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释义 | 介绍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属于法定行政机关;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17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22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20项,行政确认1项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省人口计生委),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对全省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事业发展规划和绩效考核评估细则并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与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建立并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五)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六)监测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有关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和信息综合分析研究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七)拟订并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研项目评审,依法公布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八)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会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十)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业务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管理和指导。 (二)研究室。 负责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提出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救助机制和保障制度的建议;指导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承担本部门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等工作;协调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与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的衔接配合;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并指导建立有关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发展动态监测、信息综合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工作。 (四)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研究全省人口发展战略;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事业发展规划和绩效考核评估细则并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检查;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有关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和信息综合分析研究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五)宣传教育处。 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基层和直属单位宣传业务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和指导;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六)科学技术服务处。 拟订并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和技术服务、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提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建议;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科研项目评审;依法公布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指导、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层网络建设和药具管理及发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指导各地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节育手术并发症、病残儿医学鉴定等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工作;承办省、市(州)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工作;负责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和指导。 (七)财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编制部门预决算;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负责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财务监督管理;审核提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负责避孕药具经费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八)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指导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人口计生委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6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3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1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类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9月1日 行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 4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 地方 部 7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 8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 9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 1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计划生育委 11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 12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国家计划生育委 13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9号令) 2004年1月1日 政 15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省政府 16 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省政府 17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 省政府 执法项目行政许可(共1项) 1、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共20项)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有违法所得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违法所得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索取、收受贿赂,有违法所得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有违法所得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有违法所得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1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罚款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12、违反有关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3、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1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5、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情节严重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6、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17、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18、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19、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2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相关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行政确认(共1项) 1、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核实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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