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川省山西商会 |
释义 | 四川省山西商会经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并在四川省招商局指导下于2006年12月29日在四川成都正式成立。 第二次换届选举大会于2009年12月19日在成都市大邑县建川博物馆顺利召开。 商会宗旨四川省山西商会服务宗旨:全心全意为在四川地区的山西籍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组织企业充分发挥综合群体优势,互帮互助,更好的为振兴四川、山西的经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同时,为四川和山西的企业家们发展壮大搭建桥梁,为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做贡献,让四川省山西商会成为山西籍商人在川的“和谐之家”,也吸纳更多的山西企业来川发展,使商会真正成为川晋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商会成员四川省山西商会的领导班子是由具有实力的优秀企业家和有关方面的权威人士组成。现任会长樊建川是中国最大民间博物馆聚落的创建者。一些国内外知名企业如:迈普产业集团、四川长兴实业集团、成都万博置业、港宏集团、长征制药、大运汽车、中德塑钢型材等,都是本商会的常务副会长和会长、理事、会员单位。商会正在不断发展会员,壮大队伍。 商会章程四川省山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山西商会(英文译名:ShanxiBusiness Association InSichuan缩写SCSX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四川省山西商会是由山西籍或祖籍山西的商业界人士在四川境内参与从事工商业活动,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新时期晋商时代精神和商业理念,带领在川晋商企业,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树立企业形象。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四川和山西两省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努力成为川晋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四川省招商引资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四川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四川省山西商会办公地址现设成都市青羊区金阳路 19-21号。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四川省山西商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能: (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加强会员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会员传承晋商精神,自觉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发展结合起来,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企业家。 (三)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四)沟通会员与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反映会员的愿望和合理要求,做好协调工作,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组织举办各类业务和技术培训,组织会员参加各类研讨会、展销会、经贸洽谈会等商务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及国际市场,为川晋两地的经济合作提供服务; (六)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各项有益的活动,增加商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七)建立商会门户网站和信息资源平台,创办商会会刊,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开展政府、有关组织和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建立企业法律援助中心,为会员提供经济、政策、法律咨询及援助服务; (九)协助山西各级政府在四川的招商引资活动,为川晋两地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四川省的山西籍人士(具有法人资格)投资兴办 的各类企业; (二) 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业绩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并加单位公章; (二)向秘书处提供入会申请人一寸彩照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公司简介或宣传资料;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主动书面或口头通知商会并交退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商会年度登记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以商会的名义谋取私利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拒不执行商会决定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和予以除名等处分。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 (二)在本商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积极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向本会刊物投稿;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自觉接受本会监督; (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六)发展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本会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三)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五)决定商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确定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审定年度会费和财务计划、收 支决算;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 撤销; (五)组织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领导本会所属机构,推荐聘用秘书长、决定各机构主 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聘请律师担任商会常年法律顾问; (七)审查批准会员入会和取消会员资格; (八)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4、5、6、7、8、9项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山西籍或山西省驻川企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自愿 为商会作贡献;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群众基础;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力行,能坚持胜利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本会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四)推举秘书长,并授权秘书长主持商会日常工作; (五)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 (二)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会长和理事会交办的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会职责如下: (一)对违反商会章程、宗旨不相符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 (二)对商会的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落实; (三)对商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商会的财务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定期公布,以保证财务收支的透明度; (五)监事会有权督察质询本商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监事会成员有责任及义务向理事会提请本商会人员有悖商会宗旨章程的行为进行审议并通过罢免; (六)监事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商会宗旨及章程开展工作。监事会受理事会和全体会员监督,如有三分之一人员对监事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商会有权召开理事会决定其罢免事宜。 第二十八条 商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设若干办事部门和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会邀请部分在职领导担任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邀请部分德高望重的离退休老领导、专家学者担任本会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有关单位、个人资助和捐赠;(三)本会银行帐户利息收入;(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主要用于: (一)商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四)宣传资料的费用; (五)与商会工作有关其它费用开支。 第三十三条 经费使用原则 会费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会员的服务和商会的各类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一)经费使用实行监督和审计制度。 (二)会员有权了解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经费采用预算审批制度,秘书处定期向秘书长、会长提交经费使用和收入报告。 (一)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为它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商会资产。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款和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商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商会工作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商会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置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以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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