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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四亚甲基二砜四氨
释义

四亚甲基二砜四氨,是一种无味、无臭、有剧毒的粉状物,中文俗名“毒鼠强”,毒性极强

名字更正

正确名字应为——2,6-二噻-1,3,5,7-四氮三环-[3,3,1,l,3,7]癸烷-2,2,6,6-四氧化物,简称四亚甲基二砜四胺。英文名称:2,6-Dithia-1,3,5,7-tetrazatricyclo-[3,3,1,l,3,7]decane-2,2,6,6-tetraoxide,英文别名: Tetramethylenedisul Photetramine;NSC 172824

四亚甲基二砜四胺

毒鼠强:又名没鼠命,四二四,三步倒,闻到死,化学名:四亚甲基二砜四胺

英文名:Tetramine; Tetramethylene Disulfotetramine

化学式:C4H8N4O4S2

化学物理性质

四亚甲基二砜四胺(TETS, DSTA)是一种无味、无臭、有剧毒的粉状有机化合物。熔点250~254℃。沸点高于摄氏270度。在水中溶解度:约0.25mg/ml; 微溶于丙酮; 不溶于甲醇和乙醇。在稀的酸和碱中稳定(浓度至0.1N)。在255~260℃分解,但在持续沸水溶液中分解。加热分解,放出氮、硫的氧化物烟。可经消化道及呼吸道吸收。不易经完整的皮肤吸收。它是一种磺胺衍生物,主要用途是杀鼠剂。化学式是C4H8N4O4S2,化学名是2,6-二硫朵-1,3,5,7-四氮杂二环[3,3,1,1(3,7)]癸烷-2,2,6,6-四氧化物或2,6-二硫杂-1,3,5,7-四氮杂金刚烷-2,2,6,6-四氧化物。易溶于苯、乙酸乙酯,TETS微溶于水、二甲基亚砜(DMSO),不溶于甲醇和乙醇。受丙酮晶体化时结成立方晶体。

毒性

TETS作为一种神经毒素能引起致命性的抽搐,效果与印防己毒素相似,是最危险的杀鼠剂之一。TETS的毒性比氰化钾强100倍,它是可能比士的宁更强烈的痉挛剂。它是一种γ-氨基丁酸(GABA)的拮抗物,与神经元GABA受体形成不可逆转的结合,使氯通道和神经元丧失功能,且尚未有确认的解毒剂。人类的致命剂量被认为是7至10毫克。诊断中毒使用气相层析,而治疗主要是支持性质的,使用大剂量的苯二氮䓬类药物和吡哆醇。

TETS会遗留在被毒害的牲畜体内,而食用这些动物的肉有中毒的危机。

毒理学介绍

哺乳动物口服的LD50(半数致死剂量) 为0.10mg/kg。

大鼠经口LD50 为0.1~0.3mg/kg。小鼠经口MLD为0.2mg/kg; 经皮下的MLD为0.1mg/kg。

本品对中枢神经系统,尤其是脑干有兴奋作用,主要引起抽搐。本品对γ-氨基丁酸有拮抗作用,主要是由于阻断γ-氨基丁酸受体所致,此作用为可逆性的。

临床表现

动物中毒后兴奋跳动、惊叫、痉挛。四肢僵直。目前多数中毒案例为口服中毒。

轻度中毒表现头痛、头晕、乏力、恶心、呕吐、口唇麻木、酒醉感。

重度中毒表现突然晕倒,癫痫样大发作,发作时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小便失禁、意识丧失。

脑电图显示不同程度异常,病情好转后可恢复正常。

治疗

口服中毒患者应立即催吐、洗胃、导泻。

生产性中毒应立即脱离现场

对症及支持治疗,抽搐时应用苯巴比妥、安定等止痉。具体治疗见: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脑病的治疗

国家禁药毒鼠强又名“三步倒”,毒性剧烈,对人的致死剂量为6至12毫克,剂量大者可于数分钟内因呼吸麻痹而死亡。

毒鼠强中毒患者的急救护理

作者:辜书琼

毒鼠强,又名没命鼠、四二四、一扫光、三步倒,化学名为四亚甲基二砜四胺。英文名Tetremthylene Disulfotetramine,简称Tetramine。毒鼠强为白色轻质粉末,无味,食后可经消化道,呼吸道吸收而引起中毒;其毒性剧烈。近年来毒鼠强中毒呈大幅度上升,对人的生命造成很大的威胁。毒鼠强系神经毒性灭鼠剂,具有强烈的脑干刺激作用,强烈的致惊厥作用。进入机体主要作用于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和循环系统。临床表现为强直性,阵发性抽搐,伴神志丧失,口吐白沫,全身紫绀,类似癫痫发作持续状态,并可伴有精神症状,严重中毒者抽搐频繁几无间歇,甚至角弓反张。中毒者可因剧烈的强直性惊厥导致呼吸衰竭而死。我科于1998年以来救治毒鼠强中毒患者7例,除其中4例在送治途中已经死亡失去救治机会外,其余3例均抢救成功。现将其中一例典型中毒患者的救治经过报告如下,希望能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1 病例介绍:

