地设置的税务所负责辖区内一般税源纳税人(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外税收纳税人、有出口业务的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税务登记事宜;受理申报纳税;行政许可和非许可项目的受理、备案和审批;发票发售和管理;发票代开;纳税人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处理;咨询服务;纳税人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涉税事项公告的发布;负责涉税事项的调查、审核;申报纳税的催报催缴;清理欠税;负责纳税人户籍管理、税收分析、税源动态监控、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负责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和专业市场税收管理;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4.事业单位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国家税务局设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2个事业单位。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设信息中心1个事业单位。 (1)信息中心 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承担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负责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 (2)机关服务中心 承担机关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分配、维修;参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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