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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太原市2010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通知
释义

太原市教育局根据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公布的2010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单位)、民办学校、中专(技工)学校:根据全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0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符合教师资格申请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学能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包括本市教育系统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经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另一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申请资格种类与资格申请条件

(一)资格种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今年暂不受理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

同一申请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类型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融,无需重复申请。申请人应在公布的学科目录中选择确定一个学科。

(二)申请条件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中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的法定前提条件。教师资格条件包括公民身份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等。

1.公民身份条件

申请人应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学历条件

申请人的有效学历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对有疑义的学历证书,要求申请人将其学历证书送交太原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学历认证(地点:旱西关南二条5号,电话:略)。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测试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工作安排和要求

2010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宣传与咨询

宣传与咨询活动时间为2010年4月22日至5月4日。要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政策及安排,设立咨询电话为申请人提供政策解释。

(二)报名

报名时间为2010年5月4日至11日。

从2010年开始全市统一实行网上报名,具体操作要求见《网上报名须知》(附件2)。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按照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网上报名。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按照太原市教育局规定的网上报名方式报名,具体操作要求见《网上报名须知》(附件2)。

太原市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名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三)准备申请

申请人网上报名成功后至2010年5月11日之前,需按照要求准备以下材料:

1.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要认真学习文件和有关材料,按照填表说明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申请人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由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将本人《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受理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3.普通话水平测试。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人,需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取得经省级普通话测试中心验印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申报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普通话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4.体检。申请人应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在规定时间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按申请教师资格工作要求的项目进行体检,体检项目中对心电图、B超、乙肝、两对半等项目暂不作要求。但体检中如发现心脏、脾、肝功项目异常者,必须做上述项目的检查。

体检收费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由申请人自理。

体检完毕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体检证明。体检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受理其申请。体检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再退还本人。申请人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必须重新参加体检。

申请认定高中和中职教师资格的人员于2010年5月12日至5月3日每天上午(空腹)到太原市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所(府西街262号,漪汾桥东路南)进行体检。

(四)现场确认

时间:2010年5月8日至5月12日

地点:太原市财政金融职业中专学校西院(原八中,西羊市街19号)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携带有关资料到指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具体要求见《网上报名须知》(附件2)

(五)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下列人员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和在学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2.前期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后取学历也为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但在学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申请人,申请认定与其后取学历相对应的教师资格时,应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3.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已具备一种教师资格,现要申请其他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应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4.大学本、专科院校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以外的其他种类的教师资格;大学本、专科院校非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根据省教育厅晋教人[2005]11号文件要求,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再组织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需要参加测试的人员需统一参加全市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测试报名工作仍由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测试结束后,由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测试成绩反馈回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设立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进行。测试方式为面试、试讲等。有关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参照《太原市2008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并现场确认成功的人员领取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证的时间和地点:

2010年5月16-5月17日,太原市财政金融职业中专学校西院(原八中,西羊市街19号)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并现场确认成功的人员领取测试证的时间由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

(六)资格认定

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职责权限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综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作出申请人是否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认定结论,并将结论通知申请人。

属于2010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申请人,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需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七)证书发放与申请材料处理

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全部资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保留一年后销毁。

(八)收费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价行字[2007]3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有关政策

1.关于师范类教育专业毕业生的界定。师范类教育专业毕业生是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师范学院或其他高校的师范类教育专业毕业生及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毕业生。在面向社会申请教师资格时,确定是否按师范类教育专业毕业生对待,应以申请人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所要求的相应学历为准,其学历证书中所学专业属于“* *教育”,并能提供在学期间修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合格单,属于师范类教育专业毕业人员。

2.关于非师范类教育专业毕业生的界定。非师范类教育专业毕业生,是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非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毕业生。非师范类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需提供山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或在学期间修学的并成绩合格的成绩单原件。

3.应届师范类教育专业和非师范类教育专业毕业生,可在临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在学期间修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合格单或参加全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所在地(即户口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师范类教育专业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后,可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教师资格,如申请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需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取得毕业证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非师范类教育专业毕业生和在校期间缺少教育实践环节的师范类教育专业毕业生,需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取得毕业证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习《教师法》、《教师资格认定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在工作中如遇到涉及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问题要慎重处理,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突破政策规定。

2.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向社会及时公布本地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具体事项,提供信息资料,答复咨询,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3.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做好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要严格按规定的学历条件认定教师资格,不让假学历证书和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学历证书蒙混过关。特别要强调高中毕业学历和其它非幼师、非师范类中专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4.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务必于2010年5月13日前将本区域内的需要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人员的花名表报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有关本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日程安排及未尽事宜等,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将以公告的方式及时在太原市教育信息网站上公布,请各单位和申请人及时查询。

附件:

1.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2.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须知

3. 2010年太原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能力测试使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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