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孙立霞 |
释义 | 孙立霞,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红星村人,2011年24岁,大学文化,2008年获吉林某著名大学文学学士,“天上人间”营业部副总经理。2011年12月,孙立霞因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人物介绍2007年,21岁的孙立霞大学毕业后,在东北老家一家小制药厂工作。半年后,她决定辞掉工作来北京谋发展。拥有吉林某知名大学文学学士学位的孙立霞, 来北京后,直接到当时被称为“北京最牛夜总会”的“天上人间”俱乐部应聘做了一名陪侍,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小姐”。孙立霞于2008年3月应聘到“天上人间”俱乐部做陪侍工作。 当时在“天上人间”做陪侍,想提升“业绩”主要靠多替客人订包房,变着法让客人买俱乐部的会员卡或是多点酒水、多消费等。孙立霞似乎对这些自有一套办法,很快就因为“业绩”突出,被提拔成了一个小头头。 一年后,孙立霞就被升为“天上人间”歌舞厅营业部的副总经理,职责是为客人预订包房、介绍陪侍小姐与客人喝酒、唱歌,甚至出台。在任职期间曾化名为孙阅庭,于是经常光顾那里的客人和夜总会里的“小姐”们也都记住了她的另一个名字—孙阅庭。 2011年12月,因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犯罪判刑2010年夏天,丰台警方在一次扫黄专项行动中,控制了一名卖淫女。该女子交代,她以前曾在“天上人间”歌厅上班,并在经理孙立霞的介绍下卖淫。2010年8月6日,孙立霞被警方控制。 孙立霞在担任“天上人间”歌舞厅营业部副总经理期间所介绍的卖淫人员大多为“天上人间”俱乐部陪侍小姐,所获得的“中介费”来自于陪侍小姐卖淫所得嫖资,每次获利均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取得。 孙立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其并未介绍卖淫,而是介绍双方交男女朋友。其辩护人的意见称,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缺乏具体的交易时间、地点,系“抽象性”指控,且没有嫖娼男子的证言佐证,故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法院根据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明确了孙立霞介绍卖淫的时间、地点、人员、交易金额等事项。法院认为,孙立霞辩护人的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法院还认为,其介绍卖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2011年1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孙立霞有期徒刑4年。 犯罪经历2009年11月的一天,孙立霞以3000元的价格介绍22岁的女子王某与26岁的陈先生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获利1000元; 2010年4月间,她分别以5000元和3000元的价格,介绍24岁的单某与他人在长沙宾馆、香江戴斯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获利3000元; 2010年3月的一天,她又以5000元的价格,介绍29岁的钱某与他人在钱某位于京城的东外公馆的家中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利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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