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逃人 |
释义 | 概述指清初脱离主人在逃的农奴或奴仆。满洲社会在入关前后发展到了封建农奴制阶段,八旗王公贵族拥有大批的农奴和奴仆,八旗兵丁也有少量的农奴和奴仆。 逃人来源农奴或奴仆的来源主要有四: ①战争中俘虏,以占据辽沈和入关前对明作战时俘获的壮丁为多; ②买卖的人口,入关前后均准满洲买卖人口为奴; ③罪犯及其家属被没为奴婢者; ④投充人,畿辅之民或害怕圈地,或为逃避赋役,被迫携带土地,投充旗下。 这些农奴和奴仆没有人身自由,也极少有独立的经济,过着非人的生活。农奴在皇庄、王庄、官员庄田上种田、牧马,承担沉重的地租和繁重的差徭,称为“壮丁”。奴仆从事家内杂役,或者随主人上阵出征,或者出外贸易。他们不能任意离开主人,主人可以对他们非刑拷打,任意虐待,有被打死的,有被逼自杀的,迫使一部分农奴和奴仆展开逃亡斗争。 相关历史顺治三年(1646),“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清世祖定录)卷 26)。顺治十四年一年内逃人几乎达到 3 万。康熙二十七年(1689)逃人仍有 8800 多人。农奴和奴仆大批逃亡,并且带走大量牲畜、农具,使八旗贵族在短期内无法恢复庄屯的农业生产,给农奴制经济以沉重打击,也影响了八旗的兵源。为了维护满洲贵族的利益,清廷制订了严厉的逃人法。顺治三年规定:“逃人鞭一百,归还本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清朝文献通考》卷 195)顺治六年十二月,特设兵部督捕衙门,专案揖捕。逃人法是以严惩窝主为重点的,恶棍诬告,贪官诬指,牵连治罪,引起社会动荡。这样不但不能制止逃亡,反而“穷治愈力,逃者愈多”。奴仆逃亡使得封建农奴制解体,八旗贵旗庄屯生产向租佃制过渡,八旗士兵的旗地开始典卖。在这种形势下,逃人法放宽了惩治,康熙三十八年将督捕衙门改为督捕司,改隶刑部,终岁“不治一窝隐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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