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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苏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苏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是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依法成立的市级美容美发行业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协会成立于2002年5月,是在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苏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指导下,由苏州市部分有影响的美容美发企业发起成立。

协会宗旨是在市工商局和个体劳动者协会指导下,遵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各项相关政策开展行业活动。协会的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弘扬美容美发技艺,发展美容美发事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社团的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管理、引导,同时积极反映行业的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行业广大人士,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地址在:苏州市人民路2114号平门路站台(原苏阀厂)苏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

自律公约

为了促进苏州市美容美发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美容美发服务行为,维护美容美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的发展,苏州市美容美发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的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二条 在苏州市从事美容美发的经营者和美容美发学校(下称经营者),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应当在工商部门批准的服务项目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 经营者不得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价格,对在服务过程中销售的美容美发用品应当明码标价,对所使用的美容美发用品和器械应当向消费者展示,供消费者选择使用,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后,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五条 美容美发服务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和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或销售产品。

第八条 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本企业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为员工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十条 经营者培训的技术人才优先安置本市。

第十一条 如违反本公约或有经营者、消费者投诉,苏州市美容美发业协会有权在查实后,对相关经营者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适当处罚:

1、警告;

2、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3、邀请新闻媒体曝光、批评;

4、建议和配合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5、建议工商行政机关不予年审,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本公约经苏州市美容美发业协会第二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于2008年7月1日实施。

第十三条 苏州市美容美发业协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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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2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