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苏州银行业协会
释义

苏州银行业协会(原同业公会)于2000年4月18日成立,协会是由苏州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为实现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银行业自律组织。现有政策性银行苏州市分行、国有商业银行苏州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苏州分(支)行、地方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苏州分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苏州市分行等31家会员。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协会简介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协会设有监事长和二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协会设有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银监分局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协会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江苏省银行业协会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协调。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协会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的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创建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苏州银行业协会地址在苏州高新区金山路16号(苏州银监分局内)。

主要职责

苏州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协会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的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创建平等和谐的竟争环境,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主要履行的职责任务有:。

一 协会的行业自律职责: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4)、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5)、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苏州银监分局;

(6)、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苏州银监分局,并做好苏州银监分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 协会的行业维权职责: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2)、参与苏州银监分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范等方面的建议;

(3)、向地方政府和苏州银监分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4)、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维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 协会的行业协调职责:

(1)、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苏州银监分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3)、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4)、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四 协会的行业服务职责:

(1)、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2)、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3)、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4)、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5)、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银行业监管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协会章程

苏州银行业协会章程

(经2010年3月25日苏州银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银行业市场化建设、推动行业和谐发展设立苏州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uZhou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BA。

第二条 协会是指由苏州市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银行业自律组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苏州银监分局)批准,并在苏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要求,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创建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实现苏州“两个率先”目标作出新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银监分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协会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江苏省银行业协会,接受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协会会址设在江苏省苏州市。

第二章 职责 任务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苏州银监分局;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苏州银监分局,并做好苏州银监分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苏州银监分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范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苏州银监分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维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苏州银监分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银行业监管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仅设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在苏州市行政区内设立的各类银行的总行、一级或二级分(支)行及邮政储蓄等机构均可以申请成为协会单位会员。会员在苏州市行政区内的分支机构均为该会员的组成部分;

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在苏州市行政区内的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或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外资银行在苏州的代表处均可以申请为协会的准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入会申请表》,载明承认协会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等。

二、《会员代表登记表》。

三、《领导成员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登记表》。

四、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要求,申请单位应当持有的《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证)。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第十五条所列文件。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及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委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会员代表。代表若发生离任、调任或其他情况,不能出任代表时,由本单位相应继任者接任,并在一个月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变动后的《会员代表登记表》。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有审议、表决、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二、参加协会活动,有向协会提交议案、陈述对经济、金融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三、维护合法权益,有向协会申诉或寻求保护和支持的权利。

四、监督协会工作,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参与信息交流,有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

六、自愿加入协会,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准会员的权利。按第十八条会员的权利除第一款仅列席会员大会外,其他各款的权利相同。

第十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制定的同业公约、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承担或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三、按规定数额及时缴纳会费。

四、接受协会的咨询和调查,主动向协会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统计资料、有关文件及主要负责人、地址变化等信息。

五、维护行业共同利益,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及公约给予的因违章违约所作出的处理,并自觉纠正和改过。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准会员的义务同第十九条会员的义务。

第二十条 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通知,交回会员证,并付清一切应缴纳的费用,由本会发出通知,其会员资格终止。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协会可按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苏州银监分局。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收取违约金。

四、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五、取消会员资格。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处分应经理事会决议;第四项至第五项处分应经会员大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被处分的会员有权向协会就该事宜申请复议。会员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应在三个月内对其申诉作出最后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单位应委派会员代表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不能出席时,由其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违反协会章程、公约的会员作出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五、决定会员缴纳入会费、年费等标准。

六、裁决被处分会员的申诉。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每一会员有一票表决权,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正、副会长因故都不能参加时由会长指定的理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的。

二、四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

三、全体监事提议的。

第二十九条 会员换届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三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苏州银监分局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协会理事会设理事若干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由继任者自动接任,理事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连同《会员代表登记表》函告协会,协会秘书处及时公告各会员单位。接任者未正式到任,由会员单位临时主持工作者行使理事职责。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及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对违反协会章程、公约的会员作出警告、通报批评、收取违约金等一项或多项处理的决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的工作方案,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十、制定修改银行业公约和各项同业公约。

十一、审议、处理、协调影响银行业务或对会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十二、受理被处分会员的申诉。

十三、研究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议临时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十五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组成。

第四十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工作。

三、监督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本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调查事项的对象涉及监事单位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四十三条 监事单位会员代表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监事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连同《会员代表登记表》函告本会,由继任者自动接任在协会的任职,本会秘书处及时公告各会员单位。接任者未正式到任,由会员单位临时主持工作者行使监事职责。

第五节 秘书处

第四十四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二、负责协会日常财务收支及核算。

三、编制协会经费计划及财务预决算。

四、协助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处理协会的各项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苏州银监分局审查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可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

第四十七条 协会根据金融市场业务发展需要可设若干个业务专业委员会(简称专委会,下同)。每个专委会负责分管业务的协调、沟通、自律。专委会的兼职委员原则上由会员单位相应业务主管担任,其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中推选,并报理事会确认。业务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日常事务由协会秘书处协调。

第六节 会长 副会长 监事长 秘书长

第四十八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五名、监事长一名,均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推荐,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苏州银监分局负责推荐一名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苏州银监分局审查同意后报登记机关审批、登记。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设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九年并在金融机构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关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条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经理事会审议并报苏州银监分局审查同意后,可提前改选或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

第五十一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决议和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本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五十二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五十四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及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理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务。

第五十五条 协会党的组织由苏州银监分局党组织代为管理。

协会专职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挂靠苏州银监分局机关总支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费分入会费和年费两种,入会费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年费以会员单位在协会所任职级按年度缴纳。

二、各种咨询、服务性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经费开支

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聘用人员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支出。

四、其他与协会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五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支出实行预算制,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协会开展重大活动其经费未列入年度预算或因情况变化超支较大及其它大额支出,在正常的会费收入无法开支时,经理事会决议,可向会员临时征收或分摊专项经费。

第六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由苏州银监分局会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对协会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实行月薪加奖金制度,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薪酬标准由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协会章程于2006年3月38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06年4月3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2010年3月25日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7 18: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