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苏州市道教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苏州市道教协会成立于1986年12月,是苏州市道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其宗旨是: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团结全市道教徒,爱国爱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协助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道教界的合法权益;继承和发扬道教优良传统,办好教务;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和带领全市道教徒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安定,祖国统一,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苏州市道教协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和加强对全市道教徒政治思想的教育,学习各项方针、政策和法令,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 二、反映全市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协助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宗教政策和有关法规。 三、加强对各市、区道协、宫观、道教活动场所及散居道士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教会自身建设,积极引导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宗教活动在《宪法》、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坚决抵制和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道教名义进行非法或违法活动。本会对各市、区道教组织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四、苏州市道教场所现有的房地产均系道教协会财产,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均属本会,本会负有依法管理和维护之职责。本会管理房地产的原则是:依法保护产权,抵制非法占用,合理利用开发,不得擅自转让或出售。 五、开展道教文化研究和交流,搜集整理道教史料,拍摄录制道教音乐和斋醮科仪,出版道教书籍和经书,保护道教文物、古迹及宫观设施。 六、协助市、区道教组织和宫观搞好组织建设、宫观建设和制度建设,培养道教人才,提高道众的文化素质、道教修养和管理水平。 七、坚决抵御渗透,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在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平等友好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同港、澳、台及海外道教界人士的联系和交流,积极开展国际友好往来。 八、弘扬道教优良传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道教界人士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苏州市道教协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全国代表会议。由全市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 苏州市道教协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常务理事会议选举产生。 苏州市道教协会至今已召开过五次全国代表会议。历届会长依次为:宋佩琴(第一届)、蔡雪荣(第二届)、张凤林(第三、四届、五届、六届) 。 苏州道教协会会址设在观前街东脚门7号 机构设置1.会长办公室(一)主持道教协会全面工作,依法维护道教团体、道教徒、道教活动场所、道教文化教育机构及道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叔益,深入调查研究,反映道教组织和道教徒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宗教政策。 (二)加强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时事政策的学习,提高道教徒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三)监督与指导下属宫观及烧香点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范围内开展道教教务活动,制定教制教规和具体管理办法,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化、规范化。 (四)加强对宫观业务指导,协调关系,促进团结。督导下属宫观、烧香点搞好管理和自身建设,严肃戒律,纯正道风,学修并进,提高道教徒整体素质。 2.财务室负责协会财务工作;负责收好、管好协会经费,做好财务收支情况统计、文档管理等日常工作;编制协会财务年报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业务室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范围内组织开展各种道教教务活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道教协会保护好道教文物、建筑、古迹及宫观环境。 4.会议培训室服从协会领导安排,负责召开协会各种工作会议;兴办道教教育事业,积极培养道教人才,提高道教徒整体素质。加强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时事政策的学习,提高道教徒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 5.档案资料室开展道教文化研究,搜集、整理道教典籍、文史资料,编印和发行道教出版物,编写昆山道教史,弘扬道教文化。 6.易经研究会团结广大易学爱好者大力挖掘、研究、和弘扬优秀的易学文化,探寻易学文化对人类日常生活所产生影响和作用,并使之在各个领域中发挥实际作用;为社会各界提供易学方面的咨询;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慈爱和同,济世利人,为提高昆山道教协会知名度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7.太极拳研究会带领全市广大太极拳爱好者,研究、继承、发掘文化遗产,弘扬太极文化,推广普及太极拳运动,努力促进太极拳运动理论的发展和竞技水平的提高,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文化体育生活,为提高昆山道教协会知名度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8.玉峰书画院积极团结、组织全市书画家、书画爱好者研究、传承、交流、发展,弘扬祖国传统书画艺术。积极开展书画人才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画院书画家与社会书画爱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艺术创作水平。加强与全国各地书画界的联系与交流,不断扩大特聘书画家及院外书画师的队伍,积极组织特聘书画家、院外书画师开展书画研究、展览交流活动,编辑出版书画院作品集与个人作品集,为特聘书画家与院外书画师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为提高昆山道教协会知名度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协会章程苏州市道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苏州市道教协会。 英文译名:SUZHOU TAO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T.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道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带领全市道教徒高举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兴办道教事业,弘扬道教教义,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弘扬道教文化,发扬优良传统,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道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主管部门是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苏州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苏州市观前街东脚门七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团结、带领全市道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道教界的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反映全市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和合理要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建立健全道教有关规章制度,完善教制教规,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化、规范化。 (四)加强对各市(区)道教团体、宫观的教务指导,协调关系,促进团结,支持各市(区)道教团体办好教务。督导各市(区)道教团体、宫观搞好管理和自身建设,严肃戒律,纯正道风,精进修行,提高道教徒整体素质。 (五) 兴办道教教育事业,办好道教培训班,培养道教人才。 (六) 根据“依法保护产权,抵制非法占用,合理利用开发,不得擅自转让或出售”原则,依法管理和维护苏州市道教协会所有的道教场所现有的房地产。 (七)组织指导和谐宫观建设,做好各项重大教务活动。 (八)开展道教文化研究和交流,推动道教讲经,搜集整理道教史料,编印道教书刊,拍摄录制道教音乐和斋醮科仪,保护道教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宫观环境。 (九)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利益人群。 (十)坚决抵御渗透,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在互不隶属、互相尊重、平等友好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同港、澳、台道教组织及海外道教侨胞的交流与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团结合作。加强与外国道教界的友好往来,促进道教文化交流,促进世界和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全市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代表会议筹备领导机构商有关方面提出方案,并报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代表人选由各市(区)道教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会议,并商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分配名额协商推选(未成立道教组织的,由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并商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分配名额协商推选;未成立宫观民主管理组织的,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与道教界按分配名额协商产生),报苏州市道教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 全市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全市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市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市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市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规定和全市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全市代表会议召开期间,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全市代表会议召开期间,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全市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五)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增补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六)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副秘书长。 (七)全市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三)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市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工作部主任联席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必要时,也可委托其他副会长召集或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全市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必要时,根据会长意见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可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设教务教育工作部、文化艺术工作部、慈善公益工作部、弘道养生工作部、海外交流工作部、财物监管工作部等工作部,各工作部的职责由会长会议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工作部主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举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 各工作部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推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对道教事业做出贡献的非道教界人士,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本会本届咨议委员。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各市(区)道教协会、道教宫观缴纳的会费、管理费和道教信众的捐助。 (三)社会捐赠。 (四)自养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国家宗教局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各市(区)道教协会、道教宫观的资产管理及使用需接受本会的监督。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苏州市道教协会第六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全市代表会议的代表和各市(区)道教协会、道教宫观都有遵守本章程,贯彻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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