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锁国令 |
释义 | 锁国令(seclusion orders)是日本江户幕府关于禁止对外交通和贸易的法令.1633-1639年先后发布5次.16世纪中叶起,葡、西、荷等西欧列强先后来日本传教、贸易.为禁止天主教传播,防止商人富豪与幕府对立,巩固幕藩体制,幕府的对外政策从第二代将军德川秀忠时起,开始向锁国政策转变.1616年,规定欧洲船只只能在平户、长崎两港停泊交易.1624年,拒绝与西班牙通商.30年代后,加快锁国步伐,连续5次发布锁国令. 第一次于1633年2月发布,全文17条,主要内容是禁止奉书船(持有幕府老中出海证书的船)以外的日本船只出海,准许在海外侨居不满5年的日本人归国,对贸易实行统制. 第二次于1634年5月发布,内容与第一次同. 第三次于1635年5月发布,全文17条主要内容是禁止一切日本船只出海,严禁一切侨居海外的日本人归国,严禁天主教. 第四次于1636年5月发布,共19条,内容与第三次大体相同,增加了海外归侨、葡、西混血子女一律处死等项. 第五次于1639年7月发布,共3条,主要是禁止葡萄牙船只来日本,只准许中国和荷兰的商船至长崎贸易.至此,日本的锁国体制最后完成.日本维持锁国政策达200多年之久,一直到1853年在美国炮舰政策的压力下才重新开放.日本在“锁国”期间同中国、荷兰和朝鲜保持一定的贸易关系。中朝是东方国家,又是近邻,日本从贸易往来中获得丝绸、毛织品、书籍、高级消费品和武器。这种贸易完全由幕府垄断,在经济上可以加强对地方封建领主的控制。荷兰是西欧国家,主要信奉新教,向幕府保证不传教,荷兰船带来的商品有丝织品、棉织品、药品、钟表、砂糖、欧洲工艺品等。日本出口商品主要是鱼翅等海产品。 附1633年,译文据中川清次郎著《西力东渐本末》,1943年版,第196-198页。 一、除特许船只以外,严禁其他船只驶往国外。 二、除特许船只以外,不得派遣日本人至外国。如有偷渡者,应处死罪,偷渡船及船主,一并扣留。 三、以去外国并在外国构屋营居之日本人,若返抵日本应即处以死罪。但如在不得已之情势下,被迫逗留外国,而在五年之内归来日本者,经查明属实,并系恳求留住日本者,可予宽恕。如仍欲再往外国者,即处死罪。 四、如发现有耶稣教蔓延之处,汝二人①应即前往戒谕。 五、发现耶稣教教士者,应予以褒赏。告发人之功绩优良者,赏银百枚。其他告发人,依其忠行情节,酌量褒赏。 六、外国船来到,应即呈报江户。并应按照往例,通告大村藩主,请其派遣监视舰船。 七、如有发现传播耶稣教之“南蛮人”或其他邪言惑众者,应即押解至大村藩之牢狱。 八、外国船所在各种货物不得由某一地方全部包购。 九、禁止官吏在长崎直接购买外国船之货物。 十、外国船之货物应列单呈报江户。但可以按照往例令其交易,不必等待江户批示。 十一、外国船装来之生丝,应于确定价格后,全部分配于五处②。 十二、生丝以外之其他各种货物,应在生丝价格确定后,按丝价标准,各立行情,进行交易。(附:货物之买卖,限于价格确定后二十日内交易完毕。) 十三、外国船之归期,限于9月20日以前,迟到之船,其归期限自驶到之日起,五十日以内。 十四、禁止外国船将卖剩之货物寄存于日本,并禁止日本人接受此等寄存。 十五、五处之商人限于7月20日以前抵达长崎。迟到者不列入分配额中。 十六、驶抵萨摩、平户及其他任何之港口,交易必须按照长崎之丝价,在长崎丝价未确定前,不准交易。 上列诸条,应各遵守查照办理。 宽永10年2月28日 此令 曾我又右卫门 今村传四郎 幕府五大臣 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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