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川省互联网协会 |
释义 | 简介四川省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1年9月27日,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通信管理局。是四川省民政厅批准注册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也是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成员单位,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团结全省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我省互联网行业的行约、行规,维护我省互联网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企业、用户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向企业和用户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我省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行业与用户的整体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代表四川省互联网界参与学术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省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省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目前,我省互联网协会有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近百家,主要包括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基础运营企业、增值服务企业、科研教育、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单位。 凡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通信行业相关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四川省互联网协会的团体会员。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四川省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InternetSociety”(简称:SCI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四川省内从事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结成地方性、行业性、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经四川省民政厅核准注册,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提高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代表四川互联网界参与国内、国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研究;促进我省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省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于成都。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开展我省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开发,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四)组织与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加速推进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 (五)积极参与互联网有关组织的活动,加强会员单位思想方面的了解和沟通,为互联网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六)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信息资料。 (七)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具体接受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并实施。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 的工作; (三) 单位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 (四) 个人会员是在互联网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公民。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为: (一) 单位会员: 符合第八条第(一)、(二)、(三)款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性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组织宣传工作部审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签发会员证书。 (二) 个人会员: 符合第八条第(一)、(二)、(四)款的个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组织宣传工作部审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签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各届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规定); (五) 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通过重要决议; (五) 决定和终止本会的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为: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会一般事项变更。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相同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 协调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协会将按会费管理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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