患者,女性,23岁,2001年4月25日自服毒鼠强1包约3min后出现昏迷,抽搐,口吐白沫。8min后送到我科。入院体查:深昏迷状,呼吸急促,反复强直抽搐,口吐白沫,面色青灰,口唇,指端重度发绀 ,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1,0mm,对光反射迟钝,角膜反射消失。口腔粘膜无出血点,腹平软,肝脾未扪及。体温37.3℃,脉搏扪不清,血压160 /80mmHg,心率176次/min,心律齐,偶闻早博。胃管抽出白色混浊胃内容物50毫升。即按医嘱给予洗胃、吸痰、吸氧;多参监护;建立静脉通道;镇静、抗感染等药物治疗。经抢救护理4天后患者痊愈出院。

2 抢救及护理

2.1立即清除胃内毒物 毒鼠强在体内各脏器的分布以胃内容物最高,胃组织其次,毒鼠强患者应尽可能及时予以彻底洗胃,催吐导泻,以尽可能减少毒物的吸收。患者处于深昏迷状,置患者于平卧位,头偏向一侧,先抽出白色混浊胃内容物50毫升,遵医嘱用12000毫升清水洗胃至洗出液清澈无味为止。

2.2保持呼吸道通畅 患者服毒鼠强后出现抽搐,口吐白沫,并昏迷,易造成窒息。遵医嘱给予吸痰,在吸痰时做到轻、稳、快,同时注意观察记录分泌物量、性状。

2.3改善缺氧状态 患者呼吸急促,面色青紫,口唇及指端重度发绀,且一直强直抽搐,为预防脑水肿和减轻脑部缺氧状态遵嘱给予吸氧(4升/分),同时静脉快速滴注20%甘露醇250毫升,在30分钟内滴完。在输氧过程中,注意观察患者面色、口唇、指端的颜色。患者在入院后1.5h后面色,口唇,指端转红润,缺氧状态得到改善。

2.4多参监护 患者反复强直抽搐、昏迷、心率加快、呼吸急促,给予多参监护24h。严格观察生命体征,遵医嘱肌肉注射安定10mg,本巴比妥钠0.1g,静脉滴注0.9%生理盐水500毫升,30滴/分钟,经上述措施。患者于入院后1h后抽搐控制。

2.5纳锘酮的应用中的护理要点 到目前为止,还没发现毒鼠强有特效解毒剂。促进患者的神志清醒是抢救的关键之一。我院在毒鼠强中毒的救治过程中发现及时使用纳锘酮起到了较好的效果。纳锘酮为阿片受体特异性拮抗剂,能有效阻断脑内阿片样物质的继续损伤作用,减轻脑水肿 及脑细胞坏死,并解除B-内啡呔对呼吸,心血管交感功能的抑制作用,使中枢性呼吸衰竭得到改善,心输出量增加,并增加了脑血流量和脑灌注压,阻断了继发性脑损伤的发病过程,对促进神志清醒起着很重要得作用。遵嘱静脉滴注5%葡萄糖水500毫升加纳锘酮0.8mg;因纳锘酮有引起室性心动过速及室颤的可能,在使用过程中应监测心率、血压变化。该患者在入院后1.5h后神志清楚,能正确回答问题,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约0.3cm,对光反射灵敏。

2.6 安全的护理 抽搐时,应适当保护病人,要加以护档,以防跌伤。同时还要注意不要碰伤,但不可强按病人肢体,那样容易发生肌肉撕裂、骨折或关节脱位。背部应垫上衣物,避免背部擦伤和椎骨骨折,为防止咬伤舌头,用纱布缠压舌板塞入病人上、下齿之间,但要注意不要造成舌后坠,以免影响呼吸。

2.7 认真做好心理护理 该患者是因与母亲闹别扭而服毒自杀的,在患者神志清醒后,情绪很不稳定,大吵大闹,仍坚持要自杀,我们在了解患者闹情绪是因为担心母亲不原谅自己以及对人生目标迷茫后,一边做她母亲的工作,请她配合解除女儿的顾虑,同时注意跟患者沟通,向她讲生活的美好,对如此年轻的她来说,只要努力奋斗,一定会有好的收获。通过得当的心理护理,使患者情绪稳定,积极配合我们治疗,对患者的痊愈起到了一定作用。

3 小结

通过救治该患者,我的体会是,中毒者主要表现为反复强直抽搐,口吐白沫,昏迷,抢救的关键在于及时、彻底清除胃内容毒物,控制抽搐,促进神志清醒。抢救时要根据其中毒的特有特点及患者病情需要,密切观察生命体征的变化,及时有效地实施各项护理操作,为成功救治毒鼠强中毒患者创造有利的条件。

4 补充说明

需要指出的是,国内外的科学实验和灭鼠实践早已证明,毒鼠强对所有温血动物都有剧毒,为另一剧毒灭鼠药??氟已酰氨的3-30倍,砒霜及氰化物的100多倍。而且化学性质稳定,在植物体内毒作用可长期残留,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污染,被动物摄取后可以原毒物形式滞留在体内或排泄,从而导致二次中毒现象。1952年发现,以毒鼠强处理过的土壤生长的冷杉,4年后结的种籽还能毒死野兔。我国国家有关部门已于1991年发文确定毒鼠强属禁用品。但毒鼠强中毒的病例仍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对杀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强有力的管理,切断使用禁用灭鼠药的源头,同时应加强对农村的卫生宣教工作,动员农民使用新型长效灭鼠药。

国家禁药毒鼠强又名“三步倒”,毒性剧烈,对人的致死剂量为6至12毫克,剂量大者可于数分钟内因呼吸麻痹而死亡。

使用毒鼠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7次会议、2003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办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二) 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二) 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条

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四条

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解释施行以前,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解释施行以后,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构成犯罪,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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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5: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