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台湾特别行政区 |
释义 | 台湾特别行政区是邓小平在1983年6月26日提出的,是邓小平理论其中一部份。针对未来中国大陆和台湾统一以后的政治构想,以特别行政区的方式管理台湾,但比香港和澳门更具有自治权,如军队,司法,政治制度等。目前此设想被政府提及甚少,一般以“一个中国”来作为谈判前提。 邓小平文选选录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设想选段 “……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虽是地区政府,但同其他省、市以至自治区的地方政府不同,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